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第七屆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評獎工作,增強評獎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根據《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獎勵辦法》(教社科[2009]1號),結合曆屆評獎工作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獎勵範圍和獎項設定
第一條【學科範圍】根據國家標準《學科分類與代碼》(GB/T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發展需要,本屆評獎的學科範圍包括:(1)馬克思主義;(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學;(4)邏輯學;(5)宗教學;(6)語言學;(7)中國文學;(8)外國文學;(9)藝術學;(10)歷史學;(11)考古學;(12)經濟學;(13)管理學;(14)政治學;(15)法學;(16)社會學;(17)民族學與文化學;(18)新聞學與傳播學;(19)圖書館、情報與文獻學;(20)教育學;(21)心理學;(22)體育學;(23)統計學;(24)港澳台問題研究;(25)國際問題研究;(26)交叉學科。
第二條【成果類型】本屆評獎包括以下類型成果:(1)著作(含專著、編著、譯著、工具書、古籍整理作品等);(2)學術論文;(3)研究報告(含調研報告、諮詢報告等);(4)普及讀物。
第三條【獎項設定】本屆評獎的獎項分四類:著作獎、論文獎、研究報告獎、成果普及獎。除成果普及獎不分等級外,其他獎項分設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按照確保質量的要求,允許各學科各個等級的獎項有空缺。
第四條【獎勵名額】本屆評獎的獎勵名額總計900項左右,其中一等獎60項,二等獎260項,三等獎560項,普及獎20項;特等獎根據參評成果的質量情況決定是否授予。各學科的獎勵名額依據該學科申報數占所有學科申報總數的比例進行分配,適當向交叉學科和申報數較少學科傾斜。
第二章 評審機構
第五條【獎勵委員會】 獎勵委員會由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各學部召集人和其他知名專家、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上述人員申報本屆優秀成果獎的,不再擔任獎勵委員會委員。
獎勵委員會是本屆評獎的最高評審機構,主要職責如下:(1)審定評獎工作方案;(2)審議裁定異議問題處理結果;(3)審定獲獎成果名單和獎勵等級;(4)決定授予特等獎。
第六條【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按照學科設立若干評審組,每個學科評審組5-9人,由全國範圍內相關研究領域學術造詣高、學風優良的同行專家組成,其中應有一定數量的非高校系統專家。其主要職責是對本學科申報成果進行評審,根據獎勵名額,推薦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建議名單。
第七條【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評獎辦)設在教育部社會科學司,受獎勵委員會委託,負責制訂評獎工作方案、組織評審、調查異議材料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與程式
第八條【申報組織】本屆評獎,地方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為單位,教育部直屬高校以學校為單位,其他部委所屬院校以所在部委教育司(局)為單位(簡稱申報單位)集中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材料。
本屆評獎實行限額申報,申報名額總計6600項左右。各申報單位的申報名額,綜合申報時限內該單位的科研成果總數、人均成果數、上一屆申報數和獲獎數確定,適當向西部地區傾斜。
各申報單位要堅持質量第一的導向,按照政治標準與學術標準相統一的原則,科學合理分配申報名額,規範申報程式,切實做好申報遴選工作。
第九條【申報資格】
1.申報學校資格:申報學校應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
2.申報者資格:
(1)申報期間人事關係在高校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均可申報。
(2)在高校開展實質性研究工作的兼職人員,成果發表時署名單位標註兼職高校的,可從兼職高校申報。
(3)申報者原則上應是申報成果的作者或者合作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合作成果在徵得其他作者同意的情況下,可由第一署名人以外做出主要貢獻的作者(含通訊作者)申報,但獲獎後正式公布名單和獎勵證書中的排名仍以成果的實際署名順序為準。
(4)近年已故作者的成果,系在本屆評獎申報時限內首次公開發表出版的,經法定繼承人同意,其獨立完成的成果,可由作者生前所在單位提請申報;其作為第一署名人的合作成果,可由其他做出主要貢獻的作者申報。
(5)每位申報者限申報一項成果;合作成果限一人申報,或以課題組名義申報。
3.參評成果資格與要求
(1)本屆參評成果的起止時間定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公開出版的研究報告以被有關部門採納的時間為準。
(2)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後一卷出版的時間為準,在符合上述申報時限的情況下做整體申報。
(3)叢書不能作為一項研究成果整體申報,只能以其中獨立完整的著作單獨申報。
(4)個人學術文集(含論文集),在本屆評獎申報時限內公開出版且首次發表內容不低於50%的,可作為著作類成果申報;多人撰寫的論文集只能由論文作者以單篇申報。
(5)圍繞一個專題,以個人或課題組名義發表於同一刊物同一標題的系列論文,可作為論文類成果整體申報。但圍繞一個專題,發表時標題各不相同的系列論文,不能做整體申報,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篇論文申報。
(6)研究報告,須提交實際套用部門(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型以上企業等)的證明材料。
(7)普及獎申報成果形式為著作類,須提交關於成果效果和社會影響方面的佐證材料,包括圖書發行量、書評、相關新聞報導、客群反響等。
(8)以外文公開出版、發表的成果,申報時應當附有3000字左右的中文摘要。
4.下列成果的申請不予受理:
(1)違反學術規範或者著作權存在爭議的成果;
(2)教材和教輔;
(3)不能提交實際套用部門證明材料的研究報告類成果;
(4)文學藝術類作品。
第十條【申報與審核】申報者需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填寫《第七屆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申報評審表》,並對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報評審表中作者順序應與成果實際署名順序一致。
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審核並認真填寫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集中向評獎辦提交。評獎辦對推薦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為申報者、申報成果、申報評審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條【申報名單公示】對所有通過審核的申報成果,將在“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信息網”等平台進行公示。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對申報成果是否有違反學術規範等行為提出實名舉報,並附相關證據材料。經評獎辦核查,舉報屬實的,撤銷其申報資格。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基本標準】
政治標準: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學術方向。
學術標準:必須是具有創新性和前沿性的優秀成果,在理論上有所建樹,在學術上有所創新,填補了本研究領域的某些空白,推動了學科建設和理論發展,或在解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現實問題上有所貢獻。
學風標準:符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觀點鮮明、論據充分,資料翔實、數據準確,邏輯嚴密、方法科學,沒有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爭議。
社會影響:基礎研究類成果的學術價值得到學術界的重視和好評,產生了很好的社會影響;套用研究類成果為黨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決策諮詢意見和建議,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等級標準】
特等獎:選題具有特別重大意義,圍繞人類社會發展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提出了具有重大價值的新理念新觀點,發現和解決了影響發展的關鍵性問題,極大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理論,推動了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對世界文明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學術界同行公認該成果代表國家最高水平,其影響力超越單一學科的領域範圍,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各項指標遠遠超過基本標準要求,學科評審組專家一致推薦該成果為特等獎。
一等獎:選題具有重大意義,圍繞選題深入研究並出色完成了研究任務;成果有重大創新,具有重大理論或實踐價值,對學術發展或解決實際問題有重大突破性貢獻;在國內外產生深遠影響,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各項指標均超過基本標準要求,學科評審組專家的平均分在90分以上。
二等獎:選題具有重要意義,圍繞選題深入研究並圓滿完成了研究任務;成果有重要創新,具有重要理論或實踐價值,對學術發展或解決實踐問題具有重要推動作用;在國內外產生較大影響,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各項指標均達到基本標準要求,學科評審組專家的平均分在80分以上。
三等獎:選題具有較大意義,圍繞選題深入研究並較好完成了研究任務;成果有明顯創新,具有較高理論或實踐價值,對學術發展或解決實踐問題具有顯著推動作用;在國內外產生一定影響,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各項指標均符合基本標準要求,學科評審組專家的平均分在70分以上。
第十四條【成果普及獎】普及類獲獎成果應具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和可讀性,在宣傳黨的創新理論、闡釋解答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人文社會科學知識傳播普及方面產生良好社會效果。各項指標均達到基本標準要求,學科評審組專家三分之二以上推薦該成果獲獎。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集中獨立評審】評審工作堅持質量第一、寧缺勿濫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採取同行評審、以集中獨立評審的方式進行。評審專家不交流、不討論、不開會,獨立審閱申報材料,進行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按各學科獎項分配數推薦獲獎成果並打分。
第十六條【統計畫線】評獎辦對評審專家組提出的推薦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進行覆核,按學科類別從高分到低分對申報成果進行排序,並根據各學科獎項分配數進行切分和劃線,形成獲獎成果建議名單。
第十七條【獎勵委員會審定】獎勵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評獎辦關於評獎工作情況的匯報,對獲獎成果建議名單進行審議,決定獲獎成果名單和獎勵等級。
第十八條【評獎結果公布】獎勵委員會審定的獲獎成果名單,經公示和異議處理後,報教育部批准並正式公布。
第六章 異議與處理
第十九條【公示與異議受理】經過獎勵委員會審議通過的獲獎成果名單,在“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信息網”等平台進行公示,公示期30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公示成果存在學術不端問題或申報中存在弄虛作假問題,均可以書面形式向評獎辦提出異議。
第二十條【有效異議】有效異議需符合以下條件:(1)以實名方式提出,單位提出的異議,須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並寫明聯繫人姓名和聯繫方式;個人提出的異議,須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2)提供翔實可資調查取證的材料。
以下異議不予受理:(1)未實名舉報的異議;(2)對申報成果未獲獎的異議;(3)對獲獎成果等級的異議;(4)未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異議;(5)不屬於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異議。
第二十一條【調查核實】評獎辦對異議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提交獎勵委員會審議裁決。對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異議單位或個人。評獎辦對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密。
第二十二條【違規處理】申報成果存在剽竊等學術不端問題或申報材料存在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等違規問題的,經獎勵委員會核實,取消成果參評資格,對已獲獎的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獲獎證書和獎金,並對申報者和推薦單位予以通報批評,申報者三年內不得申報各類教育部項目和獎項。
第七章 評獎紀律
第二十三條【迴避制度】評獎實行嚴格的迴避制度:
1.獎勵委員會委員申報評獎的,應主動申請退出獎勵委員會;
2.本人申報評獎的,不得被聘為評審專家;
3.評審專家如發現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成果進入評審,本人應主動申請迴避;如發現他人存在類似情形,也應提出迴避要求。
第二十四條【保密制度】評獎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
1.評審專家、獎勵委員會委員對評獎過程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透露有關評審的任何信息。如發現泄密情形,給予通報批評並記入專家信譽檔案;
2.評獎辦成員對評獎過程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透露評審專家和評審情況信息。如發現泄密情形,給予通報批評並調離評獎辦。
第二十五條【其他要求】評審專家、獎勵委員會委員不得接受申報者及相關人員的吃請、禮物、禮金,在評審過程中應公正評審,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一旦違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評獎辦工作人員不得干預專家評審工作,不得發表有針對性的傾向性的意見。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評獎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