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和《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全面提升我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特制定本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一、發展目標
1.到2020年,我省智慧財產權主要發展指標居全國前列,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和質量顯著提高,智慧財產權運用效果明顯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不斷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顯著增強,智慧財產權意識深入人心,閩台智慧財產權交流合作日趨緊密,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在國內居領先地位。
2.近五年目標:
——激勵創造。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年均分別增長12%以上,其中發明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年均分別增長15%以上,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數量占全省年專利申請量的2%。國內註冊商標總量達到20萬件,其中農產品商標總數達到5萬件以上,地理標誌商標達到80件以上,福建省著名商標達到2500件以上,8%的省著名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著作權自願登記的數量繼續保持全國前3名,實際登記量每年增幅達到20—25%。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量年遞增10%。地理標誌產品數量達到45個。植物新品種申請量達到170個以上,授權數量明顯增加,申請的植物種屬擴大到10個。
——有效運用。培育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2—3個,培育國家、省智慧財產權強縣(市、區)50個以上,培育各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單位和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1000家以上。著作權產業產值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提高到7%左右,培育8—10個省級著作權產業基地,1—2個國家級著作權示範城市。培育1—2個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範城市、1—2家國家商標戰略實施示範企業。培育1個國家級名牌戰略實施示範城市、8個省級名牌戰略實施示範城市。建設以植物新品種權、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為基礎的品牌農業,其中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示範園區10個。力爭品牌企業出口占我省出口總額15%,福建省國際知名品牌企業達到150家。
——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體系和司法保護體系更加科學、合理,建立專業智慧財產權仲裁機構和行業協會調解組織。維權成本明顯下降,假冒侵權行為顯著減少,反覆侵權、群體性侵權以及大規模盜版侵權等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公眾智慧財產權意識普遍提高,形成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社會氛圍。
——科學管理。智慧財產權地方法規和配套政策體系更加完善,各級政府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建設不斷強化,公共服務能力顯著提高。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快速發展,運作規範。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普遍提高,大中型企業普遍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一)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
3.強化企業創造智慧財產權的主體地位。建立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創造體系。引導企業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提高智慧財產權的產出能力。扶持企業在石油化工、電子信息、裝備製造、有色金屬、汽車、船舶、紡織、輕工、建築材料、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藥、物流業等產業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核心技術和產品。支持企業通過購買、兼併、特許經營、許可、聯盟等方式,獲得企業發展所需的智慧財產權。加大智慧財產權申請的扶持與獎勵力度,支持企業取得境內外智慧財產權。
4.提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工作機構與管理制度,深化考核制度改革,把智慧財產權量化指標納入到技術職務晉升、業績考核、收益分配的評價考核體系中,建立既有利於激發教師和科研人員發明創造積極性,又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利益分配機制,調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創造各類智慧財產權的積極性。
5.培育特定領域智慧財產權。加快推進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研究開發,發展壯大自主設計的積體電路產業。扶持新品種培育,推動育種創新成果轉化為植物新品種權。積極引導特色產品申報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註冊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等智慧財產權,提升我省名特優產品的知名度和附加值。重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培育,積極扶持動漫、網路遊戲等新興產業發展,形成一批在國內外有影響力的創意產業品牌。依法鼓勵和保護網路域名的註冊登記和使用。
6.激勵民眾性發明創造。大力弘揚創新精神,深入開展小發明、小創造等活動,組織開展優秀專利發明人、技術革新能手、巾幗發明家評選以及青少年發明創造競賽等,推動民眾性發明創造活動廣泛開展,激發全社會發明創造熱情。
(二)促進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
7.大力促進專利運用與產業化。設立專利運用與產業化資金,完善專利技術要素參與股權和收益分配政策,引導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完善智慧財產權的轉讓、許可、資本化出資和質押融資等流通機制。促進一批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加快建設各類智慧財產權轉化基地,扶持和培育一批國家級、省級智慧財產權產業化基地和試點示範園區。鼓勵和支持企業利用專利的獨占、許可、防禦等多重功能,進行專利戰略布局,積極參與技術標準制定,促進專利向標準轉化。建立企業智慧財產權預警機制,提升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參與競爭的能力。促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創新成果向企業轉移,提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智慧財產權實施率。
8.實施品牌戰略。大力推進以技術創新為基礎,以馳(著)名商標、老字號、知名商號和地理標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福建名牌產品等為核心的品牌戰略,加大品牌宣傳,形成品牌效應,擴大品牌的國際影響,提高我省產品的知名度和經濟效益。設立企業商標境外註冊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商標境外註冊、建立境外商標維權和品牌服務機構,提升我省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9.發展著作權產業。拓展著作權利用方式,促進著作權產業化。積極扶持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文化娛樂、創意產業、計算機軟體、信息網路等著作權相關產業發展,形成著作權產業集群。
10.推進植物新品種權運用。設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專項資金,支持形成一批擁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苗單位,大力推廣種植植物新品種,合理調節資源提供者、育種者和生產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注重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使品種權人、品種生產經銷單位和使用新品種的農民共同受益。
11.重視傳統知識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與利用。大力挖掘傳統知識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扶持傳統知識的整理、傳承和發展,開發我省特色產業。完善傳統知識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制度,正確處理傳統知識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利用和保護的關係,防止資源流失和無序利用。
(三)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
12.完善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機制。健全省、市、縣三級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體系,建立智慧財產權專業執法隊伍,充實基層執法力量,加強行政執法能力和執法條件建設,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的水平和效率。各級政府要著力改善智慧財產權執法條件,切實解決執法人員匱乏、經費短缺和執法裝備落後等突出問題。積極開展保護智慧財產權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各種假冒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重大案件通報和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
13.完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體系建設,健全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機構,積極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案件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三審合一”的審判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案件人民陪審員制度和專家輔助人制度,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智慧財產權鑑定諮詢委員會,統一裁判標準,提高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判質量與效率。加大案件執行力度。強化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調解,妥善化解智慧財產權矛盾糾紛。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確保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在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犯罪方面形成合力,嚴格依法追究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14.加強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合理配置執法資源,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和風險管理手段,不斷提高海關查獲侵權貨物的能力,有效打擊進出口環節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外貿秩序。
15.完善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和維權援助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建設,健全維權援助機制,進一步加大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和維權援助工作力度,拓寬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救濟渠道,幫助市場主體依法應對智慧財產權糾紛。鼓勵企業、行業和地區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組織和保護聯盟,支持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智慧財產權公約,組織企業在對外貿易中開展集體維權,形成多元化的維權援助機制。建立重點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聯繫制度,加強對重點出口企業、支柱和特色產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維權援助工作,提高企業應對智慧財產權糾紛與貿易壁壘的能力。
(四)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
16.加強全省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體系建設。建立並強化各級政府智慧財產權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規劃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協調解決智慧財產權重大事項。全省各市、縣(區)都要有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要有專人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結合公務員法的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職能,保障人員編制、工作經費和辦公條件。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大力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智慧財產權管理隊伍的綜合素質。
17.加強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建設。以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優勢企業培育等工作為抓手,引導企業全面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職務發明創造獎酬制度,激勵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加強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智慧財產權管理,推進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設和能力建設。
18.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審議制度。對重大建設、技術改造、併購、轉讓、引進、裝備進出口項目等重大經濟活動,進行智慧財產權分析與評估,防止重複建設,避免自主智慧財產權流失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重大科技項目應當以獲取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為核心建立智慧財產權工作機制,開展全程跟蹤服務。
19.建立重點領域智慧財產權預警應急機制。由政府部門、行業組織和企業共同參與,加強重點領域的智慧財產權預警研究,對涉及重點企業、行業的重大智慧財產權爭端和突發事件,啟動應急預案,提供法律援助,控制和減輕損害。
(五)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
20.加強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健全各類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平台,建立重點行業專利信息資料庫。從資金、裝備等方面加大對福建省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中心、福建省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國家專利技術(福建)展示交易中心、福建省實施商標戰略信息平台等智慧財產權服務平台的投入,努力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
21.培育發展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大力發展智慧財產權代理、交易、諮詢、評估、轉化和法律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提升知識產權社會化服務水平。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建立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等誠信管理制度,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六)擴大智慧財產權交流合作
22.促進閩台智慧財產權合作。創造良好的智慧財產權環境,吸引台灣企業、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來閩設立諮詢、研發、技術轉移機構。鼓勵台資企業申請專利,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福建省著名商標,申報中國名牌產品、福建名牌產品等,鼓勵和促進閩台企業共創名牌產品。做好涉台作品著作權登記工作,建設台商創意產業園區,共同推進著作權事業的發展。大力引進台灣植物新品種,推進閩台植物新品種的交流和共同開發。共同發掘傳統知識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編制閩台傳統知識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
23.強化對台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服務。促進閩台企業和科研機構的信息交流和聯合研發,共同創造和申請專利,並為台資企業及申請人在大陸申請專利提供便利。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設立或聯合成立台資企業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協調處理台資企業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宜。加強涉台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執法和審判工作,嚴厲打擊侵犯台資企業商標權和假冒台灣產地的行為,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的正當權益,促進兩岸交流合作。
24.促進閩台智慧財產權人才、學術的交流與合作。建立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與合作平台,鼓勵符合條件的台灣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參加大陸相關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定,支持台灣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來閩設立分支機構,支持省內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聘用台灣專業人才,充實我省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隊伍。加強閩台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培育、人才培養、執業培訓、信息服務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25.擴大對外及港澳智慧財產權交流與合作。在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學術研討、信息溝通和業務磋商等方面,深化對外及港澳交流與合作,不斷完善合作機制,提高合作效能,擴大合作影響。參與重要國際智慧財產權交流活動,建立良好對話與合作關係,學習借鑑國外先進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和經驗,促進科技、經貿往來。
(七)加強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
26.建立政府主導、媒體支撐、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智慧財產權宣傳體系。宣傳《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開展形式多樣的智慧財產權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增強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把智慧財產權知識納入各級黨政幹部、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文藝創作人員、教師等的教育、培訓課程。將智慧財產權教育納入高等學校學生素質教育體系和中國小教育課程體系。在公務員考試、競爭上崗、青少年創新大賽中加入智慧財產權內容。
27.開展智慧財產權文化培育活動。在全社會弘揚以創新為榮、剽竊為恥,以誠實守信為榮、假冒欺騙為恥的道德觀念,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智慧財產權文化。把智慧財產權文化納入誠信教育、文明創建等全民思想文化宣傳活動中,形成有利於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逐步建立適應開放、符合法律法規的智慧財產權行為規範。
(一)加強組織領導
28.建立省智慧財產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的審議、重大事項的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戰略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省直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能制定專項實施計畫,研究出台推進戰略實施的政策措施,認真落實《實施意見》中所確定的各項重點任務。
29.各級政府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工作,從機構、經費和條件建設等方面為智慧財產權工作及戰略實施提供保障。依法支持行政部門、公安和檢察機關的智慧財產權執法工作,進一步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形成結構合理、協調有序、聯動發展的智慧財產權工作新格局,促進我省經濟跨越式發展。
(二)完善法規政策體系
30.進一步完善地方政策法規體系。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智慧財產權法規和行政規章。適時制定《福建省著作權保護條例》、《福建省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福建省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條例》、《福建省傳統文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條例》、《福建省水生生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福建省財政資助的科技成果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辦法》、《福建省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審議辦法》等政策法規。適時修訂《福建省專利保護條例》、《福建省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福建省標準化管理辦法》、《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
31.強化智慧財產權政策導向。加強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科技政策、貿易政策與智慧財產權政策的銜接,強化智慧財產權在經濟、文化和社會政策中的導向作用。堅持科技創新中的智慧財產權目標導向,科技創新計畫要把取得和實施智慧財產權作為立項目標和驗收指標,加強科技項目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對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建設項目,制定相應的智慧財產權規則和指引。在科技獎勵評審中,應將智慧財產權的取得和運用作為評獎標準中的重要指標。處理好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切實將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及管理情況作為企業技術中心、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園區和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認定和複審的重要條件之一。
(三)加快人才隊伍建設
32.大力培養各類智慧財產權人才。加強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我省培訓基地的建設,充分發揮國家資源優勢,促進我省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重點培訓智慧財產權管理系統、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所需的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本科、碩士、博士點,培養懂智慧財產權專業、懂經濟、懂外語、懂法律、熟悉國際規則的智慧財產權複合型人才。實施智慧財產權人才培訓計畫,加大人才培養財政投入,依託高等院校、黨校、行政學院等開展智慧財產權培訓。結合福建省“海西創業英才”培養計畫,面向產業一線,加快培養能有效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海西產業最佳化升級的優秀中青年智慧財產權人才。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工程師和智慧財產權評估師制度。把獲得智慧財產權數量指標和運用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效益指標,作為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破格申報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重要依據。
33.大力引進智慧財產權高層次專業人才。將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列入我省年度緊缺急需人才引進指導目錄,列入福建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計畫,重點引進在國外智慧財產權機構、跨國公司和中介事務所工作過的有經驗的專門人才。建立智慧財產權專家資料庫,集聚一批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理論和公共政策研究的高級人才,跟蹤國際國內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最新發展動態,研究分析已開發國家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發展變化,高起點地開展智慧財產權理論和公共政策研究,提供智慧財產權法律、決策諮詢。
(四)加大財政稅收支持
34.設立福建省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推進各類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單位、優勢企業和重點保護單位、智慧財產權強縣(市、區)工程、智慧財產權實施與產業化、智慧財產權申請資助、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與實施等工作。福建省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列入省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力狀況逐步增加。各市、縣(區)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力狀況安排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為促進區域智慧財產權工作提供可靠的資金保障。
35.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獎勵制度。完善省級現有各類智慧財產權獎勵制度,定期評選對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政府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增設福建省專利獎,激勵科技創新活動。各市、縣(區)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智慧財產權獎勵措施。
36.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7.建立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產品政府優先採購制度。結合我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擴大我省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清單範圍。將獲得相關部門認定的我省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產品補充納入我省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在政府採購過程中,對清單內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產品實行優先採購。
四、實施與評估
38.制定戰略實施推進計畫。各級政府、省直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的責任和職能,根據《實施意見》規定的各項戰略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制定年度實施計畫,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實施意見》各項重點任務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39.建立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考核機制。各級政府要把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將專利申請量、授權量等智慧財產權指標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和效能考核的重要內容,並納入科技創新、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相關工作目標的考核體系。建立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的跟蹤與定期評估制度。對相關政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實施成效每三年進行一次階段性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和我省社會經濟發展形勢變化對有關計畫內容進行調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