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綏陽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規範化管理,確保工作正常運行,進一步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根據《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綏陽縣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綏府發[2008]8號)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綏陽縣行政審批服務事項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實施意見》(綏府辦通[2008]51號)檔案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視窗人員的派駐
第二條各部門應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敬業精神好、綜合形象佳的幹部到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工作,把政務服務中心作為培養後備幹部和鍛鍊年輕幹部的基地。
第三條有關部門所選派的視窗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當是國家公務員或者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行政審批職能的工作人員;
(二)必須是直接從事本部門主要行政許可(審批)業務的人員;
(三)會操作使用電腦;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齡在45周歲以下(副科級以上幹部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
(六)身心健康,遇事冷靜,待人隨和。
第四條視窗工作人員接受所在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的雙重管理。
入駐部門應確定一名視窗分管領導,負責本單位視窗的管理。派駐的視窗工作人員是2人以上,應當明確1名首席代表。
第五條入駐部門選派的視窗工作人員在視窗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參加政務服務中心的年度考核,不滿6個月的,在原單位參加考核。
第六條視窗工作人員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考核結果書面報送人事部門,並抄送所在單位。
第七條入駐部門應報送一名視窗後備人員,後備人員承擔視窗和單位之間辦件資料的傳送,視窗人員有事請假時頂崗等工作。
第八條各部門派駐政務中心視窗的工作人員相對保持穩定,在視窗工作的年限原則上應不少於一年,在視窗工作期間不再承擔派遣單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視窗人員的輪換
第九條入駐部門輪換視窗工作人員時,應向政務服務中心出具正式函件,書面說明輪換原因和擬選派人員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所在科室、職務、工作年限等),經政務服務中心審核同意並正式函復後,方可進行視窗工作人員輪換。不符合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調整。
第十條為保持視窗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視窗人員輪換時間原則上在每年初進行,其他時間原則上不得提出人員輪換的申請,每次安排進行輪換人員的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視窗工作人員總數的50%。
第十一條到政務中心的視窗人員必須經過由派駐單位組織的崗前培訓和工作交接後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政務服務中心將及時清退回原單位;對經多次批評教育後仍不服從管理的,政務服務中心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紀檢、監察和人事部門,抄送原單位並予以清退。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請假半天以上的,所在單位必須派後備人員頂崗。
第十二條視窗工作人員在視窗工作期間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對未經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同意擅自更換視窗工作人員的,將納入對視窗單位的年度目標考核。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