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刑事制定法中的一種犯罪。即付款人開列或使用在銀行沒有帳戶或沒有足夠存蓄資金的支票交付給取款人,使其在銀行不能兌現的行為。
美國制定法把這種行為作為一種與詐欺罪 (False Pretenses)互相區別的獨立犯罪。將其作為獨立的犯罪加以規定的理由是,以開列或使用沒有銀行帳戶或沒有充足存蓄資金的支票手段取得財物的行為與以詐欺的方法取得財物的行為有實際的區別。空頭支票罪成立,不以法律規定的取得財物為條件,有的法律則不要求必須取得財物,僅是開列或流通空頭支票的也可以成立此罪;有的法律規定行為人必須明確知道其在銀行沒有充足資金,並且有騙取財物的意圖,有的法律則僅以前者為充足條件。
空頭支票罪在美國大多數州都屬於制定法的輕罪。美國《模範刑法典》也規定了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