絞監候

絞監候是絞立決的對稱。明清時對被判處絞刑的罪犯,不立即執行,監禁等候至秋審、朝審後再分別情況予以處理。《清律-刑律·斗訟》日:“嫡孫、眾孫毆傷帝祖母者,照毆傷庶母例減一等科斷,至死者擬絞監侯,故謀殺者,擬斬監侯,秋審時酌量情節辦理。”絞監候案件經秋審或朝審後,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由刑部會同大理寺等奏報皇帝裁決。除情實者絞死以外,余皆可望免死。

刑律名。簡稱“絞候”。即絞刑的緩刑。指判處絞刑後不立即執行, 暫時在獄中監禁,待到秋天朝審、秋審時再決定是否處絞。屆時如定為情實,即執行絞刑;定為緩決、可矜、留養承祀的,或繼續監禁,或減等發落,或枷責釋放。所以,絞監候有可能處絞,也有可能不處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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