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利益的確定
從邏輯上說,稅收利益要通過與正常情況下或名義上應付的稅額進行比較來確定。換言之,稅務機關要找到與納稅人的安排經濟效果相當的、合理的且不會產生稅收利益的替代交易形式。這不僅關係到稅收利益的確定,也是判斷納稅人安排的目的的關鍵一環。由於涉及虛擬交易以及揣摩納稅人的想法,稅務機關可能會遇到很多困難。
對於所謂的替代交易形式,稅務機關如果能發現納稅人事先有清楚的計畫或相關的交易作為鋪墊可能會容易些,否則,是很難找到的。例如,稅務機關可能會發現納稅人在安排不存在時不會採取任何行動,又或發現其他的一些安排也可以達到與原避稅安排基本相同的稅收結果。相應地,確定稅收利益也就比較複雜,甚至根本找不到明顯的稅收利益。比如,企業通過安排獲得了稅收抵免,如果沒有這項安排,企業很可能不會採取任何行動。又比如,企業通過出售一項資產的安排而取得一定的稅收利益,那么企業可能會說,正常情況下,如果沒有上述安排,它是不會出售該資產的,也就是說不會產生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款。這樣,就意味著沒有稅收利益存在。當然,稅務機關對此可以主張的合理的替代交易形式應該是:企業出售資產,但沒有取得稅收利益的情形。
取得稅收利益的方法
由於經濟活動的多樣性、複雜性,決定了取得稅收利益的辦法也是多方面的。但其基本方法可以概括為:① 瞄準稅收優惠政策;②高納稅義務轉換為低納稅義務;③納稅期的遞延
一、瞄準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政府為了達到一定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對納稅人實行的稅收鼓勵,它是通過政策導向影響人們生產與消費的偏好來實現的,是國家謂控經濟的重要槓桿。無論是經濟發讒國家還是開發中國家,無不把實施這樣或那樣的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引導投資方向、調整產業結構、擴大就業機會、刺激國民經濟成長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在配合我國經濟發展不同階段的戰略目標,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很好的作用。隨著經濟發展的和政府調控經濟能力的提高,我國的稅收優惠措施也在不斷調整中逐步完善。表現為在繼續以產業政策和區域開發政策為投資鼓勵重點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投資鼓勵的科技導向;在穩定現有的對外資的優惠政策基礎上,更注重為國內、國外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稅收環境;在稅收優惠形式上從較為單一的降低稅率、減免稅期,向投資稅收抵免,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等多種形式並用轉變。
例如,我國1999年7月1日起實行的投資抵免政策,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該政策鼓勵企業加大投資,支持企業技術進步,促進國產技術設備的生產和使用。又如,1999年11月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政策,規定對企業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以後,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可即征即退;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的免徵營業稅。
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為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納稅人通過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節稅”的稅收利益,自然成為納稅人各種籌劃方法中最便捷的首選。
但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時還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注重對優惠政策的綜合衡量
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是多方面的,納稅人的眼睛不能僅盯在一個稅種上。因為有時一種稅少繳了,另一種稅可能要多繳。因而要著限於整體稅負的輕重,從各種稅收優惠方案中進出最優的方案。
注重投資風險對資本收益的影晌。
國家實施稅收優惠是通過給納稅人提供一定的稅收利益而實現的,但不等於納稅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資本回收實惠,因為許多稅收優惠是與納稅人的投資風險並存,比如發展高新技術,往往投資額大,回收時限長,而且失敗的因素多資本效掂量和慎重的決策。
二、高納稅義務轉換為低納稅義務
所謂高納稅義務轉換為低納稅義務. 指的是在同一經濟行為而有多種稅收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避開。“高稅點”,取向“低稅點”,以減輕納稅義務,獲取新的稅收利益。最明顯的例子之一是所得稅邊際稅率的選擇。
稅率的運用蘊常有兩種形式:一種用絕對量來表示,通稱為“定額稅率”,即按照課稅對象的一定數量,規定一定的稅額。
另一種用百分比的形式來表幣。這種形式叉可分為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比例稅率表幣,不論課徵對象和數額如何變化,課稅的比率始終按規定的比例不變,比如營業稅按商品銷售收入的3 諜征;累進稅率表幣,諜稅的比率因課稅對象的數額大小不同而變化,通常是課稅網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累進稅率叉可分為全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所謂全額累進稅率是以徵稅對象的全部數顫為基礎計徵稅款的累進稅率。所謂超額累進稅率是分別以徵稅對象數額超過前級的部分為基礎計算徵稅款的累進稅率。
例如累進稅率定為:全年所得額不超過25萬元的,稅率為20%; 超過25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稅率為25萬超過50萬元至75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0%;超過75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5%;超過100萬元曲部分,稅率為40%。這表明同是1萬元的所得,在不同的級距中,稅收負擔率是不一樣的,低的只有20%,高的可達40%。
上述兩種累進稅率相比,全額累進稅率計算簡便,但累進程度高,甚至可能出現稅額增加超過收入增加,所謂“鞭打快牛”的不正常現象。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比較複雜,但累進程度和緩,保護了納稅人增收的積極性。
由於不同的收入級距適用不同的稅率,從一個納稅單位考察,產生了邊際稅率與平均稅率的差別。邊際稅率是徵稅對象數額的增量中稅額所占的比率,平均稅率是應納稅額和全部應稅所得額的比。以上面例子分析,假定應稅所得額125萬元。
儘管邊際稅率達到了40,但平均稅率只有30 ,即第一個25萬元乘20稅率,再加上第二個25萬元乘25,再加上第三個25萬元乘30稅率, 再加上第四個25萬元乘35稅率,再加上第五個25萬元乘40稅率,加總之除以125萬元所得額[(50000-[-62500+75000-[-87500 + 100000 ) ÷1250000]。
上述表明在累進稅率的條件下,同樣是一元錢的所得。由於所處的收入區間不同,稅負比率也是不同的,這樣作為一個納稅人,完全可以通過收入與費用在不同納稅期的安排,達到負擔較低稅率的目的 如果是全額累進稅率(如有些國家財產課稅制度所採用的),船么從高稅率往低稅率轉換的餘地更寬。
除了收入與費用的實現與認定對適用稅率高低有影響外,獲處年度的確認、資本物的持有期、融資的不同方式、生產經營的組織結構等等都可能發生納稅義務從重到輕或M 輕到重的變動與轉化。
三、納稅期的遞延
納稅期的遞延,也稱為延期納稅,即允許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或延遲繳納稅款。納稅期的遞延,給納稅人帶來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延期納稅的好處有:有利於資金周轉,節省利息支出,以及由於強貨膨脹的影響下,延期以後繳納的稅款的幣值下降,從而降低了實際納稅額。
在一些情況下,稅法特別做出了可延期納稅的規定,制訂這種規定的原因有:防止稅收造成納稅人的負擔過重。例如,納稅人在某一年內收到了特別高的所得,有可能被允許將這些所得平均分散數年之內去計稅和納稅,或者是對取得高所得在度應納的稅款採取分期繳納稅款的方式促進投資。例如,允許納稅人對營業財產採用初期折舊或者自由折舊方法,這樣就可以減少高折舊年度的匝稅所得,從而實現延期納稅。
在有些情況下,納稅人還可獲得稅法本身未規定的延期納稅,以達到避稅目的。
事實確是如此,稅收遞延的門徑是很多的,納稅人從中可得到不少稅收實惠。
採取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是企業實現遞延納稅的重要逯徑在企業的收益表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會計所得與所得稅申報表上的計稅所得,在許多情況下是不一致的。原因是會計師編制收益表,核算經營結果,基本是依據公認的會計準則,而計稅所得卻是一個稅收的法規概念。由於會計準則和稅法服務於不同的縣的,所以計算出來的數值出現差異是不足為奇的。
這種差異按原因和性質的不同劃分,可以分為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兩大類。
時間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和稅法在確認收益或費用、損失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例如會計上按直線折舊法,稅收上按加速折舊法+於是出現了肘間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是指由於會計準則和稅法在計算收益或費用、損失時的規定不同,而產生的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例如會計雖然列帳了,但因違反稅法規定予以剔除,如超標準支付招待費等。
由於永久性差異的發生是由於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實質性差別所引起的,應稅所得調增和調減不作返回性的調整,因此不存在應納稅金的遞延問題。
從是否可作返回性調整的角度看,稅收遞延涉及的只是時間性差異。因為任何會計期的稅前會計所得同計稅所得的時間性差額,在以後會計期將隨著兩類所得之間差顫發生相反變化得到沖減。
在納稅人眼裡,由於時間性差異造成的應稅所得大於會計所得,應付所得稅會六於申報所得稅金,出現預付稅金,反映為稅收損失。相反,當會計所得大於應稅所得,申報所得稅會大於應付所得稅金,將出現遞延所得稅負債,即納稅期的遞延,反映為稅收利益。稅收籌劃的目標,便是在不違反稅法前提下,儘量地延緩繳稅,這等於得到一筆“無息貸款”,並隨之得到上述各種額外的稅收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