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區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法》,充分發揮地方財政資金的槓桿效應和引導作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我市中小企業信貸的支持力度,切實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根據《浙江省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制定《紹興市區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該《辦法》於2009年9月28日由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紹政辦發〔2009〕170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資金來源、實施對象及補償、補貼標準,資金的申報、審核及撥付,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附則5章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紹政辦發〔2006〕186號檔案停止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紹興市區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的通知
紹政辦發〔2009〕170號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商貿辦制訂的《紹興市區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紹興市區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

(市財政局 市經貿委 市商貿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法》,充分發揮地方財政資金的槓桿效應和引導作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我市中小企業信貸的支持力度,切實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促進市區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根據《浙江省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結合市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是鼓勵和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中小企業貸款的政府引導性中小企業專項扶持資金,包括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中小企業信用貸款損帳補貼資金、“風險池”項目中小企業貸款損帳補貼資金等。
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向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下且金融機構貸款餘額2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新增貸款時,政府按其當年新增貸款的一定比例所給予的風險補償。
中小企業信用貸款損帳補貼資金,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總資產在1億元以下且金融機構信用貸款餘額3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後,由於借款企業不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按《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髮〔2001〕416號),被確認為可疑類或損失類貸款,且遭受本金損失時,政府按其損帳比例,以恰當的標準所給予的損帳補貼。
“風險池”項目中小企業貸款損帳補貼金,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風險池”項目中小企業貸款,由於借款企業不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按《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髮〔2001〕416號),被確認為可疑類或損失類貸款,且遭受本金損失時,政府按其損帳比例及損帳金額,以恰當的標準所給予的損帳補貼。
可疑類貸款的確認,紹興市商業銀行和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市政府批覆確認為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上級銀行批覆確認為準。
第三條 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商貿辦是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負責資金使用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市經貿委、市商貿辦主要負責相關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的業務指導,會同市財政局確定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的具體支持方式和適用範圍;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年度風險補償金、損帳補貼金的預算管理,會同市經貿委和市商貿辦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畫,報市政府批准,並負責資金撥付。人行紹興市中心支行、紹興銀監分局等有關部門配合做好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的審核工作。
第四條 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的使用,應當符合紹興市經濟結構調整、產業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貸款風險補償資金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資金來源實施對象及補償補貼標準

第五條 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
第六條 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的實施對象:為對市區各類所有制企業實施相關貸款並在市區依法設立的各類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第七條 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標準:以上年度該銀行的小企業貸款月均餘額為基數,按小企業貸款比上年淨增額的0.5%以內給予補償(含省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同時可對小企業增加貸款較多、風險控制較好和追償債權有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適當獎勵。
中小企業信用貸款損帳補貼金的補貼標準:當承辦銀行按《關於完善〈紹興市區扶持中小企業專項信用貸款操作辦法〉的通知》(紹市財企〔2008〕47號)規定為中小企業提供的信用貸款發生損賬時,按下列標準給予損帳補貼:

損帳比例 2%以下 2%-3%(含) 3%-5%
補貼比例 40% 30% 20%
 損帳比例超過5%時,按照5%計算。
“風險池”項目中小企業貸款損帳補貼金的補貼標準:當承辦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發生損帳比例超過1%時,超過損帳比例1%以上部分損帳給予1/3補貼。
損帳比例=當年損帳金額÷當年中小企業貸款年末平均餘額×100% 。
當年中小企業貸款年末平均餘額=當年中小企業貸款月末平均餘額之和/12。第三章 資金的申報、審核及撥付

第八條 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單位的確定。
要求列入市區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計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人行紹興市中心支行、紹興銀監分局初審後,向市財政局、市經貿委提出書面申請。申報時須提供:上年度按風險補償口徑計算的小企業貸款月均餘額及計算明細、本年度同口徑小企業貸款新增計畫和保證措施。
市財政局、市經貿委經審核後確定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單位及上年度小企業貸款實績,上報省財政廳和省中小企業局批准同意。
第九條 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的審核及撥付。
第二年年初,市財政局、市經貿委會同人行紹興市中心支行、紹興銀監分局對市區實施風險補償的銀行小企業貸款淨增額進行審核,並上報省財政廳和省中小企業局。
市級風險補償金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撥付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十條 中小企業信用貸款損帳補貼金和“風險池”項目中小企業貸款損帳補貼金的申報、審核及撥付。
每年1月底前,發生損帳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人行紹興市中心支行、紹興銀監分局初審後,向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商貿辦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提供:損帳情況匯總表及明細、損帳比例及計算依據、可疑類貸款的批覆檔案等相關資料。
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商貿辦會同人行紹興市中心支行、紹興銀監分局對可疑類貸款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商貿辦聯合下達補貼計畫,並由市財政局先期撥付損帳補貼金的50%。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式追索債權。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商貿辦根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相關法律依據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確定最終的損帳金額及損帳補貼金,扣除先期撥付損帳補貼金後,由市財政局撥付損帳補貼餘額。

第四章 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的損帳補貼金應全額用於彌補壞賬損失。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確定一名聯繫人,按月向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商貿辦報送中小企業貸款月報表,並及時反映損帳和債權追索情況。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全額損帳補貼後,仍應積極追索債權,追索實現的債權要在1個月內按原補貼比例及時向市財政局交還補貼。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單獨建立符合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積極創新產品和服務,簡化信貸流程,提高貸款發放效率。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挪用資金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收迴風險補償資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商貿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紹政辦發〔2006〕186號檔案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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