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要求

竣工驗收要求是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協助,並提供技術資料和工程決算資料。建設項目所有單項的分部、分項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或正式辦理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都要進行自檢,合格後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驗收要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視情況可以辦理交工驗收,也可以辦理初驗。初步驗收要以建設單位為主,組織建設、施工、設計單位、建設銀行以及有關單位共同進行,評定單項的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使用的完整性,確定尚需修補的內容和期限,審核工程成本和財務決算等。

大型建設項目以及指定由國家組織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為使正式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做得更充分,在適當時機可以組織一次預驗收。預驗收的目的在於促進全部工程項目的儘快竣工,採取積極措施限期掃尾,完善驗收準備工作,儘快達到驗收條件。預驗收準備工作和參加單位的範圍,都應參照正式竣工驗收要求進行。

小型建設項目和更新技術改造項目的竣工驗收,由上級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酌定簡化手續和驗收內容。

凡已投產的建設項目,在已生產3個月,仍不辦理竣工驗收,移交固定資產手續的,建設銀行有權凍結撥款或停止貸款,取消建設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試車收入留成。確有困難需要超期辦理竣工驗收、移交固定資產的建設項目,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期限控制在3個月以內。

正確對待工程驗收,移交固定資產,要避免兩個弊端:一是防止徒有虛名的“報喜”,簡易投產,它會給生產和建設留下後遺症; 二是以試產為名,拖延“吃基建飯”。

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工程決算的編制,應貫穿於整個建設過程,並且應於建設初期就將這項工作責任落實到職能部門,設立專職人員承擔,從一開始就要建立制度,抓好各項基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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