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種·內史雜

原文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 原文官嗇夫免,其官亟置嗇夫。 內史雜譯文官府的嗇夫免職,該官府趕快任命嗇夫。

原文

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 內史雜

譯文

各縣應分別通知設在該縣的都官,抄寫該官府所通用的法律。
原文
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 內史雜
譯文
都官每年上報已註銷而要求補充的器物數量,在九月把帳報內史。
原文
有事請?(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 內史雜
譯文
有事請示,必須用書面請示,不要口頭請示,也不要托人為請示。
原文
官嗇夫免,其官亟置嗇夫。過二月弗置嗇夫,令、丞為不從令。 內史雜
譯文
官府的嗇夫免職,該官府趕快任命嗇夫。如超過兩個月仍未任命嗇夫,令、丞就是違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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