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穗港澳醫藥業工商聯合會是由廣州、香港、澳門醫藥業中各種不同經濟成份的企業和有關人員自願共同組成,並經政府部門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行業商會。穗港澳地區醫藥業同行之間的業務,具有悠久的歷史和龐大的行業隊伍。同業間的業務、技術交流密切。為了更好地適應當前國際和國內醫藥市場的需要,加強地區間同業的業務聯繫,促進同業間的友誼,協調相互關係,特組織本聯合會。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服務會員、繁榮經濟、互相合作、發展三地區醫藥業之間經濟交流。通過活動,開闊眼界、廣交朋友、聯絡感情、交流信息,增進穗港澳地區醫藥界人士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協調相互關係,共同參與國際貿易,促進同行經濟事業發展。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廣州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接受中共廣州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廣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地址是廣州市大德路187號廣州機電大廈三樓,郵編510120;香港聯絡處:香港軒尼詩道488 號軒尼詩大廈6 樓E、F8 樓C 座香港藥行商會;澳門聯絡處:澳門營地大街70號澳門中藥業公會。
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各項聯誼活動,增進穗港澳三地同業間相互了解和聯繫;(二)協調穗港澳地區間廠商的業務交往,促進各地區醫藥產品購銷與經營;(三)組織市場信息、高新技術、經營管理的學術交流;(四)協調地區間行業業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攜手開拓國際貿易市場。(五)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穗港澳醫藥業工商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香港、澳門醫藥業中各種不同經濟成份的企業和有關人員自願共同組成,並經政府部門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服務會員、繁榮經濟、互相合作、發展三地區醫藥業之間經濟交流。通過活動,開闊眼界、廣交朋友、聯絡感情、交流信息,增進穗港澳地區醫藥界人士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協調相互關係,共同參與國際貿易,促進同行經濟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接受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廣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是廣州市大德路187號廣州機電大廈三樓,郵編510120;香港聯絡處:香港軒尼詩道488 號軒尼詩大廈 6 樓 E、F8 樓 C 座香港藥行商會;澳門聯絡處:澳門營地大街70號澳門中藥業公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各項聯誼活動,加強穗港澳三地同業間相互了解和聯繫;
(二)協調穗港澳地區間廠商的業務交往 ,促進各地區醫藥產品購銷與經營;
(三)組織市場信息、高新技術、經營管理的學術交流;
(四)協調地區間行業業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攜手開拓國際貿易市場。
(五)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穗港澳地區的醫藥界、或與醫藥業經營、技術、業務有密切關係,具有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或個人,熱心參加本會所組織活動的社團廠商或個人,均可申請參加本會成為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二)承認本會章程,遵守本會制定的有關制度。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舉行的各種活動,有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力;
(三)請求協助解決業務或工作問題的權利;
(四)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執行本會決議;
(二)提供有利於本會調查統計,研討和反映問題的有關資料;
(三)協助支持本會開展會務工作和提供方便;
(四) 按本章程規定定期繳交本會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所有的選舉或重大事項均由集體決策,議項的議決須有應到人數的半數以上參加,而取得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協商理事的任免;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快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聘請有關人士擔任榮譽職務;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 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 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才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 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 ,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資產,在廣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