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威[常威]

常威[常威]

常威是周星馳1994年拍攝的電影《九品芝麻官》的反派角色,為水師提督常昆之子,垂涎秦小蓮美色,趁機迷奸,事敗後殺其夫家十三口,收買證人,誣告蓮與家丁私通,蓮屈打成招被判凌遲處死。後被候補知縣包龍星翻案,經過三司會審斬首。享年24歲。常威殺死戚秦氏的公公事先並無預謀,是在鬥毆中出於激憤情急之下將其殺死。 犯奸第五條例文:強姦婦女,除以手足行強並未執持兇器傷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因強姦執持金刃兇器戳傷本婦及拒捕致傷旁人,已成奸者,擬斬監候;未成奸者,擬絞監候。常威還與狀師方唐鏡串謀,教唆來福、打更人和藥店老闆說謊,歪曲事實真相,逃脫自己的責任。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常威

常威 常威
是周星馳1994年拍攝的電影《九品芝麻官》的反派角色,為水師提督常昆之子,垂涎秦小蓮美色,趁機迷奸,事敗後殺其夫家十三口,收買證人,誣告蓮與家丁私通,蓮屈打成招被判凌遲處死。後被候補知縣周華星翻案,經過三司會審斬首。

演員鄒兆龍在片中成功地塑造了常威這個經典的反派角色,陰險毒辣,裝腔作勢,翻臉不認人,所以廣為人所知。

扮演演員

鄒兆龍(倪星),1967年出生於台灣,5歲習武,12歲以替身演員身份開始電影生涯,18歲主演洪金寶導演的電影《全力反彈》,二十歲時拜洪金寶為師,來到香港發展,成為洪家班的一員,在香港拍攝了30多部電影,分別跟洪金寶、元奎、徐克、袁和平等知名導演合作。目前旅居美國。2001年榮幸接拍了自己在好萊塢的第一部電影《黑客帝國》續集。

常威罪行

有法學網友,根據常威在片中犯下的罪行,結合《大清律例》,對常威的罪行進行了以下羅列。

強姦戚秦氏

通過影片中戚秦氏的回憶,事發當晚戚秦氏被常威用敷有藥水的手帕弄暈,這種情況下,戚秦氏婦女是沒有抵抗能力的,更不要提掙脫了,因此,常威可以輕而易舉地達到他強姦的目的。當戚秦氏醒來時看見常威衣冠不整地在她面前,她自己同樣是衣冠不整、頭髮散亂,而常威又是一副威逼的色相,根據當時的情形,毫無疑問當時戚秦氏已被常威玷污了。由此,可以定常威犯了犯奸罪。根據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律文,可給予常威“強姦者,絞(監候)”懲罰。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 犯奸律文: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強姦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奸之,行奸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已系犯奸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其和姦、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流者,聽。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強姦者,婦女不坐。若媒合容止(人在家)通姦者,各減犯人(和、刁)罪一等。(如人犯奸已露,而代)私和姦事者,各減(和、刁、強)罪二等。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若姦婦有孕,(姦婦雖有據而姦夫則無憑,)罪坐本婦。 犯奸第五條例文:強姦婦女,除以手足行強並未執持兇器傷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因強姦執持金刃兇器戳傷本婦及拒捕致傷旁人,已成奸者,擬斬監候;未成奸者,擬絞監候。 犯奸第七條例文:凡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照竊盜拒捕歐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

殺死戚家十三口

當常威殺了戚秦氏的婆婆姚婉君之後,戚秦氏的公公聞聲趕來,發現自己的 妻子已被常威所殺,想要逮住常威,結果同樣被常威殺死。常威殺死戚秦氏的公公事先並無預謀,是在鬥毆中出於激憤情急之下將其殺死。根據《大清律例》人命篇鬥毆及故殺人律文:“獨毆曰毆,有從為同謀共毆。臨時有意故殺,非人所 2 知曰故。共毆者,惟不及知,仍只為同謀共毆。此故殺所以與毆同條,而與謀有分。”判斷,此行為屬於故殺。 根據戚秦氏與來福的口供,戚家一十三口均為常威所殺,常威對來福亦有殺心。在檢驗屍體過程中,發現屍體都有骨折現象,頭身均用鋼針相接,頸骨盡斷,應該是死於武功高強之人之手。一切人證物證均指明,戚家其餘十一口也都是常威所殺。但他事先並無預謀,是在鬥毆的過程中臨時起了殺人之心,因此他的行為均是故殺。根據《大清律例》刑律人命篇鬥毆及故殺人第四條例文:“凡審理命案,一人都毆人致死,無論致命不致命,皆擬抵償。……”可判處常威鬥毆及故殺人罪。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鬥毆及故殺人 鬥毆及故殺人律文: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故殺者,斬(監候)。若同謀共歐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者為重。下手(致命傷重)者,絞(監候)。原謀者,(不問共歐與否,)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謀。)各杖一百。(各,兼人數多寡及傷之輕重言。) 鬥毆及故殺人第四條例文:凡審理命案,一人獨歐人致死,無論致命不致命,皆擬抵償。 根據影片中的情形,常威將戚秦氏迷奸之後,想再次對其進行侵犯時,被戚秦氏的婆婆姚婉君發現,姚婉君上去阻止常威的暴行,結果常威扭斷其脖子,將姚婉君殺死。根據《大清律例》刑律人命篇威逼人致死第三條例文:“強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逞凶拒捕,立時殺死其夫與父母親屬者,照定例擬斬立決。”可將常威定罪為威逼人致死,並處以斬立決。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威逼人致死 威逼人致死律文:凡因事(戶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二兩。(給付死者之家。)若(卑幼)因事逼迫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減一等。若因(行)奸(為)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監候)。(奸不論已成與未成,盜不論得財與為得財。) 威逼人致死第三條例文:凡強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逞凶拒捕,立時殺死其夫與父母親屬者。照定例擬斬立決。

從前面的推斷中我們得出,戚家十三口人均是被常威所殺,但是在影片中 我們也看到了戚秦氏最後產下一子,屬於戚家的子嗣。雖然常威殺害戚家那么多人,但並沒有使其絕嗣。因此根據《大清律例》人命篇殺一家三人第十二條例文:“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者,兇犯擬以凌遲處死。兇犯之子無論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妻、女改發伊梨給厄魯特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即將兇犯之子俱擬斬監候,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收領者,亦改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可判處常威殺一家三人罪,並處以凌遲處死,其家人也要受到重罰。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殺一家三人 殺一家三人律文:凡殺(謂謀殺、故殺、放火、行盜而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婢、僱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系本宗五服,至親亦是)非(實犯)死罪三人及支解(活)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攻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加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斬,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殺一家三人第十二條例文:謀、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者,兇犯擬以凌遲處死。兇犯之子無論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妻、女改發伊梨給厄魯特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即將兇犯之子俱擬斬監候,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收領者,亦改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誣告戚秦氏通姦、殺人

在公堂上,常威搬弄是非,反誣戚秦氏與來福通姦,說她毒害了戚家全家。常威還與狀師方唐鏡串謀,教唆來福、打更人和藥店老闆說謊,歪曲事實真相,逃脫自己的責任。根據《大清律例》訴訟篇誣告律文,可判處常威誣告罪,並根據其誣告律文和例文定罪。

在公堂上挾持他乾爺爺

在公堂上,常威為了逃走而挾持了他的乾爹李公公作人質。通過影片,我們 可以看出,雖然李公公只是常威認的乾爺爺,並無血緣關係,但是李公公盡到了祖父母的義務和責任,為了使自己的乾孫子不受不該忍受的折磨,而給他帶來了老佛爺贈送的黃馬褂,並願意為他主持公道。因此作為乾孫子的常威應該尊敬並孝敬他的乾爺爺李公公,而不是挾持想要謀殺他。因此我認為在這裡我們可以把常威的這種行為看做是謀殺祖父母,根據《大清律例》人命篇謀殺祖父母父母律文:“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問已傷、未傷)者,(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可判處常威謀殺祖父母父母罪,並處以斬首。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謀殺祖父母父母 謀殺祖父母父母律文: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問已傷、未傷)者,(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自依緦麻以上律論;有凡人,自依凡論。凡謀殺服屬。皆仿此。)謀緦麻以上尊長,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已傷者,(首)絞;(為從加功、不加功,並同凡論。)已殺者,皆斬。(不問首、從。)其尊長謀殺(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依故殺法者,謂各依鬥毆條內尊長故殺卑幼律問罪。為從者,各依服屬科斷。)若奴婢及僱工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親者。(皆尊卑言,統主人服屬尊卑之親。)罪與子孫同。(謂與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緦麻以上尊長同。若已轉賣,依良賤相歐論。)

拒捕

在公堂上,常威的罪行被包龍星證實後,他試圖逃走,官兵上前去逮捕他, 他拒絕被捕,並出手打傷官兵。根據《大清律例》捕亡篇罪人拒捕律文:“凡犯罪(事發而)逃走,(及犯罪雖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可判處常威罪人拒捕罪,並杖一百、流三千里。 大清律例卷三十五,刑律,捕亡,罪人拒捕 罪人拒捕律文:凡犯罪(事發而)逃走,(及犯罪雖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應死者,無所加。)歐(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絞(監候)。殺(所捕)人者,斬(監候)。為從者,各減一等。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在禁或解押已問結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殺之,若囚(因追逐)窘迫而自殺者,(不分囚罪應死不應死,)皆勿論。若(囚雖逃走)已就拘執,及(罪人雖逃去)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惡其逃走,擅)殺之,或折傷者,(此皆囚之不應死者),各以斗殺、傷論。(若)罪人本犯應死(之罪)而擅殺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時忿激言。若有私謀,另議。) 罪人拒捕第五條例文: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均照軍流越獄加等例第加改發。有拒捕者,若本罪已至滿流,而拒歐在折傷以下者,照滿流人犯越獄例改發近邊充軍。犯該充軍者,各以次遞加調發。若犯該極邊煙瘴充軍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其原犯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歐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殺人者,擬斬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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