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分享原則

所謂“稅收分享原則”,是指對於跨國投資所得,所得受益人的居住國與所得來源國均可行使徵稅權。在所得受益人為其居民的國家方面,要承認所得來源地國擁有優先徵稅權;在所得來源地國方面,要接受協定對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所定的條件限制;這裡的條件限制是指協定中對所得來源地國徵稅規定的最高額度,即限制稅率。
舉個例子:
A公司在甲國和在乙國均有納稅義務,且甲國為A的居住國,乙國為來源地國,則乙國可先對A徵稅,甲國對稅後的所得再徵稅;而在這個過程中,乙國到底征多少稅應由甲乙兩國之間有關的協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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