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種類
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依然存在著法制意識淡薄,依法辦事能力不強;執法不嚴格、不規範,工作中重結果輕程式;權力制約弱化和監督滯後等問題,這些問題都將嚴重影響稅收行政執法,形成執法風險。稅收執法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大致有以下幾種。
稅收征管風險
主要表現為稅務登記不準確、納稅人性質認定錯誤、減免稅劃分不準確、定稅程式不嚴格、稅率執行有誤等;稅收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徵稅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稅款;隨意改變稅種、入庫級次和入庫地點等。不規範的稅收征管行為,使稅收執法機關面臨形象受損、執法信譽降低的風險。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將面臨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追究的風險。
稅務檢查風險
主要表現為稅收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在對納稅人進行檢查時,不按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調查取證;稅收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涉稅犯罪案件不移交;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在對納稅人做出補稅或處罰決定時,未能聽取納稅人的陳述,以及不按程式舉行聽證或未完整地告知訴訟權等。這些不規範行為往往使納稅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或使納稅人感覺受到了損害,由此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稅務機關將可能承擔執法決定被撤銷或變更,對納稅人進行經濟賠償等不良後果,其直接責任人員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其他風險
主要表現稅收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廉政防範意識不強而造成的瀆職失職、貪污腐敗行為,從而面臨的行政或刑事處罰等風險。
成因分析
(一)政策、體制原因引發的稅收執法風險。
一是自由裁量幅度過大易誘發執法風險。稅收執法的自由裁量權是稅務機關於執法過程中,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自行決定如何適用稅法的權力。目前,部分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過於概括簡約,如在稽查處罰環節,稅務機關對偷稅的,可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0.5-5倍以下的罰款,又如在稅額核定、稅負調整、納稅評估等徵收環節,“自由裁量權”容易被濫用,導致自由裁量幅度過大,容易誘發稅收執法風險。
二是稅務機關內部規定不嚴密易誘發執法風險。為保證工作的正常運轉或更好地落實好上級精神,稅務機關往往都會結合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內部規定。而這些內部檔案,是在特定時期為加強徵收管理而制訂的內部制度,往往只單純地強調稅務人員本身的責任,容易忽視對內部工作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現問題往往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容易產生稅收執法風險。
三是稅收執法權力相對集中易產生執法風險。一方面是征、管、查相對獨立,權力相對集中到部門;另一方面,部分崗位權力過於集中,如稽查局負責全系統的稽查工作,雖然其內部實行的是選案、實施、審理、執行四崗分離,但由於選案與審理對實施系列的監督制約十分有限,權力仍主要集中在實施崗位,從而容易產生稅收執法風險。
四是執法監督力度不夠易產生執法風險。目前,稅務系統的執法監督體制主要以事後監督為主,而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很難發揮應有作用,特別是稅收執法各崗位之間以及執法過程中各環節之間缺乏嚴密的相互監督和制約,對稅收執法權力從行政內部加強縱向制約和發揮納稅人對行政權的橫向制約未能完全實現,尚未形成對稅收權力真正有效的制約機制,從而易引發稅收執法風險。
(二)環境因素引發的稅收執法風險。
一是地方政府干預容易引發執法風險。一些地方政府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出台一些與現行稅法規定衝突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優惠政策和稅法相衝突的時候,稅務部門往往左右兩難,而產生的執法風險卻由稅務部門獨自承擔。
二是納稅人偷逃稅形式多變增加執法風險。隨著企業生產經營方式的日新月異,納稅人偷逃稅形式多樣、手段翻新、日趨隱蔽化,增加了稅務部門稅源監控、稅務檢查的難度,從而也增大了稅收執法風險。
三是人情干擾執法增加執法風險。目前,法治理念還沒有完全深入人心,部分納稅人在法與理、法與情等方面還存在模糊認識,說情送禮成為個別納稅人為了少繳稅或逃避稅務處罰慣用的手段。少數意志不堅定的稅務人員因而成為金錢、美色的俘虜,這也是稅收執法風險的一個重要成因。
(三)個人原因引發的稅收執法風險。
一是風險意識不強。客觀來看,許多稅務幹部具有一定的風險防範意識,知道“貪污受賄”會導致對個人責任的追究,但有些稅務幹部對由於稅收執法行為不當可能導致的風險和後果沒有明確認識,對在執法過程中如何避免風險的發生缺乏有效認知,往往產生“沒有吃拿卡要”就不會有執法風險的錯誤認識。
二是個人私利引發執法風險。一些稅務幹部缺乏法制觀念和廉政意識,在人情、金錢和物質利益的誘惑下,為了一己私利,濫用職權,收人情稅、關係稅。這種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現象,是導致執法風險存在的重要因素。
三是執法質量不高。稅收執法人員自身業務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其執法風險的高低。而目前還存在少數稅務人員素質不高,業務能力不足,習慣於傳統的工作思維和征管方式,導致稅收執法出現風險。如稅務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的理解上的偏差,以及製作稅務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範,執法中不注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問題,都是執法質量不高的表現。執法人員錯誤的、隨意的、質量不高的執法行為,決定了執法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的。
四是執法不文明。一些稅務人員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誘使征納雙方矛盾激化,惡化執法環境等,也是引發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
意義
(一)防範稅收執法風險,有利於推進依法治稅。法治是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依法治稅的過程,既是實施法律賦予的稅收管理職權的過程,也是實現“聚財為國,執法為民”工作宗旨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法治是手段,也是目的。稅務機關不僅承擔著組織稅收收入的任務,還要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以及規範對外執法行為,切實保證稅收法律、法規與規章在日常稅收管理中得到正確貫徹與執行,減少濫用權力多征和失職不征、少徵稅款以及其他執法違法行為。防範執法風險的根本,在於通過制度建設以及科學規範的管理,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稅收違法行為,降低稅務人員受到法律追究的機率,促進稅收管理的法治化和規範化,從而深化依法治稅。
(二)防範稅收執法風險,有利於提高稅收征管質量。稅務部門的第一要務是組織稅收收入,而稅收收入需要通過加強征管來實現。稅務部門和稅務幹部只有增強風險意識,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責任心,做到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就能有效提高征管質量,降低執法風險,從而確保稅收收入的足額及時入庫。
(三)防範稅收執法風險,有利於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係。市場經濟環境下,稅收管理要面對和解決的是多元利益主體並存下的複雜稅收法律關係,能否處理好國家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權益關係,切實實現好、維護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僅關係到稅收法律規範及國家的大政方針能否得以正確地貫徹執行,更關係到稅務機關能否營造和諧的征納關係和執法環境,而和諧的征納關係和執法環境正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加強稅收執法風險防範,旨在通過明晰稅收執法各環節存在的執法風險形式及其法律後果,警示稅務人員時刻遵循法治原則,正確履行稅收管理職責,樹立良好的稅收執法公信力和執法形象,減少各類涉稅爭訟的發生,營造和諧的稅收征納關係,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四)防範稅收執法風險,有利於促進稅務幹部隊伍的健康成長。稅務幹部隊伍經常出現違法違紀而被追究刑事和行政責任,會嚴重影響到稅收執法隊伍的穩定,也必然會挫傷稅收執法人員的信心和工作的積極性。通過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就是切實維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促使廣大稅務幹部不斷提高抗風險能力,確保不犯或少犯錯誤,從而確保整個稅務幹部隊伍的穩定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