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歷
1983年8月-1986年2月,任岳陽地區行署副專員。
1986年8月-1989年12月,任湘陰縣委副書記,期間1986年12月任湘陰縣長。
1989年12月-1993年1月,任臨湘縣委書記(保留副專員待遇),期間1990年3月-1991年2月兼任代縣長。
1993年1月-1995年9月,任岳陽市政府副市長。
1995年9月-1998年2月,任岳陽市委副書記。
1998年2月-1999年2月,任常德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1999年2月-2001年3月,任常德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1年3月-2006年3月,任常德市委書記。
2006年4月-2009年8月,任湖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 。
違法被查
2009年7月22日,經湖南省紀委有關部門證實,湖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程海波涉嫌嚴重違紀,於7月21日被有關部門帶走,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1年12月1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農業廳原廳長程海波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程海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子程高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其弟程海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50萬元。凍結、扣押在案的相關財產及物品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程海波利用擔任岳陽市委副書記,常德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及湖南省農業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解決政策優惠、減免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單獨或夥同程海良、程高收受李加祥等19人所送財物,總計人民幣1961萬多元,其中單獨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312萬多元,與程海良共同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396萬多元;與程高共同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5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海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程海良、程高受賄1961萬多元,數額特別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被告人程海波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並對程海良、程高收受他人賄賂予以認可,起主要作用,為主犯。被告人程海良、程高系程海波近親屬,二被告人受他人之託,利用程海波職權為他人謀私,並收受賄賂,在受賄中起輔助次要作用,依法認定為同犯。被告人程海良有自首情節,且配合辦案機關追繳了全部贓款及孽息,又全部退贓,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