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對象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中,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應當進行鑑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 (五)勞動改造的罪犯; (六)勞動教養人員; (七)收容審查人員; (八)與案件有關需要鑑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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