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粵海關澳門關部行台(或稱 澳門關部行台、 澳門正稅總口、 澳門總口),是清政府粵海關於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在澳門設立的海關機構。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澳門關部行台被澳門總督亞馬留所封閉。
澳門關部行台乃粵海關七個總口之一,兩名旗員防禦由粵海關監督管理,分駐於廣州的省城大關及澳門總口。澳門關部行台主理對外貿易事務,《粵海關志》記載澳門關部行台的人員:「有旗員防禦一名,又有總書一名,櫃書一名,家人二名,巡役五名,水手十五名,火夫二名」,共27人。其下設四小稅館於大馬頭口、娘媽閣口、南灣口和關閘口,具體負責徵收關稅稽察外國商船貿易及進入廣州事宜。大馬頭稅館專理中外商人諸稅,南灣稅館主稽查來澳外人、番舶並辦理涉外勞務,娘媽閣稅館以盤查閩、粵入澳商漁船隻,嚴防偷漏課稅,關閘則以徵收陸路貿易稅項職能。
沿革
自清政府在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收復台灣後,解除海禁,允許與外國貿易往來,並分別在廣東、福建、浙江和江蘇四個對外口岸設粵海關、閩海關、浙海關、江海關四大海關。粵海關於1685年成立,官署設在廣州,關部行台設在澳門的關前街和關後街之間的地段。自此,澳門通往廣州的對外貿易運輸從陸路改為水路。為鼓勵外國商船來華進行貿易,粵海關監督赴澳門巡視時,還會親自上船丈量船舶,按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減收貨稅。
清雍正三年(1725年),兩廣總督孔毓珣規定澳門葡萄牙商船最多為25艘,並編列字號。清乾隆九年(即1744年),澳門同知印光任加強管理在澳的葡萄牙人,控制洋船進出港口。
清乾隆十二年(1747年),澳門兵頭梅內澤斯率兵到此滋事,推倒粵海關澳門關部行台之柵欄。及至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澳門總督亞馬留實行擴張殖民政策,拆毀香山縣丞衙署,更率兵推倒懸掛在澳門關部行台前的中國旗桿、遣走海關官員,將此關部行台封閉。澳門海關官員被迫遷離,經兩廣總督與行台官員基溥相討,關部行台改設於廣州黃埔辦公。
法規
清政府實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管理海外貿易制度,澳門關部行台按法規施行一系列的海關管理政策。《編研澳門檔案》指出:「清政府將澳門的外國商船分為三等,向他們徵收與中國商船相同標準的「船鈔」。具體採取「丈抽」法,即出海時丈量船身,長寬相乘至15丈4尺以上者為頭等,15丈4尺以下者為二等,12丈2尺以下者為三等;次年原船回澳,船身長寬相乘至16丈為頭等,14丈為二等,8丈為三等。……清政府允許葡人將貨物登記後搬入澳門的倉庫,由葡萄牙海關徵收貨稅,待中國人赴澳承買,將貨物搬運出澳之時,方才赴關上稅。」
粵海關亦規定所有在澳門進行貿易之外國商船都必須持有「部票」(入港通行證)方能進出。
在清道光十五年(1835年)所頒布的《防夷新規八條》有載:「外國商船先駛到澳門,在澳門聘僱引水、通事、買辦各一名並領到粵海關頒發的『部票』後才能駛入虎門,經丈量船隻後方能進入古黃埔港水域。在黃埔掛號口交納清各類稅款後才能進入廣州貿易或就地貿易。」
除此之外,外國商人所需之食用、維修物資和軍火硝砂均為官商壟斷,《粵海關志》載,乾隆年間時的澳門同知規定「夷人採買釘、鐵、木、石等各料在澳修船,令該夷目將船身丈尺數目,船丈姓名開列呈報,海防衙門即喚該船匠估計實需鐵斤數目,然後給與牌照票印照,並報粵海關衙門,取具甘結,在省買運回澳,經由沿途地方汛弁驗照放行,仍知照在澳縣丞查明,如有餘剩,繳官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