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營養師協會

福建省營養師協會

組織機構,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

福建省營養師協會是由本省來自各高校營養專業、醫藥、衛生防疫、食品及藥品企業、餐飲服務、健康服務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具有營養師專業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自願結合的、從事營養師職業道德教育與管理,進行人群營養指導活動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社團登記管理單位福建省民政廳

協會宗旨

協會嚴格遵守我國憲法和各種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促進我省營養師隊伍健康發展;堅持實事求是的的科學態度,倡導學習、創新、敬業、奉獻、協作的精神;普及營養科學知識,指導人群建立合理的、科學的飲食習慣,促進我省人群營養健康事業的發展;開展營養師科學知識的繼續教育,加強職業道德培訓;反映營養師合法訴求,維護營養師合法權益。組織和團結全省營養師科技工作者為構建和諧社會,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國民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

組織架構

福建省營養師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福建省營養師協會 福建省營養師協會

協會專家組

專家組 專家組

葛可佑 孫樹俠 馬冠生 何計國 、劉新旗、左小霞、 李景明 王旭峰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福建省營養師協會

英文名稱:Dietitians Association of Fujian

英文縮寫:FJDA

第二條 福建省營養師協會是由本省來自各高校營養專業、醫藥、衛生防疫、食品及藥品企業、餐飲服務、健康服務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具有營養師專業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自願結合的、從事營養師職業道德教育與管理,進行人群營養指導活動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嚴格遵守我國憲法和各種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促進我省營養師隊伍健康發展;堅持實事求是的的科學態度,倡導學習、創新、敬業、奉獻、協作的精神;普及營養科學知識,指導人群建立合理的、科學的飲食習慣,促進我省人群營養健康事業的發展;開展營養師科學知識的繼續教育,加強職業道德培訓;反映營養師合法訴求,維護營養師合法權益。組織和團結全省營養師科技工作者為構建和諧社會,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國民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註冊地址為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先施大廈日座14C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進行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提高我省營養師隊伍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
(二)通過多種形式對我省居民進行營養健康教育,普及營養科技知識,以指導公眾建立起合理、科學的飲食習慣和健康意識;
(三)為企業、街道、社區和個人提供營養方面的有關業務服務;宣傳、推廣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優質營養保健食品,為推進營養產業的發展服務;
(四)向黨和政府反映營養師工作者的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營養師的權益;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來自高校營養專業、醫藥、衛生防疫、食品及藥品企業、餐飲服務、健康服務機構及其他部門具有營養師專業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本人或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根據工作成績可連任,但需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3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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