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國土資源局

禹州市國土資源局

單位簡介禹州市國土資源局自2002年1月成立以來,在禹州市委、市政府和許昌市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履行國土資源監管職責,團結帶領全局幹部職工緊緊圍繞“整體工作爭先進,單項工作爭第一”的奮鬥目標,創造性的開展工作,各項工作連年躍上新台階,連續六次受到市政府通令嘉獎,榮獲許昌市局綜合目標考核“五連冠”,被評為全省“執法監察先進集體”“全國整規工作先進集體”,獲得“許昌市五一勞動獎狀”、“許昌市精神文明單位標兵”“省級文明單位”殊榮,在社會上樹立起全新的形象。

單位簡介

幾年來,該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經營城市”戰略部署,全面落實國有土地收儲出讓制度,累計收儲土地5000畝,組織招拍掛活動33次,出讓經營性用地105宗,宗地面積2554.5畝,成交金額10.3959億元,向財政上繳土地收益金5億多元;使全市基本農田面積始終穩定在7.521萬公頃,質量不斷提高,2006年6月成功申報了“全國基本農田保護示範縣(市)”,爭取土地整理項目資金1.64億元;深入開展“三項整治”工作,共申報實施國家級土地整理項目2個,省級項目3個,許昌市級項目78個,“空心村”整治項目27個,新增耕地面積11000餘畝。關閉拆除了轄區內148座磚瓦窯廠,復墾窯廠占地5000餘畝;根據省政府的戰略部署,2005年在全省率先完成了資源整合任務,沒有發生一起因資源整合引發的信訪案件;結合全市礦山管理工作實際,逐步建立起資源所“站”、局測繪大隊和礦山執法監察大隊三級監管網路,走出一條富有禹州特色的礦山執法監察新路子,實現了礦山秩序的根本好轉;針對土地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土地執法工作新機制,推動執法水平不斷提高,城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發案率逐年下降;在深入開展各類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同時,結合“效能提升”活動,在幹部職工中牢固樹立“為政之策、貴在落實;落實之要、貴在執行”的工作理念,推行一次告別,二次辦結,不讓當事人跑第三次的“一二三”工作模式,形成了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運行機制,提升了行政效能,提高了工作效率。

部門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全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程、規範、辦法並組織實施;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審核縣(區) 、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四)負責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實施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負責全市耕地保護工作,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並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調查專項,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採礦權審批、審核,探礦權審核和礦業權轉讓審核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 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 指導應急處置,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擬訂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 執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 負責基礎測繪、市界線測繪、市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全市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四)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涉外測繪監管工作;組織查處全市測繪違法案件;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並根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核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五)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七)負責對市委、市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班子及相應職級人員。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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