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腳點應放在談判破裂用戰鬥方法渡江上面

劉,指劉伯承,當時任第二野戰軍司令員。 李,指李達,當時任第二野戰軍參謀長。 [4]黃紹竑,當時是國民黨政府和談代表。

內容

立腳點應放在談判破裂用戰鬥方法渡江上面
(一九四九年四月十六日)
總前委,粟張,劉張李[1]:
(一)總前委刪辰電[2]悉。
(二)對敵北岸及江心據點,凡能於一夜奪取又利於奪取後第二夜即南渡者,則於渡江前一夜奪取之;凡不能於一夜奪取,又於奪取後需要較多時間做準備工作方利於南渡者,則應提前奪取之,望按實情處理。
(三)和平協定最後方案已於昨(十五)夜提交張治中代表團[3],今(十六)日上午黃紹竑[4]飛南京請示。南京是否同意簽字,將取決於美國政府及蔣介石的態度。如果他們願意,則可能於卯哿[5]簽字,否則談判將破裂。
(四)你們的立腳點應放在談判破裂用戰鬥方法渡江上面,並保證於二十二日(卯養)一舉渡江成功。
(五)現請你們考慮者,即假如南京願意於卯哿簽字,但要求於簽字後給他們幾天時間以便部署,在這種情況下,我軍是否可能再推遲三天,即由卯養改至卯有(二十五日)渡江。這種推遲,是否於我軍士氣及渡江任務之完成上發生妨礙。你們作此種考慮時,仍應假定南京雖然簽了字,但湯恩伯[6]等反動將領仍然不願執行,我軍仍需用戰鬥方法渡江。在此種假定上,如果你們認為不應再推遲,則我們將拒絕南京的請求。只有你們認為推遲至卯有(二十五日)實行戰鬥渡江並無妨礙,我們方準備允許南京的請求。如何,請考慮電復。並將近日渡江準備情形、渡江把握程度及需要多少時間才能完成全軍渡江等項見告為盼。
軍委
十六日八時

注釋

[1]粟張,指粟裕張震,當時分別任第三野戰軍副司令員兼第二副政治委員和參謀長。劉,指劉伯承,當時任第二野戰軍司令員。張,指張際春(一九○○―一九六八),湖南宜章人,當時任第二野戰軍副政治委員兼政治部主任。李,指李達,當時任第二野戰軍參謀長。
[2]指總前委一九四九年四月十五日辰時給中共中央軍委並告劉伯承、張際春、李達、粟裕、張震、譚震林的電報。電報說,我們意見爭取在談判上有政治收穫,即令軍事方面稍有不便,亦是值得的。故主張四月二十日行動,對江北岸和江中敵據點,凡能一夜奪取者,則一夜奪取之,不能一夜奪取者,應留置之,用二三天時間奪取。今後軍事行動,以在開動後能持續進行為更有利。
[3]指以張治中為首席代表的國民黨政府和談代表團。
[4]黃紹竑,當時是國民黨政府和談代表。
[5]卯哿,即四月二十日。
[6]湯恩伯(一九○○――一九五四),浙江武義人。當時任國民黨軍京滬杭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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