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縣大多數鄉(鎮)地理環境複雜;山高坡陡、溝壑縱橫,村民多以種養殖為主,經濟收入較低。國家西部大開發,全縣經濟社會得到了長足發展,幼兒教育也隨之逐步崛起,縣內相繼出現了一些幼兒教育機構(多以民辦教育為主)。
全縣現有0-6周歲兒童86964人,其中0-3周歲37324人,4-6周歲49640人。有幼稚園60所,其中公辦4所,其他部門和集體辦2所,民辦54所,323個國小附設學前班,在園(班)幼兒17197人,學前三年受教育率達34.64%,學前一年受教育率為85.57%。有幼兒教師333人,其中公辦43人,代課16人,民辦274人。
(二)有利因素。首先是各級黨政重視,多部門協作,相當一部分人對幼兒教育及幼兒教育在整個基礎教育中所處的重要位置。形成了全社會關心、支持和重視教育的良好氛圍;有了正確的認識,其次是職業教育的大力發展,為幼兒教師的培養和來源提供了有力保障;再次是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實施,為民辦幼兒教育機構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不利因素。一是經濟文化發展極不平衡,鄉鎮之間差距較大;二是部份鄉鎮偏遠,欠發達,經濟文化發展滯後,對幼兒教育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容易忽視幼兒教育;三是幼兒教育管理不規範,從某些方面遏制了幼兒教育的發展。
二、實施目的
大力發展農村學前教育,提高農村地區學前三年幼兒受教育率;規範學前教育管理,提高學前教育質量;重點加快鄉鎮中心幼稚園的發展,逐步取消中心國小附設學前班;糾正農村學前教育“國小化”傾向,探索新形勢下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的新路子。
三、實施目標
(一)總目標
每個鄉(鎮)至少建有一所鄉(鎮)中心幼稚園,在中心幼稚園的指導下各社區都建有以社會力量辦學為主的幼兒教育機構,建立好縣、鄉、村幼教管理和教研網路,提高適齡兒童受教育率,使0-6周歲兒童及家長受到科學育兒指導,促進兒童身心和諧發展,為其後繼學習和終身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具體目標
學前三年入園(班)率在原有的基礎上提高30%以上,90%以上的幼兒教師通過不同的途徑都受到幼教專業知識的培訓;逐步配齊專職幼教管理幹部和專職幼教教研人員,負責對全縣學前教育的管理與業務指導;育兒觀念、教養態度和行為得到轉變;每個鄉(鎮)辦好一所中心幼稚園,充分發揮骨幹示範作用。
四、措施與策略
(一)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和機制,規範管理,切實履行政府職責
1、建立健全組織管理機構
堅持實行政府統籌、教育部門主管、有關部門負責、分級管理的幼兒教育管理體制,努力形成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協調一致、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縣政府成立學前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教育的副縣長任組長,教育、衛生、婦聯、計生、物價等部門和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建立幼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聽取幼兒教育情況匯報,及時了解、掌握和處理幼兒教育工作中與本部門相關的困難與問題,在全縣上下形成關心、重視、支持幼兒教育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為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
2、明確部門職責,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縣直各相關部門要履行對自身職責,切實維護幼稚園的合法權益。
教育部門要認真做好布局調整,明確發展目標和工作重點;認真貫徹幼兒教育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培養和培訓幼稚園園長、教師,指導教育教學工作;與衛生部門合作,共同開展0—6歲兒童家長的科學育兒指導。
衛生部門和計生部門要擬訂有關幼稚園衛生保健方面的規定和規章制度,監督和指導鄉鎮幼稚園衛生保健業務工作,負責對0—6歲兒童家長進行兒童衛生保健、營養、生長發育等方面的指導。
物價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支持和指導幼稚園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公示。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動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兒教育的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幼稚園的幼兒教育用途,不得向幼稚園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和婦聯組織要充分發揮相關作用,推動幼兒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各部門要密切配合,紮實做好幼兒教育工作,為全縣農村學前教育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3、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
建立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中心學校(園)——鄉鎮內其他幼稚園(學前班、幼兒班)的三級幼兒教育管理網路,實行部門、鄉鎮齊抓共管,加快農村學前三年教育的發展步伐。
為加強對我縣農村學前教育工作的領導,教育局成立農村學前教育實施領導小組,具體承擔學前教育工作的各項事務。
各鄉鎮政府要成立學前教育實施領導小組,確定具體的分管領導,各中心校要確定一名副校長或由鄉(鎮)中心校委託鄉(鎮)中心園確定一名園長具體管理全鄉(鎮)學前教育工作,其他幼稚園、國小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要分別確定一人負責本園(校、班)的學前工作。鄉(鎮)中心幼稚園負責全鄉(鎮)學前教育教學質量檢查、業務培訓、指導和資料建設等各項工作。鄉(鎮)學前教育實施領導小組和實施方案上報縣教育局。
各鄉鎮政府要充分認識幼兒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切實加強對幼兒教育的領導,要把幼兒教育事業發展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區發展整體規劃之中,使其與當地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相適應,鄉鎮人民政府要承擔發展農村幼兒教育的責任,積極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園址的選用、園舍安全和組織幼兒入園等工作,負責籌措經費,改善辦園條件,辦好鄉鎮示範中心幼稚園。
為加強鄉鎮中心幼稚園的力量,各鄉鎮要積極採取措施,大力鼓勵民辦幼稚園的舉辦,鄉鎮中心幼稚園主要以民辦形式舉辦。
各鄉鎮中心幼稚園要不斷完善辦園條件,創設有利於幼兒發展的良好環境,提升辦園水平。幼稚園與國小要分離開來,以減少和國小教育之間的相互干擾。各幼稚園要特別注意教玩具的配備,室外要有大型體育活動器械及種植園地等,室內要有幼兒讀物及各種玩具,教師要充分利用廢舊物品自製教玩具,要設定科學角、手工製作角、圖書角、種植角等,每班要配備基本的教具、錄音機和風琴等。
各鄉鎮中心幼稚園要負責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指導家庭幼兒教育,提供活動場所和設備、設施,積極籌措經費,組織志願者開展義務服務;重點加強對農村地區幼兒家長的宣傳,提高他們對學前教育的認識,增強他們送子女入園的意識和願望;動員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支持幼兒教育事業發展;動員組織幼兒接受學前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早期教育和指導家長、監護人對幼兒的科學教育。
4、建立健全幼兒教育督導制度
各鄉鎮幼兒教育事業發展、幼兒教育質量、幼兒教育經費與投入籌措等列入縣政府教育督導內容。縣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各鄉鎮幼稚園的保教質量和管理水平進行督導和檢查,切實加強對幼稚園的管理,完善幼兒教育質量監控體系,建立學前教育工作檢查、質量考核評估制度和經費激勵機制,將考核結果與經費激勵機制掛鈎,將民辦幼稚園作為管理的重點。對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鄉鎮、幼稚園(班)、園長、教師要給予表彰獎勵。積極開展對幼兒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項督導檢查,並將督導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
(二)加強幼科研工作,提高農村學前教育質量
認真把握幼兒教育改革方向,努力克服農村幼稚園教育“國小化”傾向,因地制宜地開展各種素質教育活動、農村幼稚園師資培訓等工作,全面提高農村幼兒教師教科研能力。
1、克服學前教育“國小化”傾向,科學合理地安排幼兒一日活動
幼稚園要使用適合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的教材,把一日活動作為促進幼兒全面發展的一門大課程。一日活動的具體安排必須符合農村幼兒的生活規律,戶外活動及戶外體育活動的時間不得隨意縮短和減少,不能把一天時間分為特定的上課與活動時間,不能規定作業。一日活動中,教師可以採取集中教育活動、分組和個別活動的教育方法和多種教育手段,發揮一日活動的整體效益。幼稚園要從以教師為中心轉向以幼兒為主體,充分調動幼兒在一日活動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教師的主要任務是創建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的環境,不僅要為幼兒提供充分的時間、場地、遊戲材料等物質環境,更重要的是創設一個愉快、輕鬆、自由的精神環境。教師要以平等、親近的態度和真誠的愛心及責任感對待每個幼兒,使每一個幼兒的身心都得到健康和諧發展。
2、加強幼教師資隊伍建設與管理,提高教師業務水平
教師是教育實踐的主體,師資隊伍的質量是幼兒教育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加強師資管理,是辦好幼稚園的重要條件。各鄉鎮幼稚園要積極選聘一批正規院校幼師畢業生,以改善幼師隊伍水平和專業素質差的現狀,同時,要積極採取措施,多渠道培訓幼兒教師,使我縣幼教師資隊伍整體水平不斷提高。
⑴集中培訓。利用每年的暑假,將幼兒教師(特別是農村和民辦幼稚園的教師)集中起來,進行較為系統的業務培訓。
⑵觀摩學習。組織農村幼稚園教師觀摩各級示範幼稚園。縣示範幼稚園每年對全縣鄉鎮中心園開放半日活動一次,中心幼稚園再對村級園(或學前班)開放半日活動一次,層層輻射,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⑶現場指導。教研員帶領示範幼稚園的園長和骨幹教師深入鄉村,對鄉鎮幼稚園的園內布局、環境設定、教學活動和管理工作進行直接指導。
⑷園長培訓。園長的素質直接影響整個幼稚園的保教質量,在抓好全體幼兒教師培訓的同時,要單獨舉辦園長培訓班,組織學習《幼稚園工作規程》、《幼稚園管理條例》、《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等法規及有關檔案精神,交流辦園經驗。
3、加強幼科研活動,深化幼兒教育教學改革
促進幼兒素質全面發展是幼兒教育事業的根本,學習和貫徹《規程》的過程中,要著重引導教師更新教育觀、兒童觀,逐步實現由教育觀念的更新轉換為專業知識、技能的提高,進而轉換為教育教學實踐能力的增強,用現代教育觀指導教育行為,開展教科研活動,提高保教質量。要指導鄉鎮幼稚園根據本園現有水平和條件,選擇適合園情的教科研課題,找出改革發展的突破口,開展“以園本教研製度建設”項目研究,紮根幼稚園,結合教師的教學、進修、研究去做,做到教、學、研一體化,通過教研活動創新,促進教師發展、兒童發展和幼稚園發展。
4、開展城鄉幼稚園“手拉手”活動,促進農村幼兒教育發展。
加快農村幼兒教育發展,促進農村幼兒教育質量的提高,是提高幼兒教育整體水平的根本。為此,全縣幼教必須走“城鄉結合,以城帶鄉,加強交流,共同提高”之路。開展城鄉幼稚園“手拉手”活動,發揮城市幼稚園的示範和幫教作用,在設備、教學、管理等方面幫助農村幼稚園,使農村幼兒教育逐步改變落後的狀態,進而全面促進全縣農村幼兒教育的健康發展。
(三)加大經費投入,加強鄉鎮中心園建設
保障經費投入,是幼兒教育發展的前提條件。幼兒教育是整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在積極鼓勵社會資金辦園的同時,政府將不斷增加對幼兒教育經費的投入。同時,積極鼓勵、引導社會資金介入,大力興辦民辦幼稚園,促進學前教育的均衡發展。鄉鎮建成具有一定規模(大、中、小各兩個班,有12個教室,有達標的戶外活動場地、園舍設施等)、投資在50萬以上的中心園,縣政府將給予投資者所投資金的30%的獎勵,保證民辦中心園的正常運轉,保證示範園的建設和師資培訓等業務活動正常進行。
五、幼稚園管理
(一)幼稚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德、智、體、美方面和諧發展,並為幼兒家長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二)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方的社會發展和人口分布狀況,制定幼兒的發展規劃,設定鄉鎮中心幼稚園。
(三) 幼兒教育事業應當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多方籌辦的原則;鼓勵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助興辦幼稚園。
(四)縣教育局是全縣幼稚園的行政主管部門。
(五)各鄉(鎮)中心校負責鄉(鎮)幼稚園的行政管理工作,並對各類幼稚園進行業務指導。民辦中心園要納入中心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 幼稚園設定的條件
1、幼稚園應當設定在安全區域內。禁止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定幼稚園。
2、 設定幼稚園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幼稚園園舍場地應相對獨立;與住宅樓、單位用房等相連的幼稚園,必須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有幼兒活動室、廁所、盥洗室(或流動水洗手池)、保健室(櫥)、廚房、教師辦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戶外活動場地;寄宿制幼稚園必須有幼兒專用、每人一床的獨立寢室,疾病隔離室,浴室,洗衣房,教職工值班室,家長接待室等。
(3)配備適合幼兒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生用具,以及保證幼兒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設備和用品。
(4)幼稚園的教具和玩具必須符合安全、衛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縣的有關規定配備。
(七) 幼稚園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幼稚園的園長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稚園教師專業合格證書,並有三年以上幼稚園工作實踐經驗;
2、幼稚園的教師必須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稚園教師專業合格證書;
3、幼稚園的保健人員應當具有國中畢業文化程度,並經過一年以上保健專業培訓;
4、幼稚園的保育員應當具有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保育職業培訓;
5、幼稚園的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全面體格檢查。凡患有慢性傳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在幼稚園工作。
(八) 設定幼稚園的審批程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幼稚園,必須按下列規定申請登記註冊:
1、在縣城內舉辦幼稚園的,在設定前兩個月向縣教育局提出申請;
2、在城郊或鄉(鎮)、村舉辦幼稚園的,在設定前兩個月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3、縣教育局、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的次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設定條件的幼稚園,準予辦理登記註冊;對不符合設定條件的幼稚園,不予登記註冊,並說明理由;
4、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準予登記註冊的幼稚園報縣教育局備案;
5、幼稚園需要停辦的,必須在三個月前向原登記註冊部門提出申請,經縣教育局批准後辦理註銷手續。
(九)幼稚園的行政事務
1、 幼稚園工作人員實行聘任或任命制。幼稚園園長負責幼稚園的全面工作。
2、幼稚園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數按照《幼稚園工作規程》的規定執行。
3、幼稚園的幼兒膳食經費必須建立專門帳戶,並定期向家長公開帳目。
4、幼稚園出租、出借園舍和場地,必須經縣教育局批准,並不得妨礙幼兒保育和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
5、幼稚園必須按照縣物價局、縣財政局、縣教育局共同制定的收費項目、標準收取費用。收取的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幼稚園的經費來源:
1、單位和個人舉辦幼稚園的經費由設定者自行籌措,並按規定收取管理費。幼稚園可接受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捐資,作為幼稚園經費的補充。幼稚園接受的捐資應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使用。
2、幼稚園必須遵守財務制度,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3、幼稚園辦園水平評估和定級的標準,由縣教育局另行制定。
(十一)對下列情況的幼稚園給予處罰
1、幼稚園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和本縣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辦園。
2、未經登記註冊,擅自舉辦幼稚園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招生或停止辦園。
3、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或停止辦園。
六、本意見從行文之日起實施。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