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第一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自1995年統一制發以來,對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廣大殘疾人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和覆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與落實,殘疾人證的功能與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殘疾人證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目前尚未辦理殘疾人證的申請人,一律申領第二代殘疾人證;已經領取第一代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將申請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髮第二代殘疾人證完畢。據悉,第二代殘疾人證採取多種防偽措施,由中國殘聯統一製作,堅決杜絕各地私自印製採購。
發放流程
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張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
受理:縣級殘聯(業務員)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後,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塊進行核對(通過資料庫管理軟體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證信息)。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對於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評定:縣級殘聯對於殘疾特徵明顯的申請人,依照殘疾標準,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並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徵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簽字。
政審:縣級殘聯理事長(初審員)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
對於信息虛假或經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予以退回。
不同特點
第二代《殘疾人證》與第一代《殘疾人證》相比,二代證在分類分級、評定標準、證件編碼、操作方法等方面有明顯不同:
1.第二代《殘疾人證》的核定殘疾種類,由原先的六類變為現在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七類,新標準將聽力語言殘疾分為聽力殘疾與言語殘疾兩大類,嚴重的口吃並且影響到正常的語言表達,將被評為言語殘疾。盲人使用紅色殘疾證,其他都使用綠色殘疾證。
2.第二代《殘疾人證》的評定標準更細化,第二代殘疾評定標準按國務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為準,第二代《殘疾人證》中六大類殘疾分級都為一至四級,多重殘疾分級按所屬殘疾中最重類別分級標準進行分級。一些近年來新發現的新型疾病也被列入殘疾,按照新標準,孤獨症被列入精神殘疾。殘疾評定必須由兩個鑑定醫生組成,明確殘疾類別、殘疾等級並2人簽字;
3.第二代《殘疾人證》採用全國統一編碼,由18位身份證號加1位殘疾類別代碼和1位殘疾人等級代碼組成,並採用防偽水印,持證者的相關信息將被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並實現全國聯網。
4.操作方法不同,第一代《殘疾人證》的所有資料都是以書面文檔的形式存檔管理;而第二代《殘疾人證》程式複雜,管理規範,辦理的表格都要統一錄入電腦,《殘疾人證》一律用計算機列印。
查詢入口
第二代殘疾人證查詢入口(中國殘疾人服務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