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歷史
籃球是1891年由美國麻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舊譯春田)市基督教青年會訓練學校體育教師J.奈史密斯博士創造的,起初,他將兩隻桃籃別釘在鍵身房內看台的欄桿上,桃籃上沿距離地面3.04米,用足球作比賽工具,向籃投擲。投球入籃得1分,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每次投球進籃後,要爬梯子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以後逐步將竹籃改為活底的鐵籃,再改為鐵圈下面掛網。到1893年,形成近似現代的籃板、籃圈和籃網。最初的籃球比賽,對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只需雙方參加比賽的人數必須相等。比賽開始,雙方隊員分別站在兩端線外,裁判員鳴哨並將球擲向球場中間,雙方跑向場內搶球,開始比賽。持球者可以抱著球跑向籃下投籃,首先達到預定分數者為勝。
1892年,奈史密斯制定了13條比賽規則,主要規定是不準持球跑,不準有粗野動作,不準用拳擊球,否則即判犯規連續3次犯規判負1分;比賽時間規定為上、下半時,各15分鐘;對場地大小也作了規定。上場比賽人數逐步縮減為每隊10人、9人、7人,1893年定為每隊上場5人。
近代籃球史
1904年在第3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上第1次進行了籃球表演賽。1908年美國制定了全國統一的籃球規則,並有移種文字出版,發行於全世界,這樣,籃球運動逐漸傳遍美洲、歐洲和亞洲,成為世界性運動項目。1936年第11屆奧運會將男子籃球列為正式比賽項目,並統一了世界籃球競賽規則,此後,到1948年的10多年間,規則曾多次修改,與現行規則有關的重要變化是:將得分後的中圈跳球,改為失分隊在後場端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進攻隊必須在10秒鐘內把球推進到前場;球進前場後不得再回後場;進攻隊員不得在“限制區”內停留3秒鐘;投籃隊員被侵犯時,投中罰球1次,投不中罰球2次等。
1952年和1956年第15、16兩屆奧運會的籃球比賽中,出現了兩米以上的多人,國際業餘籃球聯合會曾兩次擴大籃球場地的“限制區”(也叫“3分區”);還規定,一個隊控制球後,必須在30秒內投籃出手。60年代初有關10秒和球回後場的規定,一度因1960年第17屆奧運會後取消了中場線改畫邊線的中點而中止。1964年第18屆奧運會後,又恢復了中場線,這些規定又繼續執行。1977年增加了每隊滿10次犯規後,在防守犯規時罰球兩次,防投籃時犯規兩罰有1次不中再加罰1次的規定。1981年又將10次犯規後罰球的規定縮減到8次。很明顯,人員的變化的技術,戰術的發展引起了規則的改變,而規則的改變又促進了人員和技術、戰術的進一步發展變化。特別是50年代後期以來,規則的改變對籃球比賽的攻守速度,對運動員的身體、技術、戰術以及意志、作風等各方面都不斷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促進了籃球技術水平的迅速提高,女子籃球是1976年第21屆奧運會上才列為正式比賽項目的。
最早的籃筐,因為是用來裝蜜桃的竹製籃筐,籃筐下部有底,每次將球投進去後都要搬 梯子爬上去把球取下來才能重新開球繼續比賽。反反覆覆搬梯子爬上爬下取球,成了當時進 行籃球遊戲的一大累贅,於是,不少人有過改進籃筐的想法。不久以後,奈史密斯在與同事 們的合議下,經過多次改進,終於創製出世界上第一副以金屬材料做成的、底部沒有封閉但其口徑比球小的球籃。使用這種球籃比賽,每投中一球,比搬梯子取球方便多了,因為它只需用竹竿將球捅出籃筐。但是,即便如此,此時還沒有人想到要投進球後使球自動從籃筐里落下來。
1893年,開始出現在籃留下面用網袋代替筐身和筐底的球籃,但進球後仍要用專門拴在網上的繩子將球抖落下來。這比用竹竿捅球似乎又進了一大步。用竹竿捅球和用繩子抖落球的籃筐,同時並存了較長一段時間。其間,運動員們還試想過別的一些改進辦法,所以無底籃筐也開始在這段時期中出現過。直至1913年,金屬籃圈下面掛無底線網的籃筐才開始普遍採用。誰會想到,從最動的搬梯子取球,到去掉網底使投中的球自動落下來,就這么個今天看來很不起眼的創舉,我們的先輩竟花費了22個春秋的心力。現代比賽用的籃筐更規範。按規定,它應包括籃圈和籃網兩部分。籃圈內徑45厘米,應牢固安裝在規定的籃板上,籃圈離地面3.O5米,板面與籃圈內沿最近點為15厘米。籃網要用白色纜繩結成,長40至45厘米,懸掛在籃留下面。另外,還有一種在圈頸部位裝有彈簧的“抗壓”籃筐。不過,在世界大賽中使用這種籃筐,必須經過國際籃聯技術委局會審查、批准。籃板原來的名字叫“遮板”。隨著籃球運動發展的需要。經過近半個世紀的演進和完善,籃板才變成今天這個樣子(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