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民辦教育補助辦法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紹興市民辦教育補助辦法》。該《辦法》於2010年7月5日由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紹政辦發〔2010〕99號印發。《辦法》共9條,自2010年秋季學期起開始施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紹興市民辦教育補助辦法的通知
紹政辦發〔2010〕9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紹興市民辦教育補助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七月五日

紹興市民辦教育補助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辦學體制改革,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多種形式辦學,儘快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市區民辦的學前教育學校、義務教育學校(含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學校)、高中段學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各縣(市)可根據實際,制定相關民辦教育補助政策。
第二條 民辦學校分類補助辦法及標準
(一)學前教育
民辦幼稚園與公辦幼稚園同樣享受已設立的學前教育專項發展經費和幼兒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經費補助;在職非公辦幼兒教師補助經費逐年有所提高,其中2010年為7000元,2011年為8500元,2012年為1萬元。
(二)義務教育
免費教育後,所免的雜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與公辦學校同等享受財政補助。
(三)高中段學校
1.普通高中
(1)執行公辦學校收費標準的(指學校受政府委託招收公辦學生),以其招收計畫內的市區戶籍學生數為準,按每生2500元/年標準補助給學校。
(2)按辦學成本收費的,以其招收計畫內的市區戶籍學生數為準,按每生600元/年的標準補助給學生。
2.職業高中學校
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專業建設獎勵經費及專業技能獎勵經費項目申報與公辦學校同等享受;專業教學經費按公辦學校每生300元/年標準給予項目補助;國家助學金、市政府獎學金和困難學生教育資助與公辦學校同等享受;省以上財政補助項目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比例的配套補助,與公辦學校同等享受。執行公辦學校收費標準的,公用經費財政部門以其招收計畫內的學生數,按每生800元/年的標準補助給學校。
(四)高等學校(含高職)
民辦高等院校重點學科(專業)建設經費和專業技能獎勵經費與公辦院校同等享受,並按在校學生數實行公用經費專項補助,標準為本科院校每生600元/年,比上年新增學生按800元補助;專科、高職院校每生300元/年,比上年新增學生按400元補助。
對民辦高等院校學生的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及市級高校重點學科(專業)建設經費等補助政策,與公辦學校同等享受。
(五)其他政策
對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來紹辦學的民辦高校,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完工後,按實際投資額給予1.5%的資助,最高資助額不超過150萬元;對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項目完工後,按實際投資額給予2%的資助,最高資助額不超過300萬元。對重大項目採取“一事一議”的補助辦法,市政府以貼息、項目代建、實物贈送等形式給予補助。上述政策與生均補助政策不重複享受,二者從其高。
對引進的高級優秀人才參照市政府引進人才有關政策。
對社會資金捐贈教育事業,參照捐贈宣傳文化(體育)事業,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條 經費來源
按照現行教育管理體制,民辦學校的補助經費由市、區財政分別承擔。
第四條 申報條件
市區民辦學校均可申報。對當年因日常管理不善而發生校園不穩定事件、安全責任事故,或因投入不足導致辦學條件嚴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取消申報資格。
第五條 申報程式
學前教育經費申報程式由越城區另行制訂。
專業建設獎勵經費申報按《關於開展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建設獎勵工作的通知》(紹市教字〔2007〕69號)執行。專業技能獎勵經費申報按《紹興市職業院校師生專業技能獎勵辦法》(紹市教字〔2007〕59號)執行。高等教育內涵建設專項經費,按《紹興市高等教育內涵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紹市財行〔2010 〕8號)執行。
補助學生的經費,申請學校將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學生清冊(附表)、經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以及補助資金使用計畫上報所屬教育部門審核,由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審批。補助學校的經費,由所屬教育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審批。
第六條 補助方式
補助市直學校及學生的經費,由市財政局直接核撥到各學校。其中補助學生的經費,由市教育局負責監督學校,必須在收到撥款一個月內發放到每個學生,學校將學生簽字的發放名冊報市財政局和市教育局備案。
越城區屬學校經費撥款補助按區級有關辦法執行。
第七條 市、區財政、教育、審計部門不定期組織力量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各類學校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經費使用效益。對違反規定的學校,除追繳當年度補助資金外,將減少或取消以後年度補助。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今後,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補助標準。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秋季學期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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