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價格論

在西方國家,基於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濃厚的民主政治與社會契約觀念,產生了林達爾的“稅收價格論”。稅收價格論從本質上講是一種交換說,是將交換過程中的稅收用價格標籤來定性,使社會契約論中契約的實質與精神體現得更為明顯。稅收價格論基本內容是,認為稅收是公民為了獲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稅收與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稅收契約的客體。

形式

它將稅收視為是人們享受政府(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作為政府(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產品,它由社會成員私人消費和享受,政府(國家)由此而付出的費用也就必須由社會成員通過納稅來補償。私人為了自身消費而支付費用的現象,正是典型的市場等價交換行為在公共財政活動中的反映,從而稅收也就具有了公共產品“價格”的性質。法律經濟學也指出,“稅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業費。一種有效的稅收應該是要求公用事業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機會成本的稅收。”這一經濟分析的觀點也證明了稅收本質上的“價格”屬性。“稅收價格論”在揭示了稅收的價格屬性後,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稅收價格仍然遵循“等價交換這一市場本性”,這一重大發現的必然邏輯結論是“稅收征納雙方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平等關係”。這一對稅收經濟本質的認識反映到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即首先表現為稅收憲法性法律關係的平等性——政府(國家)與人民(納稅人)之間的平等;其次具體體現為稅收征納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徵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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