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條例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對查獲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人員,實行強制戒毒治療。 e)3、麥角胺(Ergotamin hydride)2、丙酮(醋酮、二甲酮)(Aceton

簡介概括

(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01年7月26日通過,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禁絕毒品,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和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搖頭丸)、氯胺酮(K粉)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

禁毒工作堅持禁吸、禁種、禁販、禁制並舉,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轄區的禁毒工作,公安機關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戒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禁毒、戒毒經費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五條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發揮職能作用,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
衛生、藥品監督、工商、文化、經貿、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交通和民航、鐵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禁毒工作。

第六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要採取多種形式,做好禁毒宣傳工作,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禁毒活動,提高公民的拒毒、防毒、反毒意識。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要做好本單位禁絕毒品工作;居(村)民委會、社區組織負有本區域禁毒責任,開展無毒害社區活動。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學校要對學生進行以預防吸食、注射毒品為主要內容的禁毒教育活動,教育學生遠離毒品。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有關部門開展戒毒研究工作,鼓勵發展傳統醫藥,發揮其在戒毒與康復治療中的作用。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戒毒機構的建設,充分發揮戒毒機構的作用,提高戒毒成效,降低復吸率。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強制戒毒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
符合國家規定開辦戒毒醫療機構條件的,經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可以開展戒毒脫癮治療業務,並接受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的監督。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勞動教養戒毒所。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檢舉揭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涉嫌犯罪的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公安機關對檢舉揭發涉嫌毒品違法犯罪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懲處。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宣傳教育工作。對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剷除;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村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供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收購罌粟果實以及其他毒品原植物。

第十三條

從事文化娛樂業、旅館業、飲食服務業和交通運輸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或者其他方便;發現涉及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根據需要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四條

禁止非法研製、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醫療、教學和科研需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易製毒化學品(見附錄)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自查、登記存檔制度,不得使易製毒化學品流入製毒渠道,並接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生產、經營、使用、儲存下列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每季度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生產、經營、使用、儲存的情況:
(一)1—苯基—2—丙酮(1—phenyl—2—propanone);
(二)醋酸酐(乙酸酐)(Acetic anhydride);
(三)丙酮(醋酮、二甲酮)(Acetone);
(四)三氯甲烷(氯仿)(Chloroform);
(五)氯化鈀(二氯化鈀、鈀石灰)(Palladium chloride)。
對麻黃素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禁止在食品、飲料中摻用罌粟殼、罌粟籽等毒品原植物或者其他毒品。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開展毒情調查,建立涉毒人員登記檔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進行尿樣檢驗並對尿樣備份保存。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結果報告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覆核。

第十八條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一切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人員都必須戒除毒癮。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查獲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人員,實行強制戒毒治療。
未被查獲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人員,可以自願到戒毒機構戒毒。
經強制戒毒後又吸食、注射毒品被實行勞動教養的,在勞動教養戒毒所強制戒毒。
戒毒期間的治療費用和生活費用,由戒毒人員或者其家屬承擔。

第二十條

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收入強制戒毒所,應當限期在強制戒毒所外戒毒:
(一) 患有急性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
(二) 懷孕或者在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
(三) 其他不宜在強制戒毒所戒毒的。
對前款所列人員由公安機關向本人和其家屬發出戒毒通知書,並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解除強制戒毒的戒毒人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與當地居(村)民委員會和戒毒人員的親屬,成立幫教小組,對其進行教育和監督,防止復吸。幫教小組可以吸收戒毒人員所在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婦聯參加。
公安派出所對戒毒人員要進行回訪、檢測;對連續三年沒有復吸的,可以撤銷檢測。
戒毒人員戒除毒癮後,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受歧視。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未經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擅自開展戒毒脫癮治療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藥品、器械及非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本轄區內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為放任不管、隱瞞不報、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當地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罌粟果實以及其他毒品原植物,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或者其他方便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 發生吸食、注射毒品被查獲兩次以上的;
(二) 一次性被查獲吸食、注射毒品十人以上的。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使易製毒化學品流入製毒渠道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未書面報告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沒收食品、飲料、罌粟殼、罌粟籽等毒品原植物或者其他毒品及其非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禁毒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錄:福建省嚴格管理易製毒化學品名稱。
附錄:  福建省嚴格管理易製毒化學品名稱
表一
1、麻黃鹼(左旋麻黃鹼)(Ephedrine)
2、麥角新鹼(Ergometrine)
3、麥角胺(Ergotamine)
4、麥角酸(Lysergic acid)
5、1—苯基—2—丙酮(1—phenyl—2—propanone)
6、偽麻黃鹼(右旋麻黃鹼)(Pseudoephedrine)
7、N-乙醯鄰氨基苯酸(N-acetylanthranilic acid)
8、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4-methylenedioxy—phenyl-2-propanone)
9、胡椒醛(Piperonal)
10、黃樟腦(Safrole)
11、異黃樟腦(順式加反式)(Isosafrole)
表二
1、醋酸酐(乙酸酐)(Acetic anhydride)
2、丙酮(醋酮、二甲酮)(Acetone)
3、鄰氨基苯甲酸(Anthranilic acid)
4、乙醚(醚、二乙醚)(Ethy lether)
5、苯乙酸( Phenylacetic acid)
6、哌啶及其鹽(Piperidine)
7、甲基·乙基酮(丁酮)(甲乙酮)(Methy lethyl ketone)
8、甲苯(Toluene)
9、高錳酸鉀(Potassium permanganate)
10、硫酸(不含試劑)(Sulphuric acid)
11、鹽酸(不含試劑)(氯化氫)(Hydrochloric acid)
表三
1、三氯甲烷(氯仿)(Chloroform)
2、氯化亞碸(二氯亞碸、亞硫醯氯)(Thionyl chloride)
3、硫酸鋇(Barium sulfate)
4、氯化鈀(二氯化鈀、鈀石灰)(Palladium chloride)
5、醋酸鈉(乙酸鈉)(Sodium acetate)
6、氫氣(Hydrog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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