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79)交公路字501號
【發布日期】1979-03-29
【生效日期】1979-03-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關於頒發試行《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79)交公路字501號
根據國家建委關於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 ,現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予以頒發試行 。過去有關公路工程竣工驗收的規定同時作廢。各單位在試行這個辦法的過程中有何意見,請隨時函告我部公路局。
附屬檔案: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試行)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試行)
為了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多快好省地修建公路,根據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 關於加強基本建設管理的幾項規定 》和國家建委《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的精神,特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一般規定
第一條公路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公路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做好竣工驗收工作,對於確保工程質量,促進工程及時投產,發揮投資效果總結經驗,提高建設質量和管理水平都有著重要的作用。
第二條驗收工作要從全局出發,緊密配合,互相協作。要以嚴肅認真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已完工程做出恰當的評價和總結。對有爭議的問題,應充分協商,合理解決。
第三條驗收範圍。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項目,按批准的設計檔案修建完成,具備投產條件的,應及時組織驗收,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條驗收的依據一般為:上級批准的計畫任務書、設計檔案和概算,上級領導機關對工程建設的要求,公路建設的有關技術標準的設計、施工規範等。
第五條公路工程驗收程式分初驗(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小型項目或改建的簡易工程,一般可合併為一次竣工驗收。
第六條驗收工作所需的費用,在工程的施工管理費內列支。
初驗(交工驗收)
第七條施工單位所承擔的工程,按設計檔案要求已經建成並具備整理好的原始記錄、工程變更設計記錄、工程變更設計記錄、材料試驗記錄等檔案資料時,在交工前應進行初驗(交工驗收,下同)。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單項大橋工程,具有獨立使用價值,可分段交工,經初驗後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後統一進行竣工驗收。已交付使用的工程,竣工驗收可從簡進行。
第八條施工單位在交工前,應向工程所在地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交工報告;受文單位按到交工報告後,一般應在一個月之內組織初驗。
第九條初驗是為竣工驗收做好準備,重點是對工程質量的詳細檢查。一般由省、市、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主持,接管養護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派代表參加。
由國家主持竣工驗收的特大型項目,初驗由交通部主持。
第十條初驗應按下列規定全面認真地檢查:
⒈路線中採用的最小平曲線半徑、超高、加寬、最大縱坡、坡長和最小視距等應逐一檢查,其它路段的平曲線半徑、縱坡、視距可檢查總數的20%~30%。
⒉路其高填深挖(填挖高度超過6米)主水文地質不良地段,對其寬度、邊坡、穩定性、壓實度、邊溝、排水設施等,應逐一檢查,其它路段每公昊檢查1~2處。
⒊路面寬度、路拱每公昊檢查1~2處。每一種路面類型或同一類型的路面結構和厚度,每1~3公里應作一個斷面檢查。必要時還套用戀沉儀測定強度。
⒋大型橋樑及大型構造物,對其各部尺寸、標高,上下部結構和基礎的施工質量以及引道和導流、防護工程等,均應認真檢查和量測。同時,還應審查隱蔽工程的原始記錄、照片,如發現問題應進行挖驗。中型橋樑應逐檢查或檢查其總數的80%以上。
小橋、涵洞及擋土牆等構造物,應檢查其總數的50%以上>
⒌檢查安全設施、道班房及其它附屬設施的布置合理性和施工質量。
⒍檢查施工計畫管理、定額管理、機械管理、技術革新、安全生產等情況。
第十一條初驗時,應根據工程情況和檢查內容分組進行。檢查結果經整理後,由主持單位保存,留待竣工驗收時審查。
第十二條初驗中,如發現有必須返工或應做未做和工程,經驗收組研究確定後,由施工單位在竣工驗收前修竣。
第十三條初驗後,應由主持單位提出初驗報告,按投資隸屬關係,報送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核備,並留作竣工驗收時參考。
初驗報告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⒈初驗工作的組織情況;
⒉工程概況及竣工工程數量;
⒊各單項工程檢查情況和工程技師情況;
⒋檢查時發現的重大技師問題及處理意見;
⒌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的提交竣工驗收時討論的問題。
第十四條經過初驗交付使用的工程,其養護費用由接管養護單位負責。
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所承擔的工程全部完成後,經初驗符合設計要求,並具備竣工圖表、竣工決算、工程總結等必要的檔案資料,應按第十六條的規定及時報請上級領導單位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竣工驗收的組織許可權。
初步設計檔案由國家建委或交通部批准的工程項目,原則上由國家建委或交通部組織竣工驗收;必要時也可委託有關省、市、自治區組織驗收。
特大型項目,由國家建委或交通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組成國家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
初步設計檔案由省、市、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由省、市、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可根據工程規模大小,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或竣工驗收組,並分小組進行檢查。
參加驗收的人員,應包括設計、施工、養護、建設單位的代表和建設銀行的代表以及當地有關部門的代表。國防公路還應邀請總後勤部和有關軍區派代表參加。
驗收委員會(組)的組成要精幹,不宜過於龐大。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委員會(組)應聽娶施工單位施工情況和初驗情況的匯報,並審查初驗報告和檢查記錄,以及施工原始記錄、竣工圖表、材料使用、財務決算等資料。
施工單位應將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和處理情況如實匯報。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委員會(組)對竣工工程應採取全面檢查,重點複查的辦法,具體村求是:
⒈初驗時有爭議的工程以及確定返工或補伏的工程應進行複查。
⒉對於高填、深挖、急彎、陡坡路段,應進行重點抽查和復量,檢查數量應不少於總數的20%。
⒊大橋和大型構造物應全面檢查,重點復量;中橋視工程情況,可全部檢查或重點抽查。
⒋小橋、涵洞、一般構造物、附屬設施,一般路段的路基、路面、排水和安全設施等,可抽查其總數量的10~20%。
第二十條需要返工或應做未做的工程,應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由施工單位負責按期修竣不留尾工。如工程量較大,需增列投資時,應另案報請原批准設計檔案單位批准。
第二十一條驗收委員會(組)對工程技師應做出恰當的評價。根據初驗檢查和竣工驗收抽查情況評定為優良、良好、合格;如果不符合設計要求,質量低劣,嚴重影響使用,可定為不合格,並應返工重做。
優良、良好、合格的含意為:
優良―工程質量符合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規範各項規定的要求,經檢驗和抽查的各個單位工程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容許誤差以內。
良好―主要工程符合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規範各項規定的要求,經檢驗和抽查的各個單位工程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在容許誤差以內。
合格―工程質量基本符合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規範各項規定的要求,經檢驗和抽查的各個單位工程能符合容洗誤差者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二十二條驗收委員會(組)對所驗收的工程應做出竣工驗收鑑定書(見附屬檔案一),決定應否驗收,提出對工程的使用和今後管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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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工程項目經竣工驗收後,應迅速辦理各項交接手續,交付使用。施工單位應認真做好財務、材料的清理工作,按照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四條工程經移交後,養護單位應認真養護,經常保持良好狀態,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部投資的工程,其它部門投資的工程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