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概述
簡易人壽保險起源於英國。20世紀三四十年代是高峰時期,曾成為美國人壽保險的第二大險種,其有效人壽保險金額一度占到總壽險保額的18%左右;但時至今天,簡易人壽保險的風光已不在,僅占有效人壽保險金額的1%,這主要歸因於團體人壽保險的迅速發展,以及大多數美國工人購買大額人壽保險的經濟能力增強。在我國,簡易人壽保險在20世紀80年代後期與90年代早期也曾一度得到迅速發展。
簡易人壽保險又稱為上門服務的壽險單,通常由保險人按時收取保費。一般採取等待期或削減期制度,即被保險人加入保險後,必須經過一定期間,保單才能生效。如果在一定期間內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或者減少給付金額。
在大多數情況下,簡易人壽保險是按保險費單位出售,而不是按保險金額單位出售,如以5美元保險費單位出售一份簡易人壽保險。
特徵
簡易人壽保險的基本內容與普通人壽保險大同小異,其特殊性在於:
(1)保險品種。
通常是以限期繳費的終身壽險或定期的兩全險為主力品種,簡易人壽保險一般均屬不分紅保險。
(2)保險金額。
對每一保單或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有最高額限制。例如,在美國通常為每張保單或每位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為5000美元,而我國則限制為最高保額人民幣1萬元。
(3)保險費率。
由於以下幾種原因使得簡易人壽保險的保險費率相對高於普通終身壽險:一是被保險人一般是低收入階層,又未經過體檢,因而死亡率相對要高;二是上門收取保險費增加了銷售和管理費用;三是保險單失效率高。
(4)保險費的繳納。
考慮到低收入者的負擔能力,簡易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是採取按月或按周繳納。
(5)免檢身體。
由於保險金額較低,故在承保時,無體檢,只是根據投保書的陳述及保險代理人的說明作為核保的依據。但為了防止逆選擇,保險公司通常會在不可抗辯條款內附帶規定,被保險人在投保前一定時期內(通常為2年)患有重大疾病而不作如實告知,保險人在抗辯期內可終止保險契約。
參考文獻
1 《保險學概論》保險職業學院,第9章 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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