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通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一階段監測實施方案》的通知
環辦〔2012〕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為做好《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以下簡稱“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一階段的監測實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一階段監測實施方案》(見附屬檔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就做好新標準第一階段的監測實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的重要意義
實施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工作是貫徹落實第七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的重要內容,是落實環保為民、滿足公眾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是健全和完善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實現“三個率先”的具體步驟。各地要充分認識實施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時機,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一階段監測工作任務。
二、加快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實施工作的進度
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空氣品質新標準“三步走”實施方案,我部印發了《關於加強環境空氣品質監測能力建設的意見》(環發〔2012〕33號,以下簡稱《意見》),近期將下達中央支持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建設的資金。承擔第一階段新空氣品質標準監測任務的城市要根據《意見》要求和本實施方案,積極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加快進度,確保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備安裝並開展試運行;12月底前,對外發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自20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部上報本轄區上一月工作進展及下一月工作安排,我部將定期通報各地進展情況,適時開展現場督查。
三、加強對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要加強對空氣品質新標準監測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按時間要求,制定工作計畫,明確責任人,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組織落實。切實抓好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確保監測數據準確可靠。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干涉本轄區的監測結果,發現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的行為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附屬檔案: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一階段監測實施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空氣品質新標準第一階段監測實施方案
為落實《關於實施〈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的通知》(環發[2012]11號)要求,統一認識,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主要目標
按照我部確定的實施新標準的“三步走”方案,第一階段要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和省會城市開展《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新增指標(PM2.5、CO、O3等)監測。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要做到“三個率先”,即率先實施環境空氣品質新標準,率先爭取早日和國際接軌,率先使監測結果和人民民眾感受相一致。
二、實施範圍
第一階段(2012年)實施範圍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畫單列市(詳見附表)。
三、監測點位
《關於印發國家地表水、環境空氣監測網(地級以上城市)設定方案的通知》(環發[2012]42號)中確定的上述城市所有國家網監測點位(詳見附表)。
四、監測項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項監測指標。五、設備選型為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第一階段PM2.5自動監測儀器的技術指標可參照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編制的《PM2.5自動監測儀器技術指標與要求》(試行)。SO2、NO2、PM10、O3和CO等自動監測設備應通過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儀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適用性測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性價比高的儀器設備。
六、實施安排
城市監測站點總體組織實施工作,包括其儀器招標、採購、安裝、調試和信息發布等由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制定相應技術要求,並進行技術指導。
區域監測站點的實施工作,包括儀器招標、採購、安裝和調試由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站點點位的選擇由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按照相應技術規範進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制定相應技術要求,並進行技術指導。
七、時間安排
2012年10月底前,第一階段實施城市所有國家網監測點位要完成設備安裝並開展試運行;
2012年12月底前,第一階段實施城市要按空氣品質新標準要求開展監測並發布數據,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提前實施。
八、空氣品質評價
2012年,第一階段實施地區新增指標不參與空氣品質年度評價,採用SO2、NO2和PM10等3項指標,按《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進行評價。
2013年,第一階段實施地區採用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項指標,按《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進行評價。城市(區域)間空氣品質比較評價採用SO2、NO2和PM10等3項指標,按《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進行。
“十二五”期間,省級和國家級環境空氣品質五年整體評價繼續採用SO2、NO2和PM10等3項指標,按《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和《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分別進行評價。
九、信息發布
發布內容:發布各點位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項監測指標的實時小時濃度值、日均濃度值、AQI指數以及該監測點位的代表區域。
發布主體:第一階段實施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環境監測機構。
發布方式: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政府網站、環境監測機構網站、電視、廣播等。
十、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一階段實施監測的城市要加強空氣品質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嚴格按《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技術規範》(HJ/T193—2005)以及最新的相關規範要求操作和運行,加強PM2.5等自動監測設備的維護和校準,滿足《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中關於數據統計有效性的規定,確保監測數據準確可靠。
附表:新標準第一階段實施範圍及其國控空氣品質監測點位數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