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分類法

人的心理異常和人的軀體疾病一樣,有輕重之分、表現形式之異。為了進行科學的研究和總結交流經驗,對心理異常進行劃分、歸類,並提出統一的判斷標準是很有必要的 。 精神疾病分類法正是基於上述原因而被提出。

具體內容

精神疾病分類原則

過去對精神疾病的分類有按照輕重來分類,有按照引發問題的來源分類,有的按照病理學基詘來分類,或完全按照症狀或現象學來分類,還有的按照精神分析學派的觀點的防禦機制來分類,等等。理想的分類機制是按照不同的性質和不同的原因進行劃分,然而就目前而言,大多數精神疾病的病因和發生機制並沒有完全被弄清楚,同時也缺乏有價值的實驗室或物理診斷,因此,精神疾病分類法完全按照病因學分類的願望暫時無法實現。

但是目前精神基本分類法主要有三種:病因法、維度法和原型法。

1.病因法

病因法就是按照各種精神疾病的發生原因,尤其是生物學的病理性改變為依據建立分類與診斷。對於具有相同病理學改變的一組疾病來說,其表現非常類似,如出現“核心性”症狀或“綜合症",治療和干預的方法也大致相同。這雖然是醫學式的問題考慮方法,但也是最理想的分類。

然而,由於多數精神疾病的病因和機制不明,目前只有器質性精神障礙是可以完全按照這一方法分類的。現在,國際疾病分類和中國的病症分類與診斷標準都是儘量先按照此法分類,實在不行再按照其他方法分類,並遵循病因及等級診斷原則。等級診斷原則是:按症狀等級和階梯區分診斷等級;等級排列為腦器質性、精神病性、情感障礙、神經症樣綜合徵;輕重並存的,只診斷重的,不同時診斷;在器質性與功能性的關係上,優先診斷器質性。這一診斷分類原則是長期隨訪,正確率和一致性高。

儘管按病因區分,當然有一些疾病和障礙可能存在重疊,或先後發生。那么按照等級診斷原則“允許出現的,不違反分類原則的”,可以並列同時診斷的有:多種物質依賴,先有功能性障礙後發生藥物依賴,先有人格障礙和精神發育遲滯後發生其他精神障礙、強迫症與抽動症、多動症與廣泛發育障礙,強迫症與抑鬱症,驚恐發作與廣場恐怖,精神分裂症與情感性障礙,原有一種功能性精神病後又發生一種器質性精神障礙。多種與心理因素有關的生理障礙和性心理障礙等。

2.維度法

由於大多數精神障礙的病因不同,同時很多症狀並不具有診斷的特異性,如抑鬱情緒常常可以出現在幾乎任何一種問題和障礙中,症狀還可能因為不斷的發展,修飾和塑形作用而發生變化,而且有學者認為,很多症狀和表現其實可以看作是一個連續譜系中的一類,如抑鬱與躁狂,就是情緒障礙的兩個極端。因此,有學者提出,可以記錄患者表現出來的認知、情緒和行為,然後用一定的尺度把它們量化。例如在1-10度上,患者有嚴重的焦慮(9)、中度的抑鬱(6)、輕度的躁狂(2),這樣就可以得出一副情緒狀況的分布圖,然後根據所有的綜合症再劃分精神障礙的類別,這就是維度法。因此維度法就是以症狀和綜合徵區分各種精神障礙的。美國的《精神障礙診斷和統計手冊》(DSM),尤其是第三版(DSM-III)和第三版修訂版(DSM-III-R)就是按照這一分類原則進行的。

這種分類法的特點是:

1.症狀學診斷。當所有具有相同症狀的問題聚類,只關注表現以及表現的嚴重程度,是按照症狀命名的診斷。

2.狀態性診斷。由於這種分類是建立在症狀學和綜合徵基礎上的,忽略了問題的實質,那么,一旦症狀發生改變,診斷也就應該隨之改變,如:急性應激反應--短暫精神病性障礙--分裂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後抑鬱。

3.橫斷面診斷。由於同一個人,同一種障礙和疾病可能在不同的時期出現不同的症狀和綜合徵,那么他就會獲得多個不同的、臨時性的診斷。

4.重疊性診斷。由於疾病和障礙的嚴重性和複雜性,某種障礙和疾病可能存在多種症狀和綜合徵,那么,他就可能出現多種疾病的診斷,也就是出現共病問題。

5.治療性診斷。目前治療干預只能是對症,這種分類法,有利於治療方案的選擇,尤其是生物學方法,如藥物。

3.原型法

我們在對某種物品或行為類型進行歸類時,既沒有也沒有必要將其所有的特徵都加以描述,然後再進行分類。我們所做的是將其具有的特徵性、標誌性特點提取出來,與有的物品或行為進行比較。同樣,我們在對精神病症進行分析比較時,也將面對案例與我們已有的具有明確歸屬的類別進行分析比較,也就是進行範例的比較,再加上一些附加標準進行進一步區分。當這種方法被用於心理障礙的分類時,有關障礙的各種可能的特徵和性質都被列出,其他候選特徵必須與他們相當匹配才能用於分類。現今的診斷標準很大程度上都採用了這種方式,在診斷標準中會提出症狀學標準、病程標準、嚴重程度標準以及排除標準等。這種分類法的優點是簡潔明了,我們可以把當前的知識水平與心理疾病學很好地結合起來,而且使用相當便捷。當然,這種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是劃界不十分清楚,常常會有一些症狀被用於多種障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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