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組織擬訂相關縣級技術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森林經營和各類公益林及商品林的培育、管理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和監督營林生產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國有苗圃)、森林公園及林業工作站、集體林場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林木種子種苗的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管理,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方案,經縣政府報省政府審核國務院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毛竹)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對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審批或審核報批。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核准或審批報批工作。
(四)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和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審核報批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區、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依法指導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有關國際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五)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和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在縣公安局的組織、指導下,協助開展狩獵組織和狩獵槍枝及其彈藥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林業植物檢疫與農業植物檢疫,具體分工按縣政府[1996]76號檔案執行)、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的防範工作;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和火災撲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的有關工作。
(六)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參與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縣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參與監督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七)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承擔和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八)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產業發展工作。制定全縣林業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特色基地、龍頭企業和森林旅遊的發展,做好休閒觀光林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行業協會建設,做好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服務工作。
組織領導
黨組書記孫光榮:負責黨組全面工作。局長、黨組副書記陳永建: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副局長、黨組成員孫國泉:負責綠化造林、林業特產、技術推廣、林木種苗、林業產業化、林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工作。分管綠化造林科、經濟特產科、林業特產技術推廣站。
副局長、黨組成員金海根:負責林政資源管理、林業行政審批、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林地流轉、財務審批等方面工作。分管林政科、林業公安科、縣審批中心林業視窗、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
紀檢組長、黨組成員徐建忠:負責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協助分管黨建、群團工作、人才管理、幹部職工教育、機關效能建設、效績考核、信訪、山區辦等工作。分管優高林業種苗示範場。
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韓祥:負責辦公室、信息化管理,協助做好林業產業宣傳推介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制定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的文秘、檔案、信息、督查和後勤事務工作;組織辦理信訪、保衛、保密工作;組織開展林業宣傳工作、林業執法監督、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普法教育和調研工作;承辦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管理;負責局機關幹部專業培訓工作;配合搞好局機關離退體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林業、特產建設項目的預審,監督林業資金、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管局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承辦局機關財務工作。(二) 森林公安局(掛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林業資源行政管理科牌子)。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上級黨委、政府、公安機關、林業主管部門有關森林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和擬定縣森林公安機關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的刑事案件;組織協調處置林區治安災害事故;依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和林區治安案件;負責對全縣林木採伐、加工、運輸、經營活動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全縣森林消防工作,指揮撲救森林火災,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抓好森林公安隊伍建設,負責民警政治、業務培訓;承辦上級森林公安部門和縣公安局、林業局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依法開展森林資源調查,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方案,執行憑證採伐制度,依法徵收育林基金;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負責林權確認,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工作,指導和調處山林糾紛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負責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制訂並監督實施,依法審核審查使用林地;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監督檢查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經營利用,指導、組織開展野生動物資源調查、科學研究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對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保護區的劃定和自然保護小區的管理以及濕地保護區、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的建設管理和合理利用;負責對木材(毛竹)經營加工、運輸實行監督檢查和管理;依法保護古樹名木和野生植物資源。
(三) 行政服務科。承擔審批林木採伐(挖)許可證、木竹運輸證發放工作;承擔竹木經營與加工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審批工作;承擔審核省一般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獵捕許可,承擔審批省一般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利用許可,陸生野生動物或產品出縣境運輸核發工作;受森林檢疫機構委託承擔森林植物檢疫證、產地檢疫證核發工作;依法辦理征占用林地審批工作;承擔林區生產性用火和工程用火許可證及進入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緩衝區許可的核發工作。承辦林地權屬登記、林地流轉備案;狩獵證驗證、防火常年禁火區的設定審批;重點生態公益林調整、申報興林富民示範工程、申報林技推廣項目審核和林業示範性專業合作社、林業觀光園區的認定審核;縣級森林公園設立審核。
(四) 綠化造林科。承擔國土綠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的政策和規劃的貫徹執行責任;組織、指導全縣植樹造林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實施;組織擬訂林業生態建設及相關產業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劃、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實施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用材林、經濟林、竹林、薪炭林)和風景林的營造及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負責監管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和林木種苗質量;指導平原綠化、沿海防護林、林木花卉種子種苗、山區林業綜合開發等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國有林場、集體苗圃、集體林場、森林公園等的建設工作;指導林業工作站、林業科技機構的建設、人員培訓和業務管理;指導開展林業科研、技術引進和推廣、質量標準化示範推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古樹名木的調查、申報、掛牌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和縣關注森林執行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 經濟特產科。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經濟特產(茶葉、乾果、水果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經濟特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擬訂縣級經濟特產的發展規劃、有關政策並指導貫徹實施;指導林業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和扶持政策;負責經濟特產生產、加工、流通企業的行業管理;指導林產業協會、經濟合作組織發展;培育林產品市場;承擔林業對外經濟交流和合作;推廣經濟特產良種和適用技術,創新栽培制度;推行標準化生產;培育特色品牌;開展有機食品、森林食品、無公害食品的認證;負責經濟特產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