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含義
紀律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不僅靜態地表現為作為一定社會組織行為規則的規章條文,還動態地表現為社會組織成員進行紀律活動時實施的某種行為,即紀律行為。
紀律行為,指的是組織成員實施的已經由一定社會組織進行紀律規範並加以確認的行為。
在一定社會組織中,遵守紀律是組織成員應當履行的義務,要求並督促組織成員遵守紀律則是社會組織享有的權利,兩者構成了相應的紀律關係。紀律行為是社會組織成員對這種紀律關係作為或是不作為的具體體現,不僅反映出對履行組織義務的認知態度,而且要對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
紀律行為的特點
一是行為的確定性。紀律行為必須是一定社會組織通過紀律規範加以確認的行為,那些沒有進行紀律規範的行為不屬於紀律行為。這種確定性是紀律行為的根本特點。
二是行為的特有性。不同社會組織有著不同的紀律規範和確認,因而組織成員的紀律行為也各不相同。這種不同反映為紀律行為的特有性,即某一紀律行為只能為特定社會組織的成員所具有,或者說某一行為在某個社會組織中是紀律行為,在其他社會組織中可能就不屬於紀律行為。因此,任何社會組織成員的紀律行為都是特有的。
三是行為的“二維性”。一定社會組織紀律規範確認的行為包括倡導性行為和禁止性行為兩個方面,因而組織成員實施的某一紀律行為,要么是遵守紀律行為,即合於紀律規範所倡導或準許的行為,要么是違反紀律行為,即為紀律規範所禁止,或者應當予以懲處的行為,不存在第三種情況。
四是行為的個體性。紀律行為在本質上屬於社會組織成員的個體行為。一方面,紀律行為具有主觀能動性,是組織成員個人在一定思想意識支配下表現於外的動態活動,不僅反映出行為人對組織紀律的認知和態度,而且反映出其紀律意識、紀律觀念和紀律養成等基本紀律素養的情況,因而只能是組織成員的個體行為。另一方面,紀律行為是由行為人對其行為後果承擔相應紀律責任的行為。行為的個體性不僅反映出紀律行為的一個本質特徵,而且是決定紀律責任歸屬的基本依據。
紀律狀況
紀律狀況即紀律行為的狀況,指的是社會組織成員紀律行為反映出的活動程度和總體傾向的狀況。紀律狀況由紀律行為構成,但又不同於紀律行為。某一具體的紀律行為只是構成一定紀律狀況的個別因素,紀律狀況則是一定時期內紀律行為的活動程度和總體傾向的綜合反映和體現,是能夠為人們認識和把握並作出分析評價的更為全面、更為穩定的紀律現象。
社會組織整體紀律狀況的分析評價
紀律行為是個體行為,因而紀律狀況首先反映為社會組織成員個體的紀律狀況。在一定社會組織中,眾多組織成員的個體紀律狀況構成了這個社會組織的整體紀律狀況。由於社會組織的整體紀律狀況,對於實現組織目標和完成工作任務有著更為廣泛、更為實質的影響,是進行分析和把握的重點。
分析和把握一定社會組織的整體紀律狀況,應當有針對性地採取相應方法。主要是:重在分析違反紀律狀況的方法;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重在定性分析的方法;個體分析的方法;綜合分析和評價的方法。 對一定社會組織的整體紀律狀況作出評價,可以劃分為正常狀態、失常狀態、失控狀態、混亂狀態等四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