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行政許可案卷標準(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各級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許可案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規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分為合法性標準、規範性標準、立卷歸檔標準和附則四部分。 合法性標準 合法性標準是指行政許可案卷必須符合主體合法、許可事項合法、適用法律依據合法和程式合法等四個標準。

主體合法

(一)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

(二)行政機關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必須具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三)實施行政許可必須符合法定許可權。

許可事項合法

(一)受理的許可事項屬於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許可事項必須是經過設定機關確認的現行有效的事項。

三、適用法律依據合法

(一)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必須為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應準確無誤,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應使用全稱,並準確引用到條、款、項、目;

(三)依據技術規範、技術標準作出決定的,引用的技術規範、技術標準準確無誤。

程式合法

(一)實施行政許可應按照申請、受理、審查、(聽證)、決定、送達的步驟進行;

(二)在時間順序上應按照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記載;

(三)在形式上每一執法活動的內容、過程和結果都應當有相應的法律文書記載;

(四)在行為方式上必須符合法定要求。

1、申請階段。須有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書或預定格式的行政許可申請表;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有行政機關的補正告知書。

2、受理階段。是否受理的決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機關應當製作受理或不受理的書面通知;凡不予受理的,要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審查階段。需要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形式審查的,要有行政機關的書面審查意見書;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有兩名以上承辦人員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核查並製作書面核查意見書;依法進行初審的,初審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製作書面審查意見書;依法應當告之陳述、申辯權的,行政機關應製作陳述、申辯權利告知書;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方式決定許可的,應當有招標、拍賣的相關材料;對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受理申請的先後順序進行並有相關佐證文書;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應當有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考試的相關文書或有關材料;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資格、資質的,應當有對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定的書面材料;依法由行政機關進行的檢驗、檢測、檢疫,應當有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結論性意見,並書面說明依據的相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依法應進行鑑定或專家評審的,應當有鑑定結論或專家評審意見書;依法應按照其他特別程式進行審查及審核的,應有相關的書面材料。

4、聽證階段。依法應當告知聽證權的,行政機關應當製作聽證告知書;聽證要符合法定程式,並在法定期限內組織;要製作相應的文書。

5、決定階段。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行政機關應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延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有延期的批准文書和告知申請人延期理由的書面通知。

6、送達階段。法律文書的送達要符合法定時限和方式。以下法律文書應當送達,且案卷中必須有相應的送達回證: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陳述、申辯權利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舉行聽證通知書;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證件及其他重要法律文書等。

7、依法進行變更或者延續的,應有相關文書。

規範性標準

規範性標準是對實施行政許可每個階段應具備的各種法律文書及其內容要素的要求。

一、申請階段

申請階段,案卷中除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書或預定格式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外,還要求行政機關製作的主要法律文書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應包含的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性別、住址、電話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申請的事項;補正的理由、內容;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二、受理階段

應製作以下文書:

(一)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應包含的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性別、住址、電話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申請的時間、事項;申請提交的材料;審查決定意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二)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應包含的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性別、住址、電話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申請的時間、事項;申請許可的途徑;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據;決定意見;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三、審查階段

主要的法律文書有:

(一)核查筆錄。應包含的內容:核查的起止時間、地點;核查人和記錄人的姓名;核查對象;核查的情況和內容;核查對象對筆錄的意見(應註明“情況屬實”的字樣並簽名或蓋章)。被核查對象拒絕簽字的,應在筆錄中註明,由見證人或兩名以上承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並說明原因;筆錄中有塗改之處時,應有核查對象捺手印、蓋章或簽名。

(二)詢問筆錄(每份詢問筆錄只能對應一個被詢問人)。應包含的內容:詢問起止的時間和地點;詢問人和記錄人姓名;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職務等);詢問內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實的時間、地點、行為及行為人、情節、後果等);被詢問人對筆錄的意見(應有“記錄屬實”的字樣並由被詢問人逐頁簽名或蓋章);所記錄的被詢問人回答的問題有更改或補充的,應由被詢問人在更改或補充處捺手印;被詢問人拒絕簽字的,應在筆錄中註明,並由兩名以上承辦人員簽名。

(三)行政許可利害關係人告知書。應包含的內容:被告知人的名稱;告知的事項及內容;依法享有的權利及相關法律依據;行政機關的印章及日期(年、月、日)等。

(四)陳述、申辯筆錄。應包含的內容:起止時間、地點;承辦人和記錄人的姓名;陳述、申辯人的基本情況(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職務等);陳述、申辯的內容;陳述、申辯人對筆錄的意見(應有“記錄屬實”的字樣並由陳述、申辯人逐頁簽名或蓋章)。所記錄內容有更改的,應由陳述、申辯人在更改處捺手印。

(五)依法按照特別程式審查及辦理行政許可時,應當製作行政許可特別程式告知書和其他相關法律文書。行政許可特別程式告知書,應包含的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性別、住址、電話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申請的時間、事項;告知適用特別程式的意見、所需的時限以及許可時限順延等內容;行政機關的印章及日期。

(六)依法需延期辦理的行政許可,應當製作行政許可延期審批表和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

1、行政許可延期審批表。應包含的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性別、住址、電話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地址等);申請的事項;延期的理由、依據和期限;承辦人意見、簽名及年、月、日;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簽名及年、月、日。

2、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應包含的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性別、住址、電話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地址等);申請的時間、事項;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據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七)審查階段如需收集或製作其他證據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

四、聽證階段

應製作以下文書:

(一)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應包含的內容:被告知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性別、住址、電話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地址等);告知的事項及內容;依法享有的權利及相關法律依據;提出聽證申請的法定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二)因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而未舉行聽證的,應有書面記載,並註明日期(年、月、日)。

(三)舉行許可聽證通知書。應包含的內容:當事人姓名(名稱);舉行聽證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聽證事項;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的姓名;告知當事人參加聽證應注意事項以及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和有要求聽證主持人迴避的權利;行政機關的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四)行政許可聽證公告。應包含的內容:聽證的事項名稱;聽證的依據;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聽證的具體時間、地點、方式;行政機關的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五)行政許可聽證筆錄。應包含的內容: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舉行聽證的起止時間、地點、方式;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電話、住址等);審查人員提出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依據;申請人陳述、申辯的內容;利害關係人質證的內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當事人、代理人、有關證人等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五、決定階段

應製作以下文書:

(一)行政許可決定審批表。應包含的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等);申請許可的事項名稱;申請許可的種類;申請時間及受理時間;審查情況及適用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條款);承辦人、審核人、審批人意見、簽名及日期(年、月、日)。

(二)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應包含的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性別、住址、電話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地址等)、申請的許可事項;審查情況;許可決定的依據;決定內容;行政機關名稱、印章;作出決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或決定的日期為準)。

(三)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應包含的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性別、住址、電話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地址等);申請的許可事項;審查情況;不予許可的理由、法律依據;決定內容;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機關名稱、印章;作出決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或決定的日期為準)。

(四)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應包含的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性別、住址、電話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地址等)、申請變更許可的時間、具體事項;審查情況;準予變更許可的依據;準予變更許可的決定內容;辦理變更手續的時限;行政機關名稱、印章;作出決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或決定的日期為準)。

(五)不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應包含的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性別、住址、電話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地址等);申請變更許可的時間、具體事項;審查情況;不予變更許可的理由、法律依據;不予變更許可的決定內容;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機關名稱、印章;作出決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或決定的日期為準)。

(六)準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應包含的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性別、住址、電話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地址等)、申請延續許可的時間、具體事項;審查情況;準予延續許可的依據;準予延續許可的決定內容;行政機關名稱、印章;作出決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或決定的日期為準)。

(七)不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應包含的內容: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性別、住址、電話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地址等);申請延續許可的時間、具體事項;審查情況;不予延續許可的理由、法律依據;不予延續許可的決定內容;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機關名稱、印章;作出決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或決定的日期為準)。

六、送達階段

送達法律文書必須製作、使用送達回證。

送達回證。應包含的內容:送達文書(行政許可證件)的名稱及文號;受送達人姓名(名稱);送達人姓名;送達的時間、地點;送達方式(代收送達、留置送達的應在備註中註明;公告送達應將公告文書歸檔入卷;郵寄送達的可以將掛號信回執貼上於備註中);收件人(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並註明日期(年、月、日);行政機關印章。

立卷歸檔標準

(一)行政許可案件實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制度。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卷,可以實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二)卷內文書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書寫。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鉛筆或原子筆的,入卷前應予複印。所有文書只存一份正本。

(三)使用檔案法統一規定的卷皮。

(四)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填寫規範,案卷裝訂無金屬物,並符合檔案法的其他要求。

(五)卷內材料排列有序。可選擇兩種順序排列:第一種順序是按照辦理許可的順序排列文書;第二種順序是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送達回證在前,其餘文書按照法律文書、證據文書、其他文書設定分類排序。

(六)卷內文書採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寫頁碼,正頁在右上角、反頁在左上角編寫。

(七)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證據,應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應在備考表中註明。證物袋上應註明證據的名稱、數量、拍攝時間、地點等內容;不能隨文書立卷裝訂的錄音、錄像或實物證據,需在備考表中註明錄製的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責任人及存放地點等內容。

(八)紙張無破損,破損文書應修補或複製。文書大小規格統一,文書過小的應襯紙貼上切,文書過大的應摺疊整齊。

(九)案卷中不得塗改,如確需塗改,必須在塗改處捺手印,並註明塗改的原因及理由。

(十)案卷保存期限: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檔案法有關規定執行。

附 則

(一)當場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可以簡化受理、審查、聽證、決定階段的法律程式,有選擇地使用個別必要的法律文書;

(二)本標準中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是指該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負責人。

(三)本標準所稱的時間要具體到年、月、日、時、分。

(四)本標準所稱的地點要具體到縣、路、門牌號、樓層、房間號或鄉、村、隊。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行政許可文書格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本標準由納雍縣政府法制辦製作,供各行政許可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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