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縣監察局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反腐敗鬥爭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 (四)負責組織協調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八)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政紀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為政清廉教育;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和省委、省紀委、市委、市紀委、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省監察廳、市政府、市監察局、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鎮(街道)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縣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府決定、命令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等情況;負責統一部署全縣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承擔縣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的職責。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反腐敗鬥爭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
(四)負責組織協調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五)負責檢查並處理各鎮(街道)、縣機關各部門黨組織和縣委管理的黨員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對這些案件中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處分或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負責調查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鎮(街道)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縣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或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對由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提出按法定程式辦理的意見);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組織和行政監察科(室)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六)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七)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參與制定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地方性政策、制度、規定;調查了解縣政府各部門和鎮(街道)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政策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鎮(街道)、縣級機關部門紀(工)委、行政監察科(室)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八)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政紀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為政清廉教育;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九)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理論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十)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縣委、縣政府授權交辦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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