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權力關係說

稅收權力關係說

稅收權力關係說是關於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的一種學說,是由德國行政法學的創始人奧托·梅耶(Otto Mayer)首先提出的。

內容介紹

“稅收權力關係說”是德國行政法學的創始人奧托·梅耶(Otto Mayer)首先提出的。該學說把稅收法律關係理解為國民對國家課稅權的服從關係。在這一關係中,國家以優越的權力主體的身份出現,所以稅收法律關係是典型的權力關係。稅收的課徵,原則上可以通過所謂“查定處分”這一行政行為而進行。即“查定處分”是納稅義務的創設行為,而不單單是納稅義務內容的確定行為。並認為,從某種意義上看,“查定處分”和刑事判決具有相同的性質。即在刑法中,當出現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並不立即出現刑罰權的行使,而是通過刑事判決處以刑罰。同樣在稅法中,當出現了滿足稅法規定的稅收要素時,也並不立即產生納稅義務,而是通過“查定處分”這一行政行為的行使才產生納稅義務。

奧托·梅耶的理論是德國行政法學中的傳統觀點。這種觀點把國家的課稅權和一般的行政權,如警察權同樣看待,從而得出稅收法律關係是以“查定處分”這一行政行為為中心所構成的權力服從關係。進而認為稅法與其他行政法在性質上沒有差異。所以稅法屬於特別行政法。

意義

首先,它揭示了稅收與利潤、利息、地租等分配形式的根本區別。“國家對產品分配擁有兩種權力,一種是財產權力,一種是政治權力。財產權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權力,政治權力也就是國家政權的權力。”利潤、利息和地租等分配形式都以財產權力為依據,而稅收這種分配形式憑藉的則是政治權力,是與國家所有制聯繫在一起的。這指明了稅收與國家的密切聯繫,社會主義國家徵稅是合乎發展規律的。

其次,它指出了稅收所體現的分配關係。稅收實現了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導致了征納雙方物質利益發生變化,也改變了納稅人在社會產品中所占有的份額。所以稅收具有在各個階層之間進行利益調整的功能。我們就是要利用這個功能來調節社會分配,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

第三,它告誡我們,稅收是一個集國家意志、人民負擔和社會矛盾為一身的十分敏感而又難以擺平的槓桿。所以,在稅收工作中必須綜合考慮國家需要和人民的負擔能力,科學運用稅收槓桿緩解社會矛盾和人民不滿,不斷增加全社會的福利,促進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

對立學說介紹

對稅收法律關係加以定性,主要集中在稅收法律關係究竟是“權力關係”還是“債務關係”的問題上,這兩種學說的對立,正式形成於1926年3月在明斯特召開的德國法學家協會上。

稅收債務關係說是以1919年德國租稅通則法的制定為契機,根據德國法學家阿爾巴特·亨塞爾(Albert Hensel)的主張所形成的學說,把稅收法律關係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係,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係乃是法律上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對應關係。

日本著名稅法學家金子宏則認為,由法技術的觀點看稅收實定法時,把稅收法律關係界定為單一的權力關係性質或債務關係性質是不妥的;但其基本的和中心的關係仍為債務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債務。

在我國的適用

以前我國學者都是以“權力關係”性質來單一、片面地理解和分析稅收法律關係;現在有學者認為稅收實體法法律關係性質的重心是債務關係,稅收程式法主要以國家行政權力為基礎,體現權力關係的性質。

權力關係說長期以來在我國理論界占統治地位。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及政府職能的轉變,人們對“權力關係說”的批判愈加激烈,越來越多的人傾向於用“契約關係說”(債務關係說是其中一種)來解釋稅收。其主要理由是:“權力關係說”強調國家單方面的意志,不足以解釋社會主義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性質。其現實原因是:在我國社會進程中出現了一些矛盾,其背景是政府的公共權力過於強勢,公民私權對政府公權的監督長期缺位,堅持“權力關係說”會加劇公權與私權之間的失衡。與此相反,“契約關係說”更有利於對公共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另一種理解

我國目前對德國稅法的介紹原始的一手資料極少,主要依賴於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的研究成果,這就使我們的研究總是受制於人,如果他人的研究對德國稅法理論有所誤讀,那么我們也難免以訛傳訛,導致錯誤理解。這是我國稅法研究在方法論上的缺陷,因此我們必須保持警惕,對這種依據二手資料得出的結論要多方面驗證,以保證結論的可信性。當然最好是直接從一手資料出發進行研究,但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對於奧托·梅耶“稅收權力關係說”的解讀很可能就是這樣一個誤解。我國學者在提到“稅收權力關係說”基本上持批判的態度,但對於該學說的理論背景、邏輯關聯卻鮮有探討。也有學者認為“稅收權力關係說”與19世紀末、20世紀初期德國的歷史背景、國家觀念以及社會政策學派的稅收觀是一脈相承的。認為當時德國資本主義發展遠比英國落後,為求快速發展,必須依賴國家的保護和干預,國家利益至上的國家觀占據優勢地位,同時占據主流的社會政策學派的代表人物華格納當時就把稅收視為個人對國家的一種義務,必須強制課徵稅收,稅收具有了強制性和無償性,納稅是個人的一種被動地位和以"國庫論"為基礎而產生的“稅收債務關係說”,以贏得行政法的獨立地位,奧托·梅耶才主張稅收法律關係“權力關係說”,主張稅收法律關係依“課稅處分”而成立,是一種“權力關係”,而非“債務關係”。

這樣我們也許可以作出一個大膽但有待求證的假設,那就是“稅收債務關係說”實際上是當時強大的民法學者為反對新興的行政法學而捍衛的一種更古老的理論。而奧托·梅耶主張的“稅收權力關係說”則是一種“反抗”的學說,是反對法律領域中民法的獨占地位,爭取行政法的獨立而提出的理論。但是,這種更古老的“稅收債務說”與我們今天主張的“稅收債務說”是一回事嗎?我們現在主張的也是“國庫論”為基礎的“稅收債務關係說”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我們現在的“稅收債務關係說”的理論支柱是稅收法律主義和民法債的制度,而“國庫論”則是警察國時代的產物,是在近代國家產生以前君主專制體制下的一種理論,國家還不被視為法人,不能參加私法活動,而只能將國庫作為法人來代表國家行為。所以,時代的變遷已經使那種以國庫理論為基礎的“稅收債務關係說”不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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