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

《福建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共七章四十四條,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福建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信息報告與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的等級和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領導,其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協調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相應專項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出機構做好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範圍,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目標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並與相鄰地區開展區域合作,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統一、準確、及時公布突發事件信息。涉及重特大突發事件,應當快速反應、及時發聲,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信息發布的第一責任人,承擔信息發布首要責任。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法定義務,配合和支持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物資、資金和技術支持;鼓勵志願者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組織志願者根據其自身能力,參加科普宣傳、應急演練、秩序維護、心理疏導、搜尋營救、醫療救助等活動。

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制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基層應急預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管理本級和下一級各類應急預案,組織評估和審核本級專項應急預案,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備案和實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標準規範,組織開展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建立完善重大風險隱患資料庫,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和監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風險評估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制度,定期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部署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化工園區、經濟開發區、大型交通樞紐、城市綜合體等特定區域實行單元化應急管理,並指定牽頭單位統籌協調該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實行單元化應急管理區域的牽頭單位應當根據本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特點,組織開展下列工作:

(一)編制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二)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的協作機制;

(三)整合、儲備本單元區域內的應急資源;

(四)開展風險隱患的排查、整治;

(五)完善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合作機制。

實行單元化應急管理區域的相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所在轄區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培訓制度,根據不同對象確定培訓內容、考核標準,定期開展培訓,並加強對高素質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建以公安消防、醫療救治隊伍為主體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救援隊伍資料庫,成立應急專家組,並納入應急平台統一管理。

鼓勵建立以成年志願者組成的應急志願者隊伍。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統一調配、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分部門、分區域儲備應急物資,應急物資儲備情況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組織制定應急避難場所布局規劃,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單位,設定明顯標誌,儲備必要的物資,提供必要的生活和醫療條件。

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場所的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活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活動。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應急知識納入教育內容,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和應急演練活動,增強學生、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應急演練活動每年至少開展一次。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各單位與保險機構開展有關突發事件風險災害的商業保險業務合作,倡導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相關保險。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完善全省統一的應急平台建設規範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統一標準和要求建設綜合應急平台,並與上級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信息報告與監測預警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專業監測機構以及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單位,應當建立24小時值守應急制度。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形成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快速反應機制和分析機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專業監測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一)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即將發生和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二)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

(三)一般突發事件,但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間的,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

(四)上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應當及時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第二十四條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相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五條 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發布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微博、微信、簡訊、防空警報、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宣傳車、傳單等方式發布;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

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和通信盲區以及偏遠地區的人群,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發布預警信息。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禦工作,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害;承擔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負責人和指揮責任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預警信息的警示、建議、勸告,採取防範避險措施,並積極配合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二十七條 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二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承擔突發事件處置職責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

事件超出承擔突發事件處置職責的部門或者單位能力範圍的,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人員趕赴現場,開展救護傷員、疏散民眾、控制現場、搶險救援等先期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事態,或者不能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導處置。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中央直屬駐閩有關單位、省屬企業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九條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沒有工作單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確定現場總指揮,統一開展現場應急指揮工作。

現場總指揮具體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決定現場處置方案,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裝備。

第三十一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除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有關的設施、場所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

(二)協調有關企業生產、供應、運輸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

(三)組織專業人員對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有關人員提供心理干預服務。

第三十二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除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解、疏導,引導當事人理性表達訴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二)根據事態發展,及時採取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

(三)對擾亂社會秩序、妨礙社會管理或者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安全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應對突發事件需要依法徵用單位或者個人財產的,應當向被徵用財產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應急徵用憑證;緊急情況下無法當場簽發憑證的,應當在應急處置結束後及時補發憑證。

應急徵用憑證應當載明應急徵用的依據、事由、被徵用財產的名稱及數量、被徵用財產者的單位名稱或者姓名、實施徵用單位的名稱及聯繫方式等要素。

被徵用的財產使用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 處置突發事件期間,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以及公路、鐵路、水運、航空等運營單位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保證運輸線暢通。

第三十五條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應急專用頻率的電波監測和干擾排查等技術保障。

第三十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報導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三十七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和評估,按照短期恢復與長遠發展並重的原則,因地制宜、科學制定恢復重建計畫,落實恢復與重建所需的資金、物資和技術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恢復與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監督管理,確保其規範使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善後工作的領導,根據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提供信息諮詢、幫助查找失蹤人員和心理疏導等服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損失評估情況和有關規定,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地區和行業依法給予費用減免、貸款貼息、財政資助、項目安排等政策扶持。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原始記錄等有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負有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突發事件風險評估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的;

(五)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24小時值守應急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的;

(八)未按照規定建立預警機制、發布預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解除警報的;

(九)未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的;

(十)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應急避難場所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演練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背景目的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我省是一個自然災害比較多發的省份,颱風災害較為頻繁,安全生產形勢不容忽視,公共衛生事件仍然威脅著公眾生命和健康安全,社會安全事件呈現複雜多變性,公共安全形勢嚴峻。近年來,我省突發事件頻次增加,颱風“蘇迪羅”、“尼伯特”、泰寧“5.8”大型土石流災害、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著火事故、H7N9禽流感和登革熱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我省仍將面對嚴峻的公共安全形勢。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重特大突發事件,暴露出我省突發事件應對和應急管理工作的薄弱環節,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和完善。加強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大力提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能力,切實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是制定本《辦法》的宗旨和根本出發點。

規範內容

《辦法》共7章44條,分為:(一)總則;(二)預防與應急準備;(三)信息報告與監測預警;(四)應急處置與救援;(五)事後恢復與重建;(六)法律責任;(七)附則。

適用範圍定義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信息報告與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的等級和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各階段的活動。較之其他涉及突發事件應對的單項立法,《辦法》定位為一部“兜底”性的綜合性法律。同時,《辦法》還是我省應急管理的“龍頭”法,其建立了系列統一的制度,整合各類行政應急資源,彌補此前頒布的單行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不足。

同時,《辦法》還規定了突發事件的定義(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一般具有突發性、危害性、緊迫性和不確定性等特徵。其等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體分為4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分別用紅、橙、黃、藍色標示。

應急管理體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領導,其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協調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相應專項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出機構做好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並與相鄰地區開展區域合作,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的要求,結合本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實際,《辦法》明確規定了我省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在政府層面,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相關工作。二是在機構層面,由各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承擔應急委日常工作;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具體突發事件應對。三是明確屬地管理原則,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四是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開展區域合作,在信息、資源方面有效共享共建,共同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信息發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統一、準確、及時公布突發事件信息。涉及重特大突發事件,應當快速反應、及時發聲,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信息發布的第一責任人,承擔信息發布首要責任。

第三十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報導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移動網際網路的普及和新媒體技術的發展,使得突發事件的信息傳播呈放大效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可以為妥善處置突發事件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要切實加強信息發布工作,有效引導社會公眾以正確的方法進行預防和避險,減少生命傷害和財產損失,減少因不實信息導致的社會恐慌。

預防應急準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制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基層應急預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管理本級和下一級各類應急預案,組織評估和審核本級專項應急預案,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備案和實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標準規範,組織開展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建立完善重大風險隱患資料庫,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和監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風險評估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制度,定期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部署相關工作。

建立健全有效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制度,是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基礎。為此,《辦法》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建立應急預案管理體系,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制定要求,明確應急預案的管理依據。二是加強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制度和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制度。

應急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化工園區、經濟開發區、大型交通樞紐、城市綜合體等特定區域實行單元化應急管理,並指定牽頭單位統籌協調該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實行單元化應急管理區域的牽頭單位應當根據本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特點,組織開展下列工作:

(一)編制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二)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的協作機制;

(三)整合、儲備本單元區域內的應急資源;

(四)開展風險隱患的排查、整治;

(五)完善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合作機制。

實行單元化應急管理區域的相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所在轄區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隨著城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口大規模湧入,社會實體多元化,新興業態複雜化,各類傳統和非傳統安全風險不斷聚集,在城市存在一些應急管理特定區域。這些區域內的單位屬於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重點單位,也是突發事件易發或高危單位,且對我省的經濟發展有著舉足輕重作用,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其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都很大,如化工園區;在對這些區域的應急管理上,一般意義的“條”、“塊”管理往往難以完全覆蓋,如經濟開發區、大型交通樞紐;此外,這些區域的應急管理的責任主體較多且往往跨區域、跨行業、多層級。為有效防範、積極應對這些特定區域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針對這些特定區域,組織施行單元化應急管理,即明確應急管理工作的牽頭單位和成員單位,通過整合相關應急資源,加強工作協作和協同,進一步梳理確定區域內的風險隱患“部件”,評估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建立更高的設防要求、更明晰的責任分工、更完備的要素管理和更嚴密的應對機制,填補原本“條”和“塊”之間可能存在的管理空白和薄弱環節,實現應急管理工作的全覆蓋。

應急徵用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應對突發事件需要依法徵用單位或者個人財產的,應當向被徵用財產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應急徵用憑證;緊急情況下無法當場簽發憑證的,應當在應急處置結束後及時補發憑證。

應急徵用憑證應當載明應急徵用的依據、事由、被徵用財產的名稱及數量、被徵用財產者的單位名稱或者姓名、實施徵用單位的名稱及聯繫方式等要素。

被徵用的財產使用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同時借鑑上海等地立法經驗,《辦法》第三十三條對應急徵用作了細化規定。在突發事件處置中,應急徵用是政府戰勝危機的重要手段。政府之所以實施行政緊急行為,是因為無法按照通常的行政程式與行政手段實現其管理目標,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只有依法實施行政緊急行為。但是,如果沒有完善的補償制度,政府的徵用行為將難以實施,通過對徵用程式、徵用補償的合理規定,既可保障政府通過實施徵用以實現應對突發事件管理工作的目的,又可以將行政緊急權力納入法治軌道以保障公民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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