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信託

管理信託(management trust) 與“擔保信託”相對。以對財產的管理和運用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包括以單純的財產管理為目的的狹義財產管理信託和以財產的運用和處分為目的而設立的處分信託。管理信託適用的範圍極其廣泛,既可用之於對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財產的管理和對遺產的管理與分配,也可用之於信任投資。

分類

根據信託目的所指定的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不同,可把信託劃分為管理信託和處分信託。

在管理信託下,受託人承擔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與此相反,在處分信託下,受託人承擔為受益人的利益處分信託財產的義務。

受託人有義務按照委託人指示的信託目的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因此,對於信託財產委託人可以指定受託人只進行管理,或者只進行處分。這裡所謂的信託財產的管理是指不改變目的物或者權利的性質而進行保存、利用或者改良的行為。相反,信託財產的處分是指改變目的物或者權利的性質並進行轉移或者設定擔保權等的行為。當信託為處分信託時,受託人必須以受益人獲取信託利益的最大化為原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前提下,盡職盡責地履行受託人的義務。

優勢

管理信託和處分信託,主要是利用了“責任與利益分離”的信託特性。許多情況下,設立信託是基於管理方面的考慮。例如,某人有30萬美元,他的孩子在國外讀書,父母根本不可能在海外管理孩子的日常生活及開銷,但又對孩子自我管理錢財不放心。這種情形下,筆者認為完全可以設立管理信託,約定受託人為其孩子管理這份信託財產。

這樣既可保證孩子生活與就學的順利進行,又不至於造成孩子因不會管理財產,或突然在自己可支配的手下有這么多錢而造成揮霍財產的不良情形的出現。在高中畢業生中有一股很大的出國求學的熱潮,筆者認為妥善利用好管理信託既可免除家長的不少擔憂,在客觀上又對孩子的成長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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