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現象與法律

精神現象與法律也稱“心理現象與法律”。大腦對客觀現實能動的反映與法律之間的關係。現代科學研究成果證明,動物演化發展到了一定階段後/就產生了神經系統。有了神經系統的動物就開始具有原始的簡單的精神現象。隨著生物的進化,神經系統更趨於完善,心理活動也越加靈活、多樣和豐富起來。到了靈長類動物,特別是通過從猿到人的發展過程,在勞動和語言這兩種決定性因素的影響下,人腦達到了物質發展的高級階段,於是就產生了精神現象。它是精神活動的表現形式,被心理學家歸納為兩個方面,即心理過程方面和個性心理特徵方面。

心理過程是指人的認知、情感和意志行為而言,認知過程包括感覺、知覺、表現、思維、想像、記憶等活動;情感過程指人在對客觀事物的認識過程中,產生的愉快、憎惡、憤怒、恐懼等情緒體驗;意志行為過程是在某種動機的驅使下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表現出來的一種隨意活動。注意是人們在心理活動時有選擇地集中指向一定對象的現象,不是單獨的心理過程。個性心理特徵是指一個人與其他人在興趣、愛好、能力、氣質、性格諸方面所表現的不同特點,是在某種先天素質上,加上後天生活實踐和環境的影響而形成的,有相對的穩定性,這是保障一個人正常精神活動的重要條件。精神現象是人類生活於社會、適應社會、服務於社會、改造社會的最基本的條件,也是人類能夠制訂法律、遵守法律、執行法律、受法律保護和約束的根本原因。一旦精神活動失去正常,就會出現異常的精神現象,此即所謂的精神症狀,如思維障礙、感知障礙、情感障礙、智慧型障礙、意識障礙和意志行為障礙等,在這些精神症狀的影響下,病人可能不同程度地喪失理解事物、辨認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從而比精神正常的人更易作出違法犯罪行為,構成各類案件,並根據其精神病理狀態的類型和程度,或多或少地減退或喪失了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因而,精神現象與法律緊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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