箇舊市人民法院

1975年10月,何雙陸任市人民法院院長。 1984年7月,市九屆人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李進忠為市人民法院院長。 1987年5月24日,市第十屆人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李安福為市人民法院院長。

機構沿革

1950年5月10日,箇舊縣人民政府接管箇舊縣地方法院,5月16日,成立箇舊縣人民法院,1951年3月,箇舊縣人民法院更名為箇舊市人民法院。1964年下半年,設立了大屯、卡房、老廠3個人民法院法庭,作為市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1967年3月1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對公、檢、法機關實行軍事管制,同時成立“箇舊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下設辦案組行使法院審判權,由軍代表主持工作。1974年1月,恢復箇舊市人民法院建制,仍與箇舊市公安局合署辦公。1976年7月,市法院與公安分設,單獨建制,遷回箇舊市民權路180號原址辦公。1979年12月,恢復大屯、卡房人民法庭,增設雞街人民法庭,1981年,設立老廠人民法庭。1990年3月,設立乍甸人民法庭、沙甸人民法庭。1993年6月,乍甸人民法庭、沙甸人民法庭、雞街人民法庭合署辦公,地點設在雞街人民法庭。

歷任院長

1950年5月16日,葉尚文為箇舊縣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長,鄧崇貴任副院長。
1951年初,高峰任箇舊縣法院院長。
1951年5月,箇舊市市長李忠貴兼任箇舊市法院院長。1952年8月,何學勤任箇舊市法院副院長,12月,市政府決定王壽松任副院長。
1955年5月17日,雲南省委批准王壽松為箇舊市人民法院院長,5月23日,張輝任副院長。
1961年12月16日,雲南省委批准張彪任市法院院長。1963年7月,張金亮、蘭國政任副院長。
1965年,市第六屆人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蘭國政為市人民法院院長。
1974年11月28日,陳洪彥任市人民法院院長。
1975年10月,何雙陸任市人民法院院長。
1977年10月,曹有林任市法院院長,胡福生、趙子云任副院長。1978年,李劉貴任副院長。
1979年1月,李劉貴任院長。1979年,高振國任黨組副書記,副院長。1983年,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李進忠為副院長。1984年6月,朱德沖任副院長。
1984年7月,市九屆人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李進忠為市人民法院院長。
1987年5月24日,市第十屆人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李安福為市人民法院院長。1988年市人大常委會任命劉雄為副院長,1992年,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李國疆為副院長。
1993年,市十二屆人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張汝林為市法院院長。
1998年3月18日,市13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選舉劉雄為市人民法院院長,1997年12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任命蘇兆麟、喻俊娟為副院長。
2003年3月19日,市第14屆人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譚智榮為市人民法院院長。
2006年3月5日,市第14屆人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王偉為市人民法院院長。

主要職責

箇舊市人民法院是市委領導下的市級國家審判機關,司法工作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級法院的監督,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主要職能是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權,積極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依法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先進生產力的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職責有:審理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審案件; 受理不服本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對其中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審理上級法院指定審理和指令再審的案件;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針對案件審判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協同主管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作及紀檢監察工作;管理本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結合審判實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公民忠於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機構設定和編制

我院根據審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共設定庭、科、處、室、隊十三個部門和大屯、雞街、老廠、卡房四個派出人民法庭。人員編制數93人,設院長1名,副院長3名,現有院長1名,副院長3名,在職實有人數75人,其中法官47人,書記員13人,行政編制法警8人,契約製法警7人。

黨團設定情況

我院設黨總支1個,轄3個支部,黨員83人,其中第一、二支部為院機關所轄部門,有黨員60人, 第三支部為離退休支部, 有黨員23人。設團支部一個,有團員8人。

幹警結構

我院幹警文化層次較高,其中,本科48人,專科12人,中大專以下文化程度15人,分別占幹警數的64%、16%、20%。
幹部結構:在47名法官中,審判部門法官有24名,占51%,綜合部門(含院領導)法官10名,占21%;立案部門法官8名,占17%;執行法官5名,占10.6%。書記員及法警13人,占幹警數的17%。

主要職責

箇舊市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箇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箇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 依法審理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再審案件,對其中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三)審理上級法院指定審理和指令再審的案件。
(四)依法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
(五)提出司法建議。對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釋。
(六)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七)對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培訓;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主管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八)管理本院的財務裝備工作和基礎設施建設,人民法庭的工作。
(九)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憲法、法律。
(十)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級法院的規定及上述職責要求,箇舊市人民法院內設12個職能部門和政治處。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辦理院務會、審判委員會、院長辦公會和綜合性會議事務;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及院領導交辦的重要檔案,辦理由辦公室批轉批覆的有關檔案;組織辦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聯絡及其建議和提案的督辦;負責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督查事項的督辦;負責公文處理及印製工作;負責文秘、保密、檔案資料等工作;負責本院通訊、計算機等設備的購置和辦公現代化、計算機網路建設、技術指導及管理;負責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負責綜創言息、司法統計、院內業務書籍的征訂發放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制宣傳和組織、評選、推薦各類論文工作;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辦理其它應由辦公室負責的工作事宜。
(二)政治處
負責本院幹警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組織人事、教育培訓以及獎懲工作;負責本院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院司法警察警銜和法官等級報批及管理工作;承辦本院法官職務任免的具體事宜;負責本院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獎勵、表彰及相關的宣傳工作;負責法官協會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審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本院離退幹部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機關黨總支的日常工作;辦理有關政治工作的其它事宜。
(三)立案庭
負責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及有關庭審查處理;負責司法救助工作;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證據保全;負責本院信訪接待工作,處理非訴來信來訪;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四)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審理上級法院交由本級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審理上級法院指定的管轄不明的刑事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五)少年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上級法院交由本級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上級法院指定的管轄不明的少年刑事案件;做好犯罪青少年的幫教及家訪、校訪工作;負責對青少年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代,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少年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本院管轄的第一審婚姻(離婚、確認婚姻無效,解除非法同居等)、家庭(撫養、探視權、贍養、家庭暴力等)、人身權利(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精神損害賠償等)、房地產(房屋買賣、祖賃、房屋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有償轉讓等)、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相鄰關係、農村承包、個人合夥及相關契約等糾紛案件;審理繼承糾紛案件;審理財產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審理上級法院交由本級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審理上級法院指定的管轄不明的民事案件;提出有關民事審判的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依法審判本院管轄的企業承包、建築承包、兼併、破產案件;審判租賃、承攬、供用電、水、氣、熱力、運輸、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買賣、借款、存單、證券、票據、信用證、保險及相關契約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理一般涉外、港、澳、台案件。
(八)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提出有關行政審判的司法建議;辦理其它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九)審判監督庭
審判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審判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依法提出抗訴的案件;監督檢查各項審判工作,總結審判監督工作的經驗。
(十)執行局(庭)
執行本院第一審生效法律文書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對執行過程中依法需要裁決的事項進行裁決;依法實施訴訟保全的裁定;提出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的執行工作事宜。
(十一)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本院監察工作,監督本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本院中層幹部及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以上人員的違紀事項;制定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開展對本院工作人員廉政建設教育工作;對全院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協助有關組織對本院黨員違紀案件的查處。
(十二)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
協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院專項物資裝備的計畫、標準、管理辦法及分配方案;負責機關辦公用房、車輛裝備.辦公用品、財務經費的管理;負責審判法庭建設並擬定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計畫並籌措所需經費;指導、監督、管理訴訟費的收繳、使用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司法行政工作事宜;負責本院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三)司法警察大隊
組織和管理本院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條例、規章、辦法;研究起草並組織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負責院機關安全保衛、警衛、法庭警衛、押解人犯工作;參加本院有關庭、局的案件執行和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工作;管理司法警察的裝備;執行上級法院的調警令;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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