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城鄉低保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1、對低保申請人、上訪人、舉報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 1、對低保申請人、上訪人、舉報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 9、低保工作人員不履行應盡義務,沒有告知、舉證的。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鄉低保工作業務申報、審核、審批和行使管理職權的村、社區(居)委會、鄉(鎮)、社會事務辦、民政局和縣總工會、工商聯等組織、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及城鄉低保對象。
第三條納雍縣城鄉低保管理和申請、調查、審核、審批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應保盡保、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制度。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廣泛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四條 城鄉低保工作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應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村、社區(居)委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縣總工會、工商聯受縣民政局委託,承擔本轄區城鄉居民低保工作的調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1、對低保申請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對申請人自述情況是否符合低保條件且能夠答覆申請人的,應立即給申請人書面答覆意見。對申請人自述情況不能夠立即答覆的,村、社區(居)委會、縣總工會、工商聯低保評議小組通過詢問、入戶調查等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採取聽證和張榜公布的形式徵求民眾意見後,再以書面形式明確答覆低保申請人。
2、按照有關規定,村、社區(居)委會、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低保申請的受理、走訪調查、民主評議和公示等工作,並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縣總工會、工商聯評審。鄉鎮、總工會、工商聯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並報縣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重點調查等工作。
3、村、社區(居)委會、縣總工會、工商聯每季度定期對低保對象保障人口、保障標準和保障金額發放情況進行張榜公示,建立低保檔案。對低保對象實行定期和不定期入戶調查和走訪鄰居,準確掌握本轄區每一戶城鄉低保戶每月的家庭生活變化情況,落實動態管理制度。
4、積極宣傳低保政策,使低保戶全面了解低保方面的各項救助政策。掌握低保戶的思想動態和對低保工作的意見,並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匯報。
5、做好低保對象的檔案管理、數據統計工作。
(二)鄉鎮人民政府、縣總工會、工商聯負責本轄區城鄉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審核,指導和監督村、社區(居)委會或部門開展好低保工作。
1、對低保申請人、上訪人、舉報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對提出低保申請的,應在當日登記受理;對上訪、舉報事件,應有詳實的記錄及調查處理意見,並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向上訪人和舉報人提交書面處理意見。
2、鄉鎮、縣總工會、工商聯評議小組,對村、社區(居)委會、部門上報的申請低保材料進行初審。按照有關規定,對低保申請人通過入戶走訪、調查核實等方式,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對初審結果進行張榜公布。民眾無異議後,將審核資料報縣民政局。
3、鄉鎮人民政府、縣總工會、工商聯對低保戶家庭人口、收入變化等情況進行分類按期核查。特殊情況隨時複審,並對村、社區(居)低保對象公示情況進行督查。低保家庭人口和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按規定程式辦理變更或終止手續。
4、及時社會化發放低保資金。
5、定期對城鄉低保錄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統的數據進行核審,準確錄入低保基礎數據,實現低保信息網路化管理。
6、積極宣傳低保政策,使低保戶全面了解低保方面的各項救助政策。掌握低保戶的思想動態和對低保工作的意見,並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匯報。
(三)縣民政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低保工作管理和審批,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基層單位的管理和審核工作。
1、對低保申請人、上訪人、舉報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對提出低保申請的,登記後應在5日內移交給申請人所在的鄉鎮進行處理;對於上訪、舉報事件應有詳實的舉報記錄和調查處理意見,並在15日內辦結,向上訪人或舉報人提交書面處理意見。
2、縣民政局按有關規定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批,並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發放證件。對複審不符合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決定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委託鄉鎮、總工會、工商聯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採取入戶走訪、調查等方式不定期對低保對象家庭生活情況進行抽查、複審,實行動態管理。
4、做好低保信息資料庫管理工作,及時準確上報各種表冊和相關資料。
5、定期對基層低保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五條 城鄉低保對象的責任和義務:
1、定期申報家庭有關情況。每季度末到所在村、社區(居)委會、總工會、工商聯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居住地等變化情況。
2、接受低保管理機關調查。低保對象應積極接受、配合各級低保管理機關的調查,主動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情況,不得無理取鬧,辱罵、毆打低保工作人員,阻礙低保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3、接受民眾監督。低保對象應主動接受社會和民眾對其家庭生活、家庭人口的外出情況、收支、就業、就學、身體狀況和生活變化情況的動態調查、民主評困和民主監督。有義務及時向村、社區(居)委會或低保工作管理機關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證明材料,並對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法律責任。
4、參加公益性服務勞動。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7周歲至60周歲、女17周歲至55周歲),且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應積極參加村(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服務勞動,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六條 城鄉低保工作中分承辦人、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相關人員、資金管理部門和資金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承辦人是指在低保工作組織或機構中從事具體工作的包村幹部、村乾人員;直接責任人是指擁有低保管理和審查、審核、審批職權的工作人員;主管責任人是指在擁有低保管理和審查、審核、審批職權的組織或機構中擔任主管領導的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相應人員是指與低保管理審批機構有領導關係、部門協調關係、監督關係等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資金管理部門是指民政局、會計核算中心、財政局、金融部門、鄉鎮財政所、社會事務辦;資金管理人員是指各資金管理部門具體辦理資金業務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在城鄉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和社會影響單獨或同時追究承辦人、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1、接待低保申請人、民眾來訪時,不按工作程式辦理的;接待來訪時,政策解釋不準確、搪塞推委、態度生硬、服務意識差,給低保工作造成負面影響,發生越級上訪事件的。
2、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簽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見的;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見的。
3、對納入低保的對象未經村、社區、(居)委會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的。
4、對不符合減發、增發、停發低保金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減發、增發、停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見的;對符合減發、增發、停發低保金條件的家庭不簽署同意減發、增發、停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見的。
5、從事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丟失、毀損相關材料的。
6、在一個村、社區(居)委會或部門出現3—5戶低保對象確定不準的。
7、不按規定時限、許可權送審材料或違反規定程式進行審批的。
8、不按規定時限進行複查,不掌握低保對象家庭生活狀況,低保對象家庭生活狀況發生變化未及時進行調整,導致應保未保、應退未退、分類施保不能落實造成低保金流失的。
9、低保工作人員不履行應盡義務,沒有告知、舉證的。
10、在開展低保工作過程中,上訪率大、工作質量低、民眾綜合評價不好的。
11、玩忽職守、擅自改變低保金用途的。
12、向低保申請人索要財物的、收受申請人錢物的、刁難申請人的、延誤辦理時間的。
13、濫用職權、優親厚友、虛報冒領、擅自調換低保對象、擅自改變城鄉低保待遇享受範圍和標準的。
14、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騙取、私存、貪污、擠占、挪用、扣壓、剋扣低保金的。
15、弄虛作假,自主操控,變相執行低保政策的。
16、在低保資金管理中失察,沒有按時足額撥付到位,拖欠低保金,影響資金髮放的(縣民政局接到上級下撥款的檔案之日起,5日內辦結下撥低保資金手續;金融部門在民政局辦交手續之日起,5日內下撥資金到鄉鎮財政所專戶帳;鄉鎮在接金融撥款通知之日起,5天內將資金上冊兌付給低保對象)。
17、低保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條 對低保相關工作人員、資金管理部門和資金管理人員責任追究方式:
1、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3、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4、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城鄉低保對象責任追究方式:
1、批評教育。
2、警告。
3、暫緩或取消低保待遇。
4、追回其違反規定領取的低保金。
5、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6、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過錯行為程度和社會影響,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合併使用。
第十條 因管理和審批行為發生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由審批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答覆或應訴;因敗訴造成部門賠償的,由直接單位或直接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免於承擔責任:
(一)發現錯誤審查、審核、審批後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後果和影響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審查、審核、審批延誤期限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納雍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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