切實減少重複上訪、越級上訪行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信訪事項移送行政複議受理審查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縣政府要求,縣信訪和法制工作機構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類信訪事項的移送、辦理工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鎮鄉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並及時將相關信訪材料移送至行政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各級法制工作機構收到移送的信訪材料後,應當及時審查,應當受理的,要及時立案;不符合行政複議受理範圍但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的,要及時告知信訪人並及時轉送相關材料;對經審查後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的,要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勸說引導申請人息訪。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信訪事項移送行政複議受理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依法處理因行政爭議引起的信訪事項,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對來信來訪事項,應當進行登記和審查,對因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引導信訪人通過複議或訴訟的法定途徑解決。?
第三條 對符合行政複議受理範圍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的下列信訪事項,信訪機構應當告知信訪人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並將信訪材料移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辦理:
1.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水流、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契約,侵犯其合法權益的;?7.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四條 對符合行政複議範圍的有關信訪材料按下列方式移送:?
1. 對縣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移送; ?
2. 對鎮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移送;?
3.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行政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移送;?
4. 對工商、國稅、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等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移送;
第五條 信訪機構對涉及下列事項的信訪材料向下列其他複議機關移送:
1. 對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移送;
2. 對縣交通局所屬交通運輸、公路等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縣交通局移送;
3. 對縣漁政、植保、林業、動物畜牧等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縣政府法制辦移送;
4. 對國稅局所屬稽查分局、各稅務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縣國稅局移送;
5. 對縣交巡警、消防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縣公安局移送;
6. 對地稅局所屬稽查分局、各稅務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縣地稅局移送;
7. 對縣公安局各所屬公安派出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既可以向縣公安局移送,也可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移送。
第六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及其他複議機關的法制機構收到信訪工作機構移送的信訪材料後,應當主動與信訪人聯繫。並應當在5日內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應當受理的,決定予以受理,並製作《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送達信訪人;對符合行政複議受理範圍,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告知信訪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應當製作《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信訪人。?
第七條 符合轉送條件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轉送,並將轉送理由和轉送情況告知信訪人;符合行政複議範圍的信訪事項,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及其他複議機關受理後,應當嚴格按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及其他複議機關對移送的信訪材料,經審查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但已超過行政複議期限的,仍應審查,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按行政執法監督程式辦理。
第九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其他複議機關應當在行政複議案件辦結之日起十日內將複議結果反饋給移送的信訪機構。?
第十條 信訪工作機構和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其他複議機關)應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符合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的信訪事項的移送、辦理和反饋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