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當中列明:“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此為澳門被葡萄牙占據的歷史轉折點。不過,條約中中國亦保留了葡萄牙如將澳門讓與他國必須經過中國同意的權利。

基本簡介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或稱《 中葡北京條約》),是指清政府與葡萄牙於1887年在北京簽署的不平等條約,已於1928年由國民政府宣布期滿。

條約內容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共54款,主要內容有:

中國堅準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身處無異;

中國保留了葡萄牙如將澳門讓與他國,必須經過中國同意的權利。

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並在通商口岸設領事 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

葡萄牙人可享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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