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種權力

自由主義新聞思想成為憲法的條款,這是人類發展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也是自由主義本身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第四種權力

“第四等級”(Fourth Estate)或“第四種權力”(Fourth Power),是歐美西方社會對於新聞媒體在社會中地位的表述,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這三種權力之外一種獨立的社會力量,其社會職能是“監法”,即對上述三種社會權力進行輿論監督,以保證這三種權力的運作透明,以及社會肌體的健康運行。

就觀念緣起而言,無論哪種表述,都與新聞媒體獨立自主的社會地位有關。沒有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之外的特殊地位,實施“監法”就是一句空話。而新聞媒體獲得這種權力的合法性來源,就是新聞自由的思想。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第四種權力”是“新聞自由”思想之子。

它表明,自由主義思想在歐洲占據了統治地位。1789年6月27日,法國國民議會成立,決定仿效美國各州的做法,在新憲法正文前附一份公民權利的宣言,並在其中宣布言論出版自由。7月6日,國民議會制憲委員會成立,立即著手審議部分代表提交的各種人權宣言草案。7月14日,法國大革命爆發,國民議會又組成新的制憲委員會,決定加快草案審議工作,對言論自由問題,

其最終表述為:

無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對濫用法律規定情況下的這種自由負責。

近年來,隨著網路傳播技術的迅猛發展,及網民群體的擴大,一種有異於“第四種權力”的新的媒介權力形式——“第五種權力”也順勢崛起,迅速成長。所謂“第五種權力”,是指相對於“第四種權力”的依託於各種網路平台的網民輿論權,或網路話語權。目前,在中國,這種權力已在逐步走向成熟,並在媒介獨立、輿論監督方面發揮主要作用,補充了“第四種權力”之不足,從而促進了社會進步。或者可以說,就“傳統”的新聞傳播、輿論監督而言,正在悄然發生著一種“權力轉移”的變化。簡言之,就是以往傳統的新聞媒體才具有的輿論監督的權力,正在向網路輿論或網路話語權悄然轉移。如果說“第四種權力”是新聞自由之子的話,那么“第五種權力”就是信息自由之子,其自由天性是由於其獨特的任何人、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的參與、表達與互動這一媒體特徵所決定的。

進行共識動員

其次,之所以把“網路輿論”稱為“第五種權力”,是因為它可以聚攏網民意願,在傳統媒體之外單獨設定社會議題,引導公眾輿論,最後達到一定社會效果。

全民監督

另外,之所以把“網路輿論”稱為“第五種權力”,是因為它可以最大限度地“追求真相”,真正實現全民監督,而這一點,已經大大超越了“第四種權力”的輿論監督範圍。例如牽動中國社會神經九個月之久的“周老虎”虛假虎照事件。

2007年10月12日,陝西省林業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鎮坪縣發現野生華南虎”,同時公布了周正龍10月3日拍攝的兩張華南虎照片,並向其頒發獎金兩萬元。2008年6月29日,陝西省政府新聞發言人、省政府辦公廳、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的負責人向公眾通報“華南虎照片事件”調查處理情況。經查證,周正龍用老虎畫拍攝假虎照,還用木質虎爪模具在雪地捺印假虎爪行騙,已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詐欺罪報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本案涉及的十三名人員分別受到不同程度的處分,其中陝西省林業廳副廳長孫承騫、朱巨龍被免職,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處長王萬雲、信息宣傳中心主任關克被撤職。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事件中,堅持不懈地揭示真相的主力軍是網路媒體和網民群體,而不是傳統媒體;換言之,是“第五種權力”而不是“第四種權力”,才使得周正龍的年畫“紙老虎”鬧劇大白於天下。在這一過程中,傳統媒體的表現是微弱、蒼白,甚至是被動的。其關鍵點在於傳統媒體的表現不是不懈地追求真相,而是缺乏獨立性地報導、質疑、呼籲政府深度干預,而無實際作為。

在“紙老虎”事件中,傳統新聞媒體確實表現不盡如人意,沒有起到“第四種權力”的輿論監督作用,但如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問題,或可以說“紙老虎”事件的複雜性和社會職能部門介入的模糊性,已經大大超出了傳統媒體的功能和覆蓋範圍。當然,我們可以這樣批評:“在這一鬧劇中最應該反思的恰恰是新聞媒體自身。是他們將一個農民的詐欺行為,變成了一個舉世關注的社會鬧劇;是他們將一個經不起推敲的虛假故事,變成了一個連續不斷的社會新聞;……正是在新聞記者如無頭蒼蠅般的採訪報導中,整個新聞事件高潮迭起,並最終變成一個徹頭徹尾的荒唐連續劇。”

但是,縱觀這個事件,捲入了各類專業人士,粗算下來,就有司法、攝影、動物、植物、林業、刑偵、印業等專業,而這些專業技術知識,已經遠遠超出了新聞記者的知識範圍,卻因網路而凝聚到一起。例如“打虎派”的一條主要證據就來自國際著名刑偵專家李昌鈺,2008年5月8日,李昌鈺博士在福建一場專題演講中,否認了“華南虎”照片的真實性,並說:“照片後期處理得相當好,我只能說咱們中國農民很不錯,PS的水平太高了。”理由很有力,他說“十月份,山上應該會有很多蒼蠅,蒼蠅喜歡粘在老虎的眼睛周圍,如果有蒼蠅而沒有粘在老虎的眼睛上,就可以證明老虎是假的”。雖然很多“挺虎派”說不可能,但是通過放大照片逐個區域掃描,有網友在四十張照片中找到了一兩隻蒼蠅,但並沒有盯在老虎的眼睛上。像李博士這樣的推斷和網友的配合,絕對是一般新聞媒體所難以達到的。由此,也可以反證網路媒體所擁有的“第五種權力”可以填補傳統媒體其他專業知識匱乏的這種缺憾和空白,最大限度地實施全民輿論監督。

新聞媒介素有“第四種權力”之稱,是一個獨立於立法、執法、司法之外的一種特殊權力,其存在保證了行政權力的透明公開和社會肌體的健康運行。隨著網路社會的崛起,及網民群體的擴大,網路輿論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影響力,它不但能夠發揮以往所謂“第四種權力”所發揮不了的作用,甚至可以監督、規範“第四種權力”,並成為其提供新鮮的新聞資源,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因而被稱作“第五種權力”。對第四種權力的探討已經比較充分,而對於網路媒體或網路輿論這種“第五種權力”的討論顯然還有較大空間。而由於網路媒體的特殊性,“第五種權力”在實踐過程中魚龍混雜、泥沙俱下,既有以公共輿論促進社會進步之力,也不乏網路暴力侵犯公民隱私利益之舉,所有這些,都反映出其尚處於幼稚磨合期的不成熟特色,有待規範和完善。

政治作用

觀點自由市場下的不負責任的言論

1840年,法國著名的批判現實主義作家巴爾扎克曾發表過這樣一段精彩的文字:在法國,報業是國家的第四種權力,它攻擊所有人卻無人攻擊它;它隨心所欲地指責,它聲稱政治家和文人屬於它,應該為它作出犧牲,而它卻不願互惠;它說著、幹著可怕的蠢事,可這是它的權力!

現在網路上對政治的討論,和一個世紀前當報刊剛剛成為大眾傳播媒體時,新聞自由主義的觀點盛行時一樣,人們認為在網上有如一個觀點的自由市場,可以隨自己意願發表各種意見。人們似乎在網上又找到了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力。

無論如何,謠言總是對社會無益的,言論自由並不是以匿名,或以假的電郵地址製造謊言。

對政治網頁接受的三個階段

我們應該看到,客群對於網際網路上的政治性網頁的利用和接受有一個發展過程。這個過程是否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發展階段是人們利用這個空間,通過電郵和新聞信息傳遞來發泄不滿的情緒。

第二個階段,人們開始對這些吶喊感到悶了,他們開始要求一些有深度的政治分析。在得到任何最初的訊息時,他們也都會先查證再相信。

第三階段,網路不僅是一個傳播工具,也成了聯繫人們的看法、政府信息,以及私人和公眾的樞扭。

從目前的情況看,客群對政治網頁的接受還是處於第一階段,由於其滲透率低,並沒有給各社會的政治環境帶來任何改變。一般的人還是從報章和電視的新聞信息中形成自己的觀點。只有當網際網路成為人們完全可信賴的媒體時,政治才會和它完全融合,才會在其間發揮作用,這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

網路群體性

隨著網路傳播技術的迅猛發展,及網民群體的擴大,一種有異於“第四種權力”的新的媒介權力形式——“第五種權力”也順勢崛起,迅速成長。所謂“第五種權力”,是指相對於“第四種權力”的依託於各種網路平台的網民輿論權,或網路話語權。 《瞭望》周刊的一篇名為《網路群體性新聞事件點擊率達百萬》的文章發人深省,其中明確指出,一些負面“網上群體性事件”,可以在很短時間內損害百萬民眾心中的黨政機關形象。

稍加留意網路,我們不難發現,在2009年,網路輿論監督的力量極為猛烈。過去上訪、信訪的傳統老路之外,出現了新的第三條路線,即網上輿論監督。

近期“百萬級點擊率”的“網上群體性事件”屢見不鮮。如“南京天價煙房產局長事件”、“張家港官太太團出國事件”、“貧困縣縣委書記戴52萬元名表事件”、“雲南躲貓貓事件”,等等。

這些事件無一不帶有一個共性的特徵,即網民的網路話語權,將一個本來很容易被掩蓋和忽略的話題提交到了網路之上,然後通過數以百萬計的網民強烈批判,從而引發傳統媒體的報導熱潮,並最終引起行政干預而揭開事實真相,並對事件責任人進行了處理。

比較早的事件可以追溯到2003年8月16日,有關媒體報導了劉涌二審被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團伙成員宋健飛被核准死刑並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的訊息,旋即在網際網路上引起了眾多網民的關注。網民紛紛撰文抨擊司法黑暗,間接促使中國最高人民法院50年來第一次提審普通刑事案,並罕見地推翻瀋陽高法的判決,改判死刑,立即執行。這一次事件本身所具有的典型意義並不僅僅是對一個罪犯執行了死刑,而是第一次罕見的通過網際網路這一傳播手段,集中反映出了眾多網民的集體訴求,反而打破了立法、執法、司法這三種傳統權力的利益壓迫,同時也在過去單單依靠新聞媒體這一第四權力持有者即記者的個人良知和職業道德來代表大多數普羅大眾意願的間接途徑,而直接讓網民通過網路直接“發言”,通過網路傳播口誅筆伐,形成強大輿論壓迫力,而“直接”行使了權力,改變了既定事實。

藉助於網路表達出來的民意,任何組織及個體都不應該忽視。

毫無疑問,當網路輿論力量開始彰顯力量之時, 第五種權力的大幕也至此徐徐拉起。特別是通過網路群體性事件,其民意表達也開始凸顯出網民運用網路輿論行使“審判權”的特殊內涵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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