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
綏遠省人民政府依照《綏遠省人民政府試行組織條例(草案)》的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批准並對所轄各縣市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決議和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實施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的決議案。
擬定與省政府有關的暫行法令條例,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規定,分別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或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省的與所屬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廢除或修改所轄縣市人民政府或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或縣、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與上級人民政府決議命令相牴觸的決議和命令。
在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的範圍內編制本省的概算或預算和決算,報請中央核准,並審核所轄縣市的概算或預算和決算,報請中央核准。
統一領導和檢查本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工作,並領導和檢查所轄各專員公署及各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撤銷
1954年3月6日綏遠省人民政府委員會與綏遠省軍政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綏遠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舉行聯席擴大會議,決定撤銷綏遠省建制,綏遠省人民政府即日起停止行使職權。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正式批准關於將綏遠省劃歸內蒙古自治區,撤銷綏遠省建制的決定,綏遠省人民政府正式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