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部門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紹興市人民政府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紹興市部門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紹政發〔2010〕4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紹興市部門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紹興市部門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部門統計工作,推進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提高部門統計工作水平,發揮政府統計的整體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浙江省統計工作監督管理條例》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政府有關部門為滿足行政管理需要而依法實施的專業性統計活動。
第三條 部門統計是政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責是: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負責本部門及管轄系統內的統計工作。承擔行業管理職能的部門,應負責全行業統計任務,健全行業的統計工作。
第四條 部門應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統計崗位和人員,並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部門統計機構在統計業務上接受市統計局的指導。
第五條 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對本部門、本系統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有責任協助市統計局進行查處。

第二章 統計調查

第六條 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報經市統計局審批。
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統計調查制度應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
第七條 擬審批的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部門名義發出的申請函;
(二)填報《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新增、調整或續批)審批申報表》;
(三)調查方案,相關檔案,包括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表式、指標解釋等。
第八條 市統計局在收到部門送審資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九條 統計調查項目實行有效期管理制度。
在有效期內需修改或超過有效期需繼續執行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須按法定程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的統計調查項目,自行廢止。
第十條 未經市統計局審批而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或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市統計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統計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一次性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定期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全面調查。調查適用的統計標準應當與國家統計標準和部門專業標準相一致。統計調查表式應符合統計法律法規和現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章 統計資料管理、報送及公布

第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統計台賬的記載要與相應的原始資料、記錄及統計報表相一致,台賬登錄必須及時、連續、完整,並進行數據備份。統計台賬數據如有修改變動應作詳細說明,留底備查。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市統計局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並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統計局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各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屬於全市綜合性的統計資料以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六條 各部門通過新聞媒介對外發布統計信息,應遵守有關統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制度。發布或者提供統計資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的規定。

第四章 統計數據質量

第十七條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管理責任制,並自覺接受市統計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評估制度和評估報告制度,採取科學規範的方法,對本部門的統計數據質量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加強統計數據的審核,建立健全統計數據的初審、複審制度,上報的統計數據必須經負責人審核、簽字。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對於報表中的各項數據,應逐項進行平衡關係和邏輯關係審核,並與相關統計資料進行比較分析。發現異常,應及時核查原因,修改訂正;確屬特殊情況的,應附文字說明。
第二十條 綜合運用技術審核、綜合判斷、實地核實、集中會審等科學方法加強數據質量審核評估與分析。

第五章 統計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應加快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為本部門統計機構配備必要的網路傳輸設備,不斷改善統計機構和人員的工作條件,逐步實現統計數據採集、整理、傳輸、存儲和提供的現代化。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資料庫、統計調查資料庫,積極推行網上直報數據採集系統,加強部門間協作,積極推進政府部門間統一的統計信息平台建設,逐步實現政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統計局對本規定執行情況每年選擇若干個市級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統計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要求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擬定本部門實行統計工作規範化的具體方案。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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