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刑罰的一種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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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新設了終身監禁制度,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終身監禁是一種刑罰執行措施,不是新設立的刑種。 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白恩培是中國終身監禁第一人,第一個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官員。

基本信息

概念

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司法解釋中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後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終身監禁"不是中國刑罰的種類。從《刑法修正案(九)》對終身監禁規定的立法技術上,明確了刑九規定的“終身監禁”不屬於新的刑罰種類而只是一種行刑方式或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後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裡,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裡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並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特點

1、只適用於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主要類型

終身監禁包括多種類型:

(1)絕對終身監禁。

對於某些犯罪一些國家在立法上規定了絕對終生監禁,法官沒有任何刑罰選擇權,比如英國的謀殺罪。

(2)裁量終身監禁。

對於某些犯罪終身監禁是選擇刑,具體是否適用由法官決定。大部分終生監禁立法採用此種方式。

(3)無假釋終身監禁。

要求終身犯必須服刑終身,不能適用假釋,但允許減刑或赦免,美國和澳大利亞一些地方採用此種規定。

中國首例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曾任雲南省委書記)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白恩培犯兩罪:1、受賄罪,涉案金額高達2.47億元 2、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對白恩培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015年8月29日 刑法修正案(九)表決通過後,新設了終身監禁制度。而白恩培則是中國終身監禁第一人,第一個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官員。

作用爭論

終身監禁具有較長時間隔離罪犯的功能,可以更好保護社會。但長期監禁給罪犯精神、肉體都帶來較大損害。因此在西方國家關於終身監禁的存廢一直存在爭論。

從“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來看,存在一定缺陷。死緩考驗期結束後可能減為無期徒刑或二十年年有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這樣“終身監禁”就會失效。在法律實務界看來,檢舉貪腐下屬等情形都可以成立重大立功,因此“終身監禁”的威懾力還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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