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跨縣(區)遷入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原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准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經系統錄入遷入信息,納入稅務管理。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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