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綜合視窗進駐項目按“承諾件”辦理,承諾時限、辦理規則和辦理程式仍按《綏陽縣政務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自綜合服務視窗正式運行之日起,各綜合視窗部門不得再在原單位受理進駐綜合視窗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
第五條綜合視窗常駐工作人員1人,由進駐部門選派確定視窗工作人員輪流值守。下一個部門的視窗人員為本班次的後備人員,依此類推。各進駐部門值守時間由縣政務服務中心根據其進駐項目數量、實際工作量、工作的季節性和其他特殊情況確定,原則上每個進駐部門值守時間為三個月。
第六條綜合視窗值守人員應按照《綏陽縣政務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受理屬本綜合視窗所有部門的進駐項目,並負責做好本綜合視窗進駐項目的諮詢解釋工作。
第七條涉及本綜合視窗其他進駐部門的申報事項,由值守人員按規定受理後及時通知該部門視窗工作人員,該部門視窗工作人員應及時到綜合視窗取件,帶回部門按規定辦理後在承諾期限內傳回綜合視窗,由綜合視窗送達辦件人;該部門視窗工作人員因外出等客觀原因不能及時趕到視窗傳件的,由職守人員即刻通知該部門分管領導,及時確定代替人選。
第八條因進駐部門自身原因,造成超期辦件的,年終考核相應扣減進駐部門考核分值,進駐部門及其視窗工作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綜合視窗人員值守時間臨近屆滿需要輪換時,值守人員應提前一周通知縣政務服務中心,新入駐人員未正式到崗前,原值守人員不得擅離崗位。
第十條綜合視窗人員輪換時,對視窗已受理未辦結的事項和票據、印章、資料等應做準備、完整的交接,並做好交接記錄。對已受理尚未辦結的事項,新入駐人員應隨時掌握該項目辦理進度和辦理時限,必要時應提醒進駐部門加快辦理進度,避免辦件逾期。
第十一條綜合視窗工作人員值守視窗工作期間與其他部門視窗工作人員適用相同的管理制度並享受同等待遇。其在視窗值守期間的工作表現由縣政務服務中心出具書面鑑定,作為所在部門對其進行工作考核的依據。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