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衛生局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社區衛生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十三)負責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負責執業醫師註冊、護士註冊以及衛生專業相關考試、職稱評審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米易縣委米易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米易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米易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米委發〔2010〕10號),設立米易縣衛生局(簡稱縣衛生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 將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縣衛生局。
(二) 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 將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縣食品藥品監督管埋局。
(四)增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職責。
(五)增加惠民醫療服務組織實施職責。
(六)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管理的職責,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七)加強突發公共衛生應急工作。
(八)加強對藥品、醫用器械採購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九)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等相關法律法規;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全縣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國家藥物政策;監管全縣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政策的實施;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集中採購管理及實施。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標準,統一發布全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編制和實施縣域衛生規劃。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社區衛生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對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疾病及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貫徹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傳染病、慢性病實施防控與干預,依法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相關信息,貫徹預防為主方針,指導全民健康教育。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貫徹國家促進中醫藥、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四川省有關規章政策,制定實施意見,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全縣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負責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兩檔建立,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全縣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實施醫療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醫療質量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實施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衛技人員管理制度以及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全縣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醫學科研發展規劃和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推廣醫學科研成果的普及套用,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負責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負責執業醫師註冊、護士註冊以及衛生專業相關考試、職稱評審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幹部知識分子健康保健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縣級有關單位離休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領導人、重要來賓來縣期間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民眾性愛國衛生運動。
(十六)承擔縣傳染病防控領導小組、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縣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縣政府狂犬病防治領導小組、縣政府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結核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重大傳染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等縣政府有關衛生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七)領導衛生系統黨群、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全縣衛生系統各級各單位黨建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縣屬醫療衛生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協助縣委對衛生系統縣管幹部進行管理和考核;負責對縣屬醫療衛生單位領導幹部的教育、管理、考核、任免、交流和獎懲。
(十八)依法監督管理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調組織無償獻血和特殊情況供血工作。
(十九)組織、統籌、指導全縣衛生系統衛生信息化建設。
(二十)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6個股(室)
(一)行政辦公室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服務和目標管理工作;擬定並監督實施機關的各項工作制度和工作計畫;負責文秘、檔案、會議、信息、督查、保密、信訪、機要、接待目標考核工作;負責機關房產、物資和行政事務管理;負責機關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負責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就業工作;負責本部門職務和專業技術職稱的初審、上報等工作。制定全局人才培養、業務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局各類人員的考察、考核、考評工作。管理監督林業建設資金;負責林業專項資金的徵收、上繳、管理、使用和審計;負責林業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並指導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全局的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全局基本建設撥款和財務預決算的審批、上報;管理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機關日常財務管理和局屬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二)造林綠化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國土綠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政策、法規;指導全縣城鄉綠化一體化建設工作;負責全縣義務植樹、造林綠化、低產林改造、跡地更新、封山育林等工作;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的工作;指導生態公益林、風景林和各類商品林的建設;組織編制森林城市建設規劃和方案,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規劃、方案的實施;指導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編報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植樹造林所需種子、苗木的採集、購買、調運、培育和餘缺調劑工作;負責縣、鄉領導任期綠化目標考核驗收;負責森林公園的初審及上報工作;承辦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資源林政管理及政策法規宣傳股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負責全縣森林資源(含林地)清查、調查、規劃、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全縣森林資源檔案;負責編報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負責組織監督實施;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以及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工作;指導森林資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執法及木材檢查站的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承擔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配套改革工作的指導、協調、檢查、驗收等工作;協調縣級有關部門做好林權制度配套改革工作,搭建林權融資、交易平台;承擔林產品經營企業布局與市場建設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對濫伐、盜伐、毀林開荒、違法使用林地等破壞森林資源林政案件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受理林業行政許可申請,辦理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牽頭辦理需要現場檢疫、檢查、勘驗和論證等的行政許可事項;牽頭辦理許可權範圍內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負責行政許可公開和統計報送行政許可辦理情況的有關工作;負責林地林權流轉的信息諮詢和政策服務;負責辦理有關部門或單位委託的行政許可事項;負責行政許可的其它服務工作。
負責林業行政案件的立案審查,對全縣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國土綠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林業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審查和調查研究,並提出指導性意見;指導、協調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承辦林業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林業法制宣傳和林業政策宣傳工作。
(五)綜合業務股(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縣退耕還林領導小組辦公室、林業產業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制定我縣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規程、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我縣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我縣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檢查驗收辦法,組織工程建設年度、階段和竣工檢查驗收;負責全縣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資金的統一撥付、統一結算和統一管理;配合上級財政、審計部門對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保護工程專項資金進行檢查、監督和審計;負責全縣退耕還林工程、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的技術指導、技術推廣、人員培訓、社會宣傳和效益監測工作。承辦縣退耕還林領導小組、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擬定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產業發展的發展規劃、工作計畫、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承擔全縣林業重點產業發展的項目論證、可行性規劃並組織實施(包括核桃產業發展、林下種養殖業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擬定林業重點企業、重大項目發展的扶持意見。監督、指導執行林業生產安全技術操作制度和規程;負責林業系統生產安全和防災、減災工作。負責林業科技的試驗、示範及其成果的推廣套用和提供技術信息服務。
(六)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股
主要職責:負責野生動植物保護行政案件的查處和自然保護區行政案件的查處。宣傳貫徹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疫源疫病監測;負責全縣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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