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地、縣關於城市管理和市政設施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政設施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城市戶外廣告管理的實施辦法和規範檔案,貫徹執行具體的辦法、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二)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參與本縣城市管理,負責縣城內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建設、園林綠化、河道管理、城市戶外廣告管理等工作。
(三)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實施檢查和監督,行使行政處罰權。
(四)根據城市市政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負責縣城綠化等實施檢查和監督,行使行政處罰權。
(五)根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負責對縣城垃圾處理等實施檢查和監督,行使行政處罰權。
(六)根據城市規劃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負責對縣城區無固定場所的無照商販和未經審查發布的戶處廣告及占道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行使行政處罰權。
(七)根據建築施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施工工地和施工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行使行政處罰權。
(八)根據城市河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城市河道設施進行維護管理,行使行政處罰權。
(九)根據民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所治喪行為進行管理,行使行政處罰權。
(十)參與縣城違法、違章建築物的拆除和縣城城區道路上違法、違章占道物的清除和管理工作,行使行政處罰權。
(十一)對全縣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制定全縣市容和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縣城綜合整治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十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年度工作計畫及資金使用計畫。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 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綜合執法大隊內設4個職能股(室)。(一)辦公室
負責大隊日常行政事務的組織協調,制定全年工作計畫、各項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報告;負責文秘、接待、檔案、信息、信訪、公產、財務、統計和後勤服務,組織協調並督促、檢查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大隊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及離退體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議案、建議和提案和辦理;承辦大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綜合執法股
監督管理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監督管理和維護城市市政設施、交通設施,行使城市市政設施、交通設施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戶外廣告和標誌牌設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接受城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接受城市民政部門的委託,行使民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參與城區公共秩序維護、搶險救援工作;完成大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城市管理股
組織實施國家、省、地、縣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城市容貌標準,監督檢查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對全縣市容管理現狀、存在問題的定期分析、研究工作;負責縣城戶外廣告發布和各類裝飾媒體的審批、日常維護和監督管理,做好城市主要道路及兩側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各種宣傳品的審批工作;負責城區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審批管理、負責主次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審批工作;完成大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法規宣傳股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地、縣有關城市綜合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縣城綜合管理的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經審核批准後實施;負責起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範性檔案;制定年度法律、法規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檢查和評議考核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證件的審核、申領、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諮詢和行政執法宣傳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完成大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其他事項:
1、環境衛生管理站
為縣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所屬正股級事業單位。其職責為:負責擬定環境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和指導城區生活廢棄物無害化和建築垃圾處理工作;負責城區街道的清掃保潔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工作;負責垃圾場、公廁及垃圾中轉站等各類環衛設施的管護工作;負責環境衛生行業的有償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的監督管理;承辦隊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2、市政園林管理站
為縣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所屬正股級事業單位。其職責為:擬定市政公用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年度維護計畫的編制、申報工作;負責對市政公用、環衛設施的維護、改擴建工程進行組織、實施、管理;參與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城區道路、橋樑的管理維護工作;負責城區行道樹、綠化帶、草坪、河道的管理,並對園林綠化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承辦隊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3、執法一、二、三、四中隊
為縣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所屬正股級事業單位,其人員編制在縣城綜合執法中調劑使用。其職責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加大城市市容市貌和“整髒治亂”工作力度,搞好“雙創雙優”創建工作;行使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承辦隊領導閃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