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手架的一般規定
(1)腳手架應由持有特種作業證的工人,按批准後的施工方案和措施搭設;經施工和使用部門驗收合格後,掛上標牌,方可使用。
(2)腳手架的兩端。轉角處每隔6-7根立桿處應設定支桿和剪刀撐;支桿和剪刀撐與地面的夾角不得大於60°。
(3)腳手架高度在7m以上及無法設定支桿時,豎向每隔4m,橫向每隔7m必須與建、構築物牢固連線;腳手架的外端與頂部應與建、構物多加幾處牢固的連線點。
(4)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兩側、平台的周邊應設定1.05m高的欄桿和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定立安全網;腳手架必須設定可供作業人員上下的垂直爬梯和斜道,斜道上應有防滑條。料口、平台、通道上部應設天棚。
(5)腳手架嚴禁鋼木、鋼竹混搭;長期未用的腳手架,解凍期的腳手架,在恢復使用前,必須經檢查、鑑定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
(6)腳手架上架設的照明線必須有絕緣子或其他絕緣支撐;高度在20 m以上的,且不在避雷保護範圍內的腳手架必須設立單獨的避雷針,避雷裝置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腳手板的鋪設應滿足:滿鋪、平穩、牢固、無探頭板;對頭搭接處應設雙排橫桿;拐角(彎)處應交錯搭接;搭接的長度應大於20cm,與建、構築物的立表面距離應小於20cm;腳手板鋪設後應採取加固措施,防止翹動或移位 。
移動式腳手架的搭設要求
(1)移動式腳手架立桿離牆面淨距離宜大於150mm;大於150mm時應採取內挑架板或其他離口防護的安全措施。
(2)移動式腳手架內外兩側均應設定交叉支撐並與腳手架立桿上的鎖銷鎖牢。
(3)在腳手架的操作層上應連續滿鋪與腳手架配套的掛扣式腳手板,並扣緊擋板,防止腳手板脫落和鬆動。
(4)腳手架必須採用連牆件與建築物做到可靠連線。
(5)在腳手架的轉角處(一字型、槽型)腳手架的丙端應增設連牆件,其豎向間距不應大於4米。
(6)當洞口寬度為一個跨距時,應在腳手架洞口上方的內外側設定水平加固桿,在洞口兩上角加斜撐桿 。
移動式腳手架的一般規定
(1)移動式腳手架在使用前必須與建、構築物牢固的連線或將腳手架自身牢固的穩定;應將下部的滾動部分牢固的固定。
(2)腳手架在移動前,應將架上的物品(材料、物料、工器具等)和垃圾清除乾淨;並有可靠的防止腳手架傾倒的措施。
(3)使用移動腳手架的場地、四角必須平整,三層以上要系安全帶。
(4)拆除腳手架前,應清除腳手架上的材料、工具和雜物。
(5)拆除腳手架時,應設定警戒區標誌,並由專職人員負責警戒。
(6)腳手架拆除應從一端走向另一端、自上而下逐層地進行。
(7)對腳手架應設專人進行經常檢查和維修工作。對高層腳手架應定期作立桿基礎沉降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